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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求职权益指南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毕业生就业求职中的主要权益除上述劳动者基本的就业权益外,毕业生还享有某些特别的求职中的权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就业指导权是毕业生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是高校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大学生就业求职权益指南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3条第1款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同时,《就业促进法》也对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做了相关规定。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具体而言,要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加强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劳动合同法》还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重要内容。本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毕业生就业求职中的主要权益

除上述劳动者基本的就业权益外,毕业生还享有某些特别的求职中的权益。在毕业生的求职过程当中,就业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毕业生有全面获取就业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是:①信息公开;②获取信息及时有效;③信息全面,即信息公开要真实、完整。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只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就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毕业生还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学校进行推荐,直至完成就业协议的签订。

此外,我国《高等教育法》还强调了高校毕业生依法获得就业指导的权利,第59条第1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就业指导权是毕业生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是高校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

(三)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国内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

《劳动法》第九章第7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①退休;②患病、负伤;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④失业;⑤生育。”《社会保险法》也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别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享受社会保险。这是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的。而企业给员工办理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社会保险。(www.xing528.com)

2.社会保险的基本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一旦居民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领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失业救济金。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实行两种制度并存: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另一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兼顾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由职工与单位分别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强制缴存的方式,为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提供法定资金保障和储蓄积累,并在参缴职工之间形成互助性融资机制。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拥有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和大修等费用。如果资金不足,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由职工个人定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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