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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行政执法监管机制—研究报告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辅助行政执法人员分类机制的建立,主要是出于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考虑。市民的投诉与举报,有助于及时实现对辅助行政执法活动的常态性监管,确保辅助行政执法改革不至于偏离行政法治的基本目标。

辅助行政执法监管机制—研究报告集

建议采行辅助行政执法模式的具体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探索适应本部门需要的监督机制,确保辅助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和绩效性。这些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不同类型辅助行政执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抽查倒逼机制、接受市民投诉举报机制等,尽力预防和化解国家担保责任基础上的辅助行政执法制度改革风险。

辅助行政执法人员分类机制的建立,主要是出于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考虑。就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而言,辅助行政执法实际广泛存在于治安管理、环境管理、卫生监督、城市环卫、交通管理等多个行政领域。根据已有的辅助行政执法经验,可将辅助行政执法活动划分为三种类型加以规范:即时处理类,如辅助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令改正行为和建议权,对争议的协调处理;日常管理类,如日常巡查活动和信息搜集与报告活动;指导服务类,如辅助行政执法人员对业务的咨询指导,对相应领域法律规范的宣传。

行政执法机关抽查倒逼机制的建立,主要是出于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性考虑。辅助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众多、活动繁杂,行政执法机关人手有限,不可能对所有辅助行政执法活动一一行使监督。虽然通过法律规范可以明确辅助行政执法的活动界限和运行程序,通过契约可以明细行政机关与辅助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的职责权限,但都难以从根本上防止辅助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失范。为此,需要通过事后的抽查机制形成更为圆满的监督体系,进而对辅助行政执法活动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力。

接受市民投诉举报机制的建立,主要是出于监管的常态性和持续性考虑。辅助行政执法改革从人员招录、活动范围、行为流程都应向公众公示,自然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接受市民投诉举报机制之所以在辅助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主要源于辅助行政执法大多隶属基层执法,而基层行政执法往往最能反映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市民的投诉与举报,有助于及时实现对辅助行政执法活动的常态性监管,确保辅助行政执法改革不至于偏离行政法治的基本目标。

课题组组长:章志远,男,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本课题是201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项课题的招标课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领衔的课题组中标。

[2]在美国,囚犯外包就是公共领域服务外包给私人公司的典型事例。目前,100家私人监狱公司替政府关押了12.8万名囚犯。参见罗敏夏:《私人监狱公司:靠囚犯也能挣钱》,《南方周末》2012年8月30日。

[3][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4]李东颖:《行政任务委托民间的宪法界限——以警察机关危险防止任务作为观察对象》,台北大学法律研究所2004年硕士论文,第58—62页。

[5]参见[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6][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7][美]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48—149页。

[8][美]戴维·奥斯本等:《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周其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www.xing528.com)

[9][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10]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维音在论述“社会国”理念的变迁与发展时曾经指出:“社会国的平衡性思考乃是指向于协助个人回归到‘常态’,回复社会认为正常的生活,而这个国民生活的‘常态’究竟是一个能够自力负担生活的风险与责任的独立自主的个人,或是一个在社会连带的基础上恪遵连带义务、享受安定生活水准的个人,在取舍之间当然会造成所谓‘社会国’的面貌相当大的不同。”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台湾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62—63页。

[11]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12]詹镇荣:《民营化与管制革新》,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85页。

[13]我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海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14]参见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行政法学方法论评析》,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3页。

[15]有关行政行为形式论问题点的系统整理与反思,可参见陈春生:《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一)——行政行为形式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9—13页。

[16]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17]许文义:《警察委托行政之研究》,《警政学报》1992年第1期。

[18]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按门类分别制定法规的做法值得大陆借鉴。例如,《交通义勇警察服勤实施要点》、《义勇消防人员编组架构》、《乡里守望相助队组织章程》、《义勇警察编训服勤作业规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违规停放车辆拖吊及保管作业规定》等相关法规的出台,对各种形式警察任务民营化的顺利推进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19]有关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在“委托民间业者办理交通工具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上的具体应用分析,可参见林金荣:《委托私人行使公权力之理论与实际(下)》,《法令月刊》2000年第6期。

[20]林明锵:《论行政委托私人——其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及限制监督》,《宪政时代》1993年第2期。

[21][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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