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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西地税研究报告:发现稽查与征管互动新模式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增加税务行政执法权如税务稽查的征查权等,确保稽查执法刚性,充分发挥稽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结案后,对检查发现的征管问题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规等问题分别向税收征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一项制度。

2017广西地税研究报告:发现稽查与征管互动新模式

1.持续加强稽查立法。深入改善稽查法制环境,既是稽查工作实践的基石,更是改变税务理念的先声。广西地税实施一级稽查体制后,采取了一系列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即出台《税收征管与稽查业务衔接协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试运行两年后再次修订完善正式下发。该《办法》从制度层面较好地理清了征管和稽查的关系,将传统征管和稽查互动中未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在纳税评估的实施上,规定“凡已列入稽查局检查计划的,地方税务局原则上不再将其列为纳税评估对象。地方税务局已实施纳税评估并且有书面结论的,原则上稽查局不再将其列入检查对象”,对征管移送案源、稽查反馈建议、双方信息共享等方面均列明了工作开展的具体要求和时限,使征管和稽查在日常工作中的衔接互动有切实可依的标准和方向。该《办法》只是广西地税完善一级稽查体制的配套制度,但其发挥的作用极其明显。

有必要立足高远,从立法层面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与执法手段,为税务稽查提供执法保障。建议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征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权限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征管稽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对跨区域稽查机构的职能进行规定和细化,并赋予与之相匹配的执法权限。建议制订税务稽查的基本法,合理定位税务稽查地位和职能,防止片面将税务稽查定位于监督者和收入工具的角色,将税务稽查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前置转移,把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意识放在第一位。增加税务行政执法权如税务稽查的征查权等,确保稽查执法刚性,充分发挥稽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另外,在部门规章这一层面,需修订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稽查工作的职责、范围、流程和标准。加强对一级稽查体制下跨区域稽查机构工作实际的充分考量,放宽部分稽查执法权限如对账簿资料的调取、银行账户的查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等的审批可由稽查局长审批,提高稽查执法效率

2.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结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各层级税务机关征管职责,合理配置税务资源,共建税收共治新格局。深化稽查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跨区域稽查模式,充分整合资源、集中人力,增强稽查执法力量;加强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同级业务整合,减少执法冲突,充分发挥稽查职能;规范执法尺度、减少多头检查,明确稽查职责。

同时,根据税收风控理论的实践趋势,迫切要求进一步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以崭新的视角处理征、管、查三者关系。风险管理已成为美国等发达国家税务部门重要的管理手段。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整合执法资源,成立统一的应对税收风险的专门机构,将面对纳税人并且执法性质为税务检查的风险应对手段全部并入统一的“稽查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税收执法职责,以降低执法风险和征纳成本。第一,稽查与征管机构彻底分离;取消集征管查于一体的全能型税务局(分局),真正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改革的呼声不断,从现有的条件来看,征收局、管理局、稽查局这样征管查三分离的框架已经具备。各地税务稽查机构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垂直领导,减少地方行政干扰,从而彻底解决税务稽查独立性不足的问题。第二,实施风险监控和分类分级管理;市一级局的工作重心,将放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专业化分类管理体系、建立集约式有效税务稽查体系上。上收共性的风控、选案职能,下放个性的管理、评估权限,同时实行稽查和评估人员相分离制度。除了举报、专项督办案件外,一般稽查选案必须经过事前风控评估环节,由风控部门向稽查部门推选案源,全面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

