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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制度: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于2006年2月27日发布《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就业见习制度: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

所谓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就是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与企业单位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适当给予见习补贴。

我国早在1987年就有了关于毕业生见习的法律制度。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于1987年7月22日发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该办法现行仍然有效,其中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1年。对入学前已从事1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见习期间,要加强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结合思想实际和业务实践,着重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四有”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劳动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本人要写出总结,在自我鉴定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由基层工作单位做出政治和业务考核鉴定,填写考核鉴定表,并将鉴定材料载入个人档案。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见习期顺延。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于2006年2月27日发布《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以保证其能发挥应有的示范效应。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活动结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表彰通报制度。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各地在做好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www.xing528.com)

2005年,党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文件,其中指出:“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于2009年4月2日制定了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计划任务具体为2009年30万人,2010年35万人,2011年35万人。其中具体规定了:“见习之前,要指导见习单位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要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并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本省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在毕业后1年内未能就业的,可以自愿参加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的见习。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配备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见习指导人员;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人员要求托管人事档案的,应当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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