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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研究报告:收征管漏洞弱化了调节作用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2006年以来,国税局出台文件规定年收入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目的在于加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加强对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对于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地税研究报告:收征管漏洞弱化了调节作用

1.以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管方式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模式。虽然以代扣代缴为主的这种征管方式的优势在于有效控制税源,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以及便于税款缴纳,但其存在的缺陷也也是很显而易见的。①代扣代缴义务人难以征收到纳税人的全部应纳税款。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法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到位,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对税法的认识不全面,扣缴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而即使有些扣缴义务人有主动扣缴税款的意识,但因个税计征方法本身的复杂繁琐以及自身无法准确把握个税最新政策动态也会很难保证最终扣缴的税款计算的正确率。另一方面,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了组织或者自身利益,不但不履行扣缴义务,还通过采用隐瞒或更改纳税人经营状况等方式来协助纳税人偷税逃税,导致国库税款的流失。②因工薪阶层的收入占个税的比重最大,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纳税人的工资薪金,而对于高收入者的大部分资本利得、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而造成大部分税收无法征收到位。

2.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造成的税款流失。从2006年以来,国税局出台文件规定年收入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目的在于加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加强对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虽然近年来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在逐年上涨,2014年进行申报的人数已经超过500万人,但自行申报效果并不显著,高收入者偷税漏税所占的比重仍然很大,其原因在于:(1)自行申报过程繁琐,要求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包括每年自行汇总的各应税项目收入、应纳税额以及已缴税额等方面的信息。然而,由于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方面力度不到位以及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并不全面,大多数纳税人并不清楚个人所得税包含哪些各项应税项目及其计征方法,因而正确计算全年各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方面的信息存在一定的难度。(2)自行申报纳税缺乏约束监督机制。美国目前已经采用自行申报加抽样稽查的征管模式,而我国还没有建立与之配套的抽样稽查制度,即使我国《税收征管法》有对不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罚款,但部分纳税人还是心存侥幸心理,认为税务机关不抽查自己也就没有必要主动申报,以此来达到逃税的目的。同时,在我国税务机关与各职能部门未联网以及不动产等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又缺乏与个人信誉相联系的纳税编码制度约束,部分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就会隐瞒财产性收入所得,造成大额税款流失。(3)对不按期申报和偷税漏税的纳税人惩罚过轻。对于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偷税漏税的纳税人,虽然税法明确规定不仅要补缴应纳税款及缴纳滞纳金还要处罚金,但是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还是以补缴税款为主,处罚力度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已把偷税罪纳入刑法,但部分高收入者权衡其处罚代价和自身利益后仍然铤而走险,最重要原因在于与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相比,偷逃税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最后,自行申报缺乏激励机制,导致纳税人缺乏主动申报的动机。

3.税收信息化程度较低,征管效率不高。在当下“互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趋势下,我国税收征管手段整体上还很落后,有些基层办税设施简陋,计算机利用率较低,税务人员日常工作还通过纸质或者人工的方式审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导致税收信息化程度不高。在个税征管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并未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地获取纳税人相关信息资料,个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机制还不完善。

首先,部门间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难以准确采集到纳税人完整的涉税信息。银行海关工商保险房产等职能部门与税务部门未形成网络互联机制,难以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纳税信息资源共享,不利于税务机关征管效率的提高。随着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尤其是高收入者收入渠道和来源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其主要的收入来源是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非劳动性质的所得,但目前我国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健全,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到高收入者的全部涉税信息并进行全面监管。(www.xing528.com)

其次,税务机关对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不高。税务部门对已获取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还未实现纳税档案智能化,加之个税征管信息系统的功能还无法实现对纳税人的实时监控,这不仅增大了税收成本,也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4.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我国,纳税光荣的观念尚未植根于每个公民的心中,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古代传统文化中繁重的“苛捐杂税”造成人们的“厌税”心理,即使改革开放后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在短期内难以根除。二是税法宣传力度不到位,公民对税法认识不够全面。目前我国税务机关仅在税法宣传月宣传税法相关知识,宣传力度不到位直接造成人们对税法的了解很片面,大部分公民不能全面深入地理解到税收的职能作用、用途和本质,也很难意识到税收不仅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更是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三是在分类所得税制下的代扣代缴征管方式阻碍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不利于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和纳税观念。四是由于外部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纳税人心存侥幸,出现达到自行申报要求的却未主动申报,而愿意主动申报纳税人填报的应纳税款远小于实际应交税额,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并未完全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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