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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管辖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地域管辖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居中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为:(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3)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它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一种特殊的执法机构。参照国际惯用的“三方原则”组成的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给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公平感和信任感。其执法性表现在它的职责上。仲裁委员会依国家法律授权而产生,虽不体现国家司法权,但它是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的机构之一。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6)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除了上述劳动法规定的仲裁的受案范围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的规定,即劳动争议范围还包括:(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通过这样的规定更能充分、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以地域管辖为最基本的管辖原则,同时结合级别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域管辖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基本是一致的,这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劳动争议。

2.特别地域管辖(异地用工的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其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而非工资领取地。

劳动部在给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中明确说明:“你局请示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综上所述可见,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机关主要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www.xing528.com)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应当迅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可能因为时间的拖延,导致不利的后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法定期间;是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保护的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见,对于《劳动法》生效后申请仲裁的时效,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60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不同,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原则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规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论当事人知道或不知道权利被侵犯。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如何确定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案时,不能简单地以“发薪日未发薪”视为争议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单位借助“时效”来逃避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但是劳动者因法定原因导致劳动争议仲裁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之内。时效中止是法律所规定的,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时效的时期。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原因中,除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外,还包括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的情况。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多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也就是说,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所产生的中止期间最多为30日,此种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当在调解开始之日起的90日以内。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诉人如果拒绝到场,劳动仲裁委员会可做缺席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实行调解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必须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笔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5.仲裁庭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是指当事人的法人机关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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