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重要法律文书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重要法律文书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案件询问笔录记载了证人和被害人所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是反映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情况的重要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重要法律文书

(一)概念

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向案件中的证人或被害人(受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时的问话记录,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都称之为询问笔录。刑事案件询问笔录记载了证人和被害人所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是反映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情况的重要法律文书。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和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第126条规定,本法第122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第211条规定,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第212条规定,本规定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二)格式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规定,刑事案件询问笔录的格式如下: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刑事案件询问笔录的首部内容包括如下几项:

(1)文书名称。

(2)起止时间。

(3)地点。询问地点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也可以是公安机关,还可以是其他相应场所(如医院、居委会)。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单位。

(5)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以上内容填写要求同讯问笔录。

2.表明身份。根据有关规定,侦查人员在对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首先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是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在笔录上予以记录。

3.告知被询问人有关作证义务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据此,侦查人员在表明身份后,应当明确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此项内容要在笔录中如实反映出来。

由于询问的对象不同于讯问对象,因此问话人应注意询问的方法和提问的语气,以避免引起对方的反感,有时甚至要详细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不过笔录中只需把这一程序反映出来即可,对问话人讲解法律和做说服工作的情况不一定全部记下来,可以摘要记录,也可以用括号注明。如:“根据法律规定,您应该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宣讲法律)”。

4.证人、被害人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应当详细记录。由于证人和被害人反映问题的角度不同于犯罪嫌疑人,对有些案件如故意伤害案件、抢劫案件等,被害人或者在场的证人可以描述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和过程,而有些案件如盗窃案件等被害人或证人无法描述犯罪的过程,甚至不能反映犯罪的结果,只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向犯罪嫌疑人出售或租借工具或物品的情况等,也就是说只能提供一些间接证据,无法对犯罪事实的要素进行全面的反映。尽管如此,询问笔录仍然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特别是其中的客观方面进行全面记录,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犯罪主体及主要方面的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具体来说,询问笔录应把如下内容作为记录的重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不管一名或多名,对其基本情况、体貌特征等都要详细具体地记录。在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证人、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应尽量详细记录双方的基本情况。对涉及的其他可疑人的情况也不能忽略。

(2)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4)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记清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和作用,从而为确定各自的责任提供依据。

(7)案件发生过程。要写明该过程是亲身经历的,现场目击到的,当场听到的,还是听别人说的。同时还要记清当时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或了解情况等,即要注意记清上述情况的来源。

(8)现场环境。包括室内外环境特征、物品的摆放位置及方式、案发前后的异同等。

(9)涉及的犯罪工具或被盗物品。要详细记录犯罪工具或被盗物品的特征、来源、新旧程度及价值等。对于现场其他可疑物,也要注意记录,以便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

(10)尽管证人、被害人不能直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等主观方面的情况,但他们根据自身的客观环境提供的有关情况,往往有助于推测或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如报复、陷害等)。对此也要予以重视。

(11)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12)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5.尾部内容。询问结束时要履行的法律手续与讯问一样,即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应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签名或捺指印,并写明时间。同时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捺指印。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或捺指印的情况比较少见,而证人、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最后可能拒绝签字或捺指印。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要耐心地做工作,争取让其签名或捺指印,但如果说服无效,则应当在笔录尾部加以注明。

(四)注意事项

1.记录证人、被害人提供的情况要耐心细致,做到准确、详细、具体,全面反映取证情况,同时还要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2.注意记清证言的来源。

3.反映出证人、被害人的个性特征和语言特点。关键的地方要保持语言的原始状态,如口语、方言、土语等。

4.记录证人、被害人的陈述应尽量集中,避免过于零碎,有些没有必要的提问可以省略,而把答话合并在一起,要特别避免出现问一句答一句式的记录。

5.如果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同乡等),要特别记录下来,因为这种特殊关系会影响其证言的可靠性

6.要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意,尽可能记录其原话。如果证人、被害人对当时的情况已经忘记或因为记不清楚而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要如实记录,既不能非要证人、被害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也不能违背其本意而记录成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7.证人如与案件没有特殊的关系,其提供的证言一般是比较客观的。而被害人特别是伤害、强奸、抢劫等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会因激动、愤怒、恐惧、羞涩等心理而影响其证言的真实程度。对此,记录人要心中有数,不仅要准确记录其陈述的情况,而且要如实反映其在询问过程中的表现,必要时记下他们的体态语,以便事后审查其证言的可信度。(www.xing528.com)

