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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研究报告: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加强监管措施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暴露出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处罚力、执行力不够,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偷逃税现象,为此我国亟需修改税收征管法。及时发现偷漏税行为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征管权利,而不能采取某些直接威慑纳税人的行为,而助长纳税人偷逃税,所以税收征管法应该明确加强税务机关的一些权利。

广西地税研究报告: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加强监管措施

1.充实个税数据库,建立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化建设步伐和日益庞大的征收规模的不同步,我国征管网络不健全,银行保险税务机关,工商的信息不共享,经济电子设备的发展造成网络的税收盲区,促成了很多偷逃税行为,造成许多税款流失。因此我们亟需充实个税数据库,紧跟网络发展的速度,建立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仅方便纳税人缴税,而且方便税务局进行税源控制和税务稽查。

首先,可以考虑建立纳税人编码,可以将身份证号或者社保证,医疗证编码作为税务编码,并将这个税务编码和银行、保险、社会保障等联系起来,共用一个标识码,以此就可以通过这个编码把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支出等信息收集起来,从而构建全国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

其次建立纳税人电子档案,可以先建立一个小型的申报、审核、结算、缴纳和抽查的电子档案系统,并试运行,试运行成功后,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充分发挥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能效,充实完善个人收入和纳税相关信息,将个人的工资和薪金,还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其它的实际所得和纳税情况填入电子档案,最好再和一些自动化技术相结合形成系统的电子查询信息平台。然后,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管理,加强银行监督,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设计一些税收软件,推行个税“金税工程”,将纳税人的涉税缴税信息与银行、工商各部门的信息建立起来,对银行系统的每一笔收支进行监管,使纳税人的信息在各个部门之间流通,并通过纳税人的电子档案对其进行信用管理,设计信用等级,进行信用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从而敦促纳税人按时主动的进行纳税申报。

最后,利用网络技术建立税收综合征管网络系统,实时动态更新纳税人的信息,保证纳税人的信息完整且及时的更新,更重要的是根据税收综合信息共享系统里面个人的所得信息和数据计算个人所得,并通过各部门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整合对比,从而针对一些异常情况及时监管并核查,以此来减少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控制税源流失,缩减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步骤,提高征收的效率。同时可以建立跨部委,更高级别的信息共享协调小组或领导小组,以确保税收综合信息共享系统的尽快建立和有效运转。这样一旦出现税务问题,则可通过其税务编码冻结其名下资产,以此来限制并纠正纳税人行为,保障个人所得税税收。

2.建议修改《税收征管法》。2017年某地税局的工作总结:截至6月底,我局共查补税款663.15万元,其中营业税249.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88万元、企业所得税63.77万元、个人所得税87.38万元、土地增值税34.25万元、其它地方各税211.74万元,加收滞纳金32.29万元,罚款仅为44.27万元,占查补税款的6.68%。从中暴露出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处罚力、执行力不够,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偷逃税现象,为此我国亟需修改税收征管法。

增加避税条款:相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多,再加上现在收入的隐性化,多样化,往往会导致高收入人群转移、隐匿财产等方法进而逃税;还有部分企业利用税收漏洞或者玩转税法进行逃税,以及一些自然人与单位勾结逃避纳税的,造成税收减少,不利于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所以可以在《税收征管法》可以增加一般性避税规则条款并明确界定避税的实质要素和惩罚措施条款,更好的预防偷逃税行为。

修改违反税收法的处罚力度:我国税收征管法对于违反纳税申报的时间和申报过程中故意伪造、隐匿、损毁的,对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对那些与税务机关勾结的,无论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力度不够,所以才造成了很多偷逃税,因此建议修改《税收征管法》尤其对于查补税收违法税款巨大的,已经通知纳税申报却不申报的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等情节严重的,应该根据补漏税税额和逾期申报时间和增加征管成本的多少,给予相应的50%税款的四倍、五倍、六倍的罚款,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此对纳税人形成一种威慑和警戒作用。同时也要增加对违规的税务机关的处罚,可以处以其违规的税款的五倍惩罚,以更好约束税务机关和保护纳税人。

