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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审判文化:严禁尸亲借尸图诈方法的创新尝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音十1906年,正值天津司法改革之际,当时的天津县知县章师程就“严禁尸亲借尸图诈办法”向直隶总督袁世凯作书面请示,拟将这个问题纳入新的法制范畴。当时,“借尸图诈”一直是官府难于处置的问题。然而,尽管有以上规定,“借尸图诈”却始终难以杜绝。时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对章师程等所禀报的“严禁尸亲借尸图诈办法”甚为赞同,并且作了批示。

天津审判文化:严禁尸亲借尸图诈方法的创新尝试

■音十

1906年,正值天津司法改革之际,当时的天津县知县章师程就“严禁尸亲借尸图诈办法”向直隶总督袁世凯作书面请示,拟将这个问题纳入新的法制范畴

当时,“借尸图诈”一直是官府难于处置的问题。一些人胆大妄为,或以自杀相威胁,谋取钱财,达到某种目的,或将亲人的尸体作为图财泄愤的筹码,陈尸于光天化日之下,阻拦验尸,又不予入殓,甚至抬尸游街,以此要挟官府和当事人,不达目的,绝不甘休。

以往封建律例对“借尸图诈”的惩处亦有明文规定,如:子孙以祖父母、父母尸身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妻以夫尸图赖人者,其罪与前者相同。告官者以诬告反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加徒役三年。然而,尽管有以上规定,“借尸图诈”却始终难以杜绝。(www.xing528.com)

章县令对此类案件亦颇感棘手。他认为:“愚民之愚亦复可怜,而其所以如此者,实系地方官对于此种案件往往含糊和了,并不遵章照办。”而“承验之官益复顾考成而弥形退缩,刁风愈长,办理愈难”。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制体系,只有建立起严格的法律审判程序,走向现代化的法制轨道,“借尸图诈”才有望得到根本的解决。章师程在书面报告中特别说道:“天津为各国通商之埠,此种风俗不独有碍于卫生,抑且贻笑于邻邦。”他依照新制定的法律条款,“经卑职等共同商议”,提出如下方案:一、凡遇有“借尸图诈”的案子,定要排除一切干扰,依法检验尸身,不得任何人从中干预;二、验尸取证后,即责成该管片巡警将尸体及时押殓、入葬,不得逾期拖延;三、对阻挠验尸、阻挠入葬、喧闹尸场者,均按新的例律加以惩处。

时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对章师程等所禀报的“严禁尸亲借尸图诈办法”甚为赞同,并且作了批示。批示内容为:“据禀已悉。应如所拟,嗣后凡遇相验之案依法验毕,取具尸属地邻甘结后,即责成该管巡警押殓,不得逾时。其诬告及停尸不验,或喧闹尸场者均各照例从重惩办,以除积弊。仰即遵照出示晓论,并录报司道府查照。”

此后,再处置此类案子,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审判程序。1920年11月津西有一名为朱克鹏的人,因案在审判厅成讼,被处徒刑,期满释放后,被其叔父活埋身死。此案是否属于“借尸图诈”,《益世报》在报道中未做说明,只是说“经四乡第三警察署查知,当即电请检察厅派员诣验”,由此便也可以得见,当时处理这类案子已经不再是“含糊”“退缩”,而完全是有法可依、照章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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