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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5年行政执法立法研究报告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上海有关辅助行政执法的规范大多散见于部分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中。如此一来,避免行政机关对执法任务的任意逃遁,合理规划、安排执法队伍。具体而言,辅助行政执法组织的建立必须以辅助执法队伍的职能目标为依据,机构形式、规模数量和资源配置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以有利于其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辅助行政执法程序包括事前的准入程序、事后的考核程序。

2013-2015年行政执法立法研究报告

目前,上海有关辅助行政执法的规范大多散见于部分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中。例如,奉贤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各镇(开发区)犬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奉府办[2008]33号)中出现了关于“捕犬执法民警、辅助人员配备和职责”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致力于规范、指导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辅助行政执法的开展,但由于制定部门错综复杂,难免呈现出一种各自为政、盘根错节的状态,不利于辅助行政执法的统筹规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从“整合执法主体”方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此,建议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布国内首部专门规范辅助行政执法的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辅助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章中需要就辅助行政执法的原则、范围、实施、监管、责任等问题作出一般性规定,率先完成辅助行政执法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在规章制定之前,也可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名义先行发布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就辅助行政执法的统一规范而言,需要着重解决好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辅助行政执法的原则。从统筹行政执法资源角度考虑,作为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辅助行政执法以必要性为原则。如此一来,避免行政机关对执法任务的任意逃遁,合理规划、安排执法队伍。具体而言,辅助行政执法组织的建立必须以辅助执法队伍的职能目标为依据,机构形式、规模数量和资源配置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以有利于其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同时,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组织目标和职能任务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组织机构的增加、撤销或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按照必须与够用相结合以及效能原则,科学设置辅助执法体系。从行政执法的特殊性方面考虑,辅助行政执法以协助性为原则。根据《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范中的权限规则,明确辅助行政执法以辅助达成行政任务为核心目标,辅助行政执法人员应始终以被辅助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执法行为,进而列明辅助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

第二,辅助行政执法的范围。辅助行政执法的范围主要是指明确可供辅助行政执法人员活动的领域及具体事务,强调的是与行政机关职责的分工和衔接。根据现有的执法经验,可将辅助行政执法划分为勤务类和执法类两种。其中,勤务类辅助行政执法主要对行政机关内部或后勤工作的协助,直接对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例如窗口接待服务工作、办公室的文字处理工作等;执法类辅助行政执法主要是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的协助,如《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中指明的与“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的有关辅助工作”,这是未来立法中应当重点规范的部分。基本的策略是:设立辅助行政执法的职责条款,可以按照行政行为种类依次列明与之相应的辅助行政活动,最后配备兜底性的规定;或者通过经验总结归纳出辅助行政执法的具体类型予以规定。同时,应列明辅助行政执法禁止活动的领域,如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活动、法律、法规予以保留的行政活动等,最后同样配置兜底条款。(www.xing528.com)

第三,辅助行政执法的实施规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明规范行政执法建设的另一举措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如此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辅助行政执法程序包括事前的准入程序、事后的考核程序。此外,辅助行政执法实施中应注意确保辅助行政执法人员已经取得相应执法资格证,并要求其应在相关行政机关的指挥与监督下开展执法活动,具体的程序规则需要根据辅助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开展的执法活动而定。

第四,辅助行政执法的监管措施。可从三个阶段来实现对辅助行政执法的监管:一是事前将辅助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予以规范,二是通过契约形式实现对辅助行政执法的事中控制,三是建立辅助行政执法的考核机制,四是明确辅助行政执法的责任承担。就监管规范重点来说,应在立法中明确辅助行政执法责任归属于国家,至于具体纠纷中行政机关、辅助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问题,可通过契约方式明确最终的责任追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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