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可以建立纳税人意见平台、建立APP(用身份证号注册,具体功能包括纳税人的纳税收入,收入种类,纳税情况,纳税举报,纳税反馈,以及一些税收政策新闻的推广和纳税人的奖惩情况公示等)之类的,对纳税人的意见进行关注反馈,并实行纳税公开制度,将纳税的结果公诸于众;并建议建立纳税人快捷、便捷申诉制度。

修改《税收征收法》中的税收失误由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少缴款,目前的规定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少征税款,可在三年内要求纳税人补交。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纳税人责任造成的少缴款就要加收利息,税务机关人员作为公职人员更加需要严谨的工作态度所以可以根据少缴款的多少废除纳税人补交税款的规定或者对税务机关相关人员处以少缴款的10%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应该给予税务机关足够的征管权利,比如规定社会公共部门必须向税务机关提高个人资金往来、融资租赁、投资经营等状况以及可以冻结银行存款等。及时发现偷漏税行为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征管权利,而不能采取某些直接威慑纳税人的行为,而助长纳税人偷逃税,所以税收征管法应该明确加强税务机关的一些权利。

及时修改《税收征管法》,因为一些法律手段往往具有滞后性,常常影响税法调整的效率,要想在税收新问题出现后的最短时间进行法律的修正和完善,以保护人民的利益,就必须根据税收新问题新思路建立《税收征管法》的动态修改机制。

3.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偷逃税是指纳税人用非法手段减轻或者逃避自己纳税义务的责任,偷逃税不仅会造成税款流失,破坏税收公平,影响资源配置;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性,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我们要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偷逃税现象。

增加纳税人的心理成本和处罚后的声誉成本,一些高收入人群常常利用各种关系网进行偷逃税行为,这不仅影响政府的税收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低收入的心里不平衡,从而导致更多的偷逃税行为,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税收的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人的法律和经济的制裁,增加纳税人的心理成本,同时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纳税行为的宣传,提高它们的纳税意识,从源头和思想上防范偷逃税行为。尤其是需要将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与他的信誉相挂钩,增加纳税人的信誉成本,从而约束纳税人的行为。

建立稽查联合办案协助机制,成立稽查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按地域,收入水平等进行分类稽查(稽查小组最好也是按城市随机抽取随机组成以保证公开公正但同时也要注意稽查成本),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交付税款的过程中,对纳税的实际情况进行稽查,包括申报是否真实,纳税是否按期或是否完全缴纳,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和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进行突击性的检查并制定稽查质效创优竞赛并实行相应的奖惩制度等,最好按地区建立税务评比,对于常年表现比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对于表现差的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加强纳税人当地政府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www.xing528.com)

实行举报奖励机制,可以实行全名监督,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同时也要对税务局的人随时监督,如果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督,才能更好的防止受贿,更好的促进税收公平;另一方面普通民众之间也可以针对纳税人的申报,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之后要有相关的追查探实小组,对于举报真实者给予相应的奖励,从而减少偷逃税行为。

赋予税务机关更高的权威,比如出台法律强制银行,工商,保险等部门对税务机关的配合;再比如建立税务警察制度,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设置税收法庭,一般的民事案件有税务机关决定,以此来加大对偷逃税的处罚力度,减少偷逃税行为。

课题组成员:张星强 陈宗波 马炳寿

阳 芳 蒙 莉 杨 静

谭保华 刘石敏 苏 畅

何冬明 邓小红 毕晓云

刘 盼 邓海雄 王婷婷

[1]来源于《十九大报告》

[2]郑曾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研究[D].厦门大学,2014.

[3]燕方方.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D].山东大学,2017.

[4]郑曾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研究[D].厦门大学,2014.

[5]王德祥,刘中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启示[J].世界经济研究,2011(2):65-68.

[6]诺敏,张世伟,曙光.个人所得税改革对调节收入差距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6(7):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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