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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地方的环境灾难会不同程度直接、间接地影响到其他地方的环境状况,危及其他国家和人民。因此,从地球自然环境的本身发展规律来说,需要各国共同予以保护。所谓“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包括“公域环境”。如果真正认识到这一点,那么环境的国际保护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的共同利益。

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

1972年,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报告——《增长的极限》公开发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以“从一个地球到一个世界”的总观点负责制订“全球的变革日程”;[1]1992年初,具有全球影响的世界观察研究所发布《世界环境状态年度报告》,用大量数据说明世界环境正在恶化,指出需要开展一场环境革命来拯救人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公布的《世界环境状况报告》,也以大量资料说明环境问题的严重,等等。所有这些都在警示我们,人类所面临的环境危机已经非常严峻,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是一个整体,是一个总的生态系统,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个地方的环境灾难会不同程度直接、间接地影响到其他地方的环境状况,危及其他国家和人民。大气是流动的,不受国界的限制,在某一个国家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可以通过气流传播到其他国家,扩散到很远的地方。如多氯联苯通过大气从工业国的释放源传到了北极英国等西欧国家排放的硫氧化物飞到北欧构成了酸雨,等等。水是流动的,全球水系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一个国家的跨国流域的水污染同样可以影响到别的国家。迁徙动物也不受国界的限制,候鸟和洄游鱼类在一年之中有规律地从此地迁徙到彼地,包括从一国迁徙到另一国。可见,大气、水流、野生物种乃至整个自然环境都不受人为国界的限制,一国境内严重的环境污染,其危害性在很多情况下会波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因此,从地球自然环境的本身发展规律来说,需要各国共同予以保护。

同时,在我们的地球上,不仅存在着两国以上共管的环境资源,而且还存在着属于全人类的环境资源,即“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所谓“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包括“公域环境”。[2]这些领域或资源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而为全人类共有,应为全人类谋福利,为世界各国共同管理和合理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明确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公海南极虽然未被宣布为人类共同财产,但它们也不属于任何国家,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南极实际上是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在一个多边合作的体制下进行管理,保证其仅用于和平目的,世界各国应共同管理并重视对其环境资源的保护。

此外,对于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某些环境组成部分,鉴于其对人类的重要价值,亦赋予其“人类共同遗产”或“人类共同财富”的意义,要求在承认国家对它们享有主权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国际合作对它们进行国际保护。例如,根据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社会为集体保护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建立了一个长久性的有效机制。这些世界遗产仍属世界各国所有并主要由各国自己保护,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根据该公约进行合作,使之受到国际性保护,以便永久保护和为全人类享用。(www.xing528.com)

人类是一个整体,地球只有一个。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她需要全世界、全球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是全人类——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论贫富——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必须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否则,终有一天,整个人类将彻底灭绝,就如同现在已经灭绝的物种一样。如果真正认识到这一点,那么环境的国际保护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的共同利益。面对人类共同的危机,为了人类最高的共同的利益,人类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制定改善环境、保护环境法律。我们应按照有利于人类在自然界持久生存下去且更好地生活的要求来确立人对自然的实践行为的评价标准系统,为人类改造、利用、占有自然确定正当的范围、合理的途径方式并承担起优化自然生态系统或环境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

今天,我们处在一个大变动、大交流、大发展的时代,东西方文化的碰撞、互动实属必然,绝不应该非黑即白、非此即彼。我们必须明确并践行“环境无国界”这一基本认识,以“善”为念,建立起一套原则明确并包括事前磋商、事后救济、争端解决等在内的完善的关于跨界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所引发的环境事故的国际环境法机制,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界的永恒的普遍规律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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