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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与归集:社会信用法概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用真正用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它的工具和载体作用充分发挥起来,才能不断推进行政机构、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之间“信息孤岛”的消除和“信息壁垒”的打破,使大量的公共信用信息真正为社会所用,让数量庞大的公共信用信息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与归集:社会信用法概论

(一)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是一个复合行为,并不是简单地输入信息或者输出信息,而是包含了接受公共信用信息和对所接受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整合,为下一步的运用做好准备这样两个行为。由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广泛来源和广阔覆盖面,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来源也非常丰富,大致可以将其分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等三大类。

从公共信用信息的数量来看,首先是以大量具体行政行为为信息来源和基础的行政机关。行政权具有非常明显的主动性,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产生了数量庞大的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共信用信息。其中大部分的信息属于应当直接公开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本身来自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信度和准确性都能得到保障,同时这些信息能够为市场主体或者自然人对行为相对人的守信预期提供判断基础,降低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真正落到实处。目前,从表面上看,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部署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带动了各行政机关对自己已经拥有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处理,推动打通各部门机构之间的“信息孤岛”。但从本质层面看,不愿意参与归集、归集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始终存在,各地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机构所制定的管理办法对于归集的统一标准规范和具体流程尚且处于提及状态,深层次的归纳总结还不明确或者数量极少,归集的进一步推行势在必行。同时许多垂直管理政府部门(例如工商税务等)的信用信息基本都采用了数据交换模式集中存储和共享,很多数据仍旧不能及时归集到信用服务平台的信息系统,还有规模庞大的公共信用信息分别储存在各个不同的行政机构和部门中等待挖掘和归集整合。

相对而言,司法部门作为失信惩戒黑名单的试水者已经较早地开始了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整合。从落实进程而言,虽然判决书实现了公开,但此种公开仍然处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状态,并未实现对于公共信用信息中司法信息的有效利用,相关信息并未实现与其他行政机构或部门的合并,而单一的司法信息如司法判决信息、强制执行信息等虽然已经成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判断依据,但市场主体、自然人或者其他行政司法机关对于信用信息的利用相对单一,并未能真正实现与其他相关信息的结合,并最终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的准确判断。司法信息作为一种来源相对独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经过科学完整司法流程,信用信息的客观准确性和公正性都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证,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判断也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司法机构的司法信息应当成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资源。

从保证公共信用信息完整性的角度来考量,还有一些是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它们的机构设定相对分散,权力都来自法律授权,它们承担了一定规模的公共事务管理责任,而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公共信用信息自然就会产生。关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主要包括法律关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规定、行政法规中关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关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规定三个来源,经过授权所参与管理的公共事务,大多相对琐碎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www.xing528.com)

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和归集主体应当区别开来。尽管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来源多样,覆盖面广泛,但在通常情况下,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既不应该也无法直接完成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整合。因此,依托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等服务就是一个更优的选择。但是,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归集主体,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是国家层面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构建。作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发挥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枢纽作用,必须在各个层面上做好与各地方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同时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也应做好相应的对接工作,互通有无,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共享和服务工作。具体而言,各地区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该地区范围内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适用的载体,不仅要做好可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直接公开以及经申请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也要承担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申请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且努力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共享。只用真正用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它的工具和载体作用充分发挥起来,才能不断推进行政机构、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之间“信息孤岛”的消除和“信息壁垒”的打破,使大量的公共信用信息真正为社会所用,让数量庞大的公共信用信息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建立初期,由于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尚未统一,各地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整合模式及具体操作规程多种多样,这必将给国家层面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造成极大困难。加之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保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例如,个别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间数据上传和下载过程不加密,异地备份工作完全或者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公共信用信息涉及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企业等主体的详细信息,却没有保护措施,一旦出现数据泄露或者恶意篡改数据等恶性事件,无疑将对公共信用信息运行机制或者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另外,各地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的监督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在具体监管部门的确定和落实仍然悬而未决的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就极易出现,而这肯定会在短期内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公共信用信息运行机制的自身特色又决定了一旦造成不利后果,必将严重影响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因此,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的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迫切需要统一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以此推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整合成本的降低。同时,更应该将提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安全级别提上日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性。同时,还要尽快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实现监管运行相分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健康运行,并以此为依托推动公共信用信息运行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以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为例,该归集主体由武汉市发展改革部门主管,而武汉市各区县人民政府明确授权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适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信用武汉网站快捷高效地查询到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在信用公示界面还可以通过搜索行政相对人的方式查询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公共信用信息,实现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集中公示和报送。同时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还提供包括行政双公示、信用承诺公示、红黑名单公示和企业信用评价等在内的大量公共信用服务,同时保持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接受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监督,与其他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信息整合、共享的长效机制,与各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西开展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不断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适用的全国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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