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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地税征管的影响-广西地税研究报告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长期以来地税收入主要来源的营业税全改为增值税,地税失去了稳定、可控的主体税种。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发票成为地税机关实行有效税源控管的抓手。对偷逃骗税行为,稽查部门也可通过查票查税进行有力打击,在地方政府收费的征收上通过实行税、费、基金同征同管方式,也有效保障了各项收费的及时入库。

营改增对地税征管的影响-广西地税研究报告

1.以营业税为主体的地税征管体系受到冲击,直接影响地税收入,使得地方财政大幅缩水,职能亟需调整。作为长期以来地税收入主要来源的营业税全改为增值税,地税失去了稳定、可控的主体税种。同时,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税也改随增值税征收,后续管理难度加大,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征管,地税部门管辖的户数将面临萎缩,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以票控税”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安装企业附征的所得税等收入随之下降,并增加了地税部门的收入预测难度。

2.“以票管税”抓手丧失,税源监控难度加大。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发票成为地税机关实行有效税源控管的抓手。通过管理发票,地税机关不仅可有效地控制纳税人的经营收入,督促其准确核算经营成果,正确申报纳税;对于无故欠税以及抗税者,还可通过收缴、停供发票等手段催缴税款,促使其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对偷逃骗税行为,稽查部门也可通过查票查税进行有力打击,在地方政府收费的征收上通过实行税、费、基金同征同管方式,也有效保障了各项收费的及时入库。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征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个人出租房屋的增值税时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余经营行为纳税人均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或代开发票,地税部门失去了“以票管税”的手段,各税种管理难度加大,主要体现在国税部门主要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属税费仍由地税机关管理,若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在向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则有可能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原依托“以票管税”管理的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也面临着税收征管难题,如在土地增值税管理上,地税机关不能及时掌握企业开票信息,无法及时掌握分析企业是否满足清算条件、是否清算后再销售、是否按照预缴率及时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等;如所得税管理上,由于目前许多企业核算不规范,真正依靠查账征收手段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不是很高,全面实施营改增前,通过发票控管收入,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做法较为普遍,而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发票这一抓手,对于收入信息难以有效管控,核定征收工作难以有效开展。(www.xing528.com)

3.获取信息手段弱化,征管方式面临挑战。一是流转税是各项税种中最稳定的税源,纳税人因流转税的被管理而与税务机关产生面对面接触的机率最高。流转税管理权失去后,很多纳税人与地税机关的直接接触从以前的“经常接触”变为“极少接触”,比如以往频繁的领取发票、开具外管证等事项消失,加之大力推进各项“互联网+税务”服务措施后,纳税人必须前往地税机关的事项大大减少。二是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基层征收单位往往会通过控制发票供应来强化企业报送各类涉税资料,随着发票管理权的消失,此类手段也不复存在。三是多个行业的成本信息获取渠道消失。由于很多行业的上游企业是下游企业的成本供应方,掌握了上游企业的收入和发票情况就意味着掌握了下游企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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