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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学:本原则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作为本条的第3款。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入《刑事诉讼法》第2条。具体而言,就是要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警察法学:本原则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中的地位。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作为本条的第3款。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入《刑事诉讼法》第2条。目前,我国根据宪法规定而制定的同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约有1000余件,它们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立法保障。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在人权的内涵与标准方面,西方社会与发展中国家常常存在分歧。西方社会谈论人权问题,往往聚焦于维护个人权利的层面,并以此作为人权的普遍标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权利实现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并且各个国家由于其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在人权的价值认知和排列以及人权的实现方式上,势必呈现出不同特点和个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的人权主要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讯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文化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明了我国对人权的基本态度,它要求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当然也包括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警察执法领域。

根据《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对警察执法活动的主要要求包括:[5]

第一,保障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反映到警察执法活动中,就是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一是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权益争议。(www.xing528.com)

第二,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执法机关在执法、管理和办案中要依法办事,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发挥执法机关对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的推进和保障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也为保护特殊群体人权作出特别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爱,使他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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