3.加强征管稽查互动合作。

(1)加强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征管、稽查联席制度。一是定期召开征管、稽查联席会议,根据稽查中发现的偷逃税问题和类型,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和改进措施。二是在专业稽查中发现征收、管理环节的突出或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稽查建议,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如广西地税梧州稽查局在改革后严格落实征管信息反馈报告制度,每年通过对案件的疏理,收集整理案件存在的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在认真进行针对性分析并提出适当的稽查建议后,通过“一案多建议”或“多案一建议”的方式,形成征管问题反馈报告分别向梧州市地税局和贺州市地税局进行反馈。2016年,梧州稽查局对梧州地区某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后,发现该企业在计算申报房产税时,未依宗地容积率将相关地价并入到房产原值进行房产税申报纳税的问题,在《关于2016年反馈征管建议的函》中反映了该问题。梧州市地税局收到建议后,加强了对该企业的监控,并且对其它房地产企业的类似情况进行了清理,督促其它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充分发挥了稽查部门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作用。三是稽查局应树立查管并重观念,在查处偷逃税行为的同时,对被查单位进行税收宣传辅导,提出正确进行涉税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整改建议。同时,也应建立问题跟踪反馈机制,使问题整改真正落到实处,使稽查成为征管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四是建立稽查典型案例共享制度。由稽查局分行业、分税种总结梳理稽查执法中发现的税收违法典型问题,编制典型案例或者行业检查指南,作为稽查人员检查学习的工具书,同时提供征管部门交流学习,及时查找管理漏洞,进一步促进稽查和征管水平的提高。

(2)在稽查环节实行“一案双查”制度。稽查局与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双方共同派员参与,外查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内查税务征管单位或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政策是否准确、有无违纪违规、侵权渎职等问题。结案后,对检查发现的征管问题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规等问题分别向税收征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一项制度。随着目前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地税局普遍实行纪检组派驻方式,纪检工作独立性日益增强,纪检人员与派驻单位业务工作的关系尚未厘清,“一案双查”这一制度尚未得到充分实施。一级稽查体制下,建议继续在稽查环节施行该制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和制约,一方面可以加强征管稽查的互动协作。稽查部门对举报案件等实施检查或办案中发现涉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线索时,可主动请地税局派驻纪检组介入案件,同步开展相关调查,使税务人员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同时,充分维护税法尊严,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4.加大县级稽查与征管衔接的工作力度。

(1)加强广西地税《税收征管与稽查业务衔接协作办法》在县级征管部门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该《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极其明显的成效,但实施保障主要还停留在市一级征管部门,大部分县级地税局除了中层以上领导外,其他人员对《办法》基本不了解,《办法》的知悉和执行呈现出从县级地税局领导到基层税收管理员层层弱化的趋势,没有在基层形成较大的影响力。因此,要加强宣传,使该办法成为征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的重要指引。

(2)建立稽查与征管衔接协作考核监督机制。将稽查征管衔接协作内容列入日常工作督导和绩效考核内容,对单位和个人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扩大《税收征管与稽查业务衔接协作办法》在基层的影响力和执行力,推动改革后稽查征管合作取得新成效。

(3)优化随机选案方式。可以通过调整随机抽查指标,例如增设“企业辖区”选案指标,根据税源分布设置合理的抽查比例,保障对县辖区企业每年较均衡较合理的抽查数量;或者适当减少自治区层级抽查数量,下放一定数量的随机选案权给各片区稽查局,由片区稽查局综合考虑县级征管部门对稽查案源和稽查对象的需求,更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随机抽查。尽量避免因为县辖区稽查对象过少或不均,造成监管不力和稽查漏洞,使县域经济变成税收违法行为高发、多发区域。

(4)探索建立稽查征管联合检查创新机制。稽查与征管的衔接,不仅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一案双查”,还要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加强联动,优势互补。成立稽查征管联合检查小组,由稽查局派出两名检查人员与征管部门该被查对象的税收管理员组成。一方面充分发挥稽查人员在查账方面的专业优势,以及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更为了解和熟悉的优势,深入了解被查对象涉税情况,账面检查和外围调查相结合,避免就账查账、以账论账,提高稽查的准确性、全面性。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弥补稽查人才断层、中坚力量不足的问题,将稽查环节前移,强化县级征管力量,增加征管执法刚性,减少一级稽查体制下县级征管难度加大的阻力,发挥稽查以查促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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