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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权限,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也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基本一致。

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及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某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权限,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也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在法律上称为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照空间范围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基本一致。这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劳动争议。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这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的。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大学毕业生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的一种特别情况,称为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划分管辖的。特别地域管辖是采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办法不能适应当事人进行申诉,又不便于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明确管辖权的制度,如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宜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而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还规定:“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在法律上称为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织系统内,确定上下级仲裁机关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划分。(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各省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授权,实行级别管辖的范围和划分不太一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7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为仲裁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前者在法律上称之为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是最基本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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