8.记录人还要熟悉其他有关询问事项:①根据有关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也应当个别进行,不能同时对两个以上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以防止相互影响,确保证言的客观真实性。②如前所述,为了保证询问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不同的身份、不同的文化程度、不同的性格等),讲究问话的方法和技巧,以免激化矛盾。③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及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④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诱导或变相诱导)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切忌对证人、被害人有倾向性的提问。⑤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上注明其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被害人,也应当配备翻译人员。⑥证人、被害人请求自行书写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请其亲笔书写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⑦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⑧在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9.侦查终结时,询问笔录作为重要证据之一,应当存入诉讼卷。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刑事案件询问笔录的首部内容包括如下几项:

(1)文书名称。

(2)起止时间。

(3)地点。询问地点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也可以是公安机关,还可以是其他相应场所(如医院、居委会)。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单位。

(5)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以上内容填写要求同讯问笔录。

2.表明身份。根据有关规定,侦查人员在对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首先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是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在笔录上予以记录。

3.告知被询问人有关作证义务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据此,侦查人员在表明身份后,应当明确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此项内容要在笔录中如实反映出来。

由于询问的对象不同于讯问对象,因此问话人应注意询问的方法和提问的语气,以避免引起对方的反感,有时甚至要详细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不过笔录中只需把这一程序反映出来即可,对问话人讲解法律和做说服工作的情况不一定全部记下来,可以摘要记录,也可以用括号注明。如:“根据法律规定,您应该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宣讲法律)”。

4.证人、被害人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应当详细记录。由于证人和被害人反映问题的角度不同于犯罪嫌疑人,对有些案件如故意伤害案件、抢劫案件等,被害人或者在场的证人可以描述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和过程,而有些案件如盗窃案件等被害人或证人无法描述犯罪的过程,甚至不能反映犯罪的结果,只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向犯罪嫌疑人出售或租借工具或物品的情况等,也就是说只能提供一些间接证据,无法对犯罪事实的要素进行全面的反映。尽管如此,询问笔录仍然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特别是其中的客观方面进行全面记录,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犯罪主体及主要方面的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具体来说,询问笔录应把如下内容作为记录的重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不管一名或多名,对其基本情况、体貌特征等都要详细具体地记录。在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证人、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应尽量详细记录双方的基本情况。对涉及的其他可疑人的情况也不能忽略。

(2)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4)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记清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和作用,从而为确定各自的责任提供依据。

(7)案件发生过程。要写明该过程是亲身经历的,现场目击到的,当场听到的,还是听别人说的。同时还要记清当时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或了解情况等,即要注意记清上述情况的来源。

(8)现场环境。包括室内外环境特征、物品的摆放位置及方式、案发前后的异同等。

(9)涉及的犯罪工具或被盗物品。要详细记录犯罪工具或被盗物品的特征、来源、新旧程度及价值等。对于现场其他可疑物,也要注意记录,以便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

(10)尽管证人、被害人不能直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等主观方面的情况,但他们根据自身的客观环境提供的有关情况,往往有助于推测或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如报复、陷害等)。对此也要予以重视。

(11)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12)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5.尾部内容。询问结束时要履行的法律手续与讯问一样,即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应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签名或捺指印,并写明时间。同时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捺指印。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或捺指印的情况比较少见,而证人、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最后可能拒绝签字或捺指印。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要耐心地做工作,争取让其签名或捺指印,但如果说服无效,则应当在笔录尾部加以注明。

(四)注意事项

1.记录证人、被害人提供的情况要耐心细致,做到准确、详细、具体,全面反映取证情况,同时还要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2.注意记清证言的来源。

3.反映出证人、被害人的个性特征和语言特点。关键的地方要保持语言的原始状态,如口语、方言、土语等。

4.记录证人、被害人的陈述应尽量集中,避免过于零碎,有些没有必要的提问可以省略,而把答话合并在一起,要特别避免出现问一句答一句式的记录。

5.如果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同乡等),要特别记录下来,因为这种特殊关系会影响其证言的可靠性。

6.要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意,尽可能记录其原话。如果证人、被害人对当时的情况已经忘记或因为记不清楚而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要如实记录,既不能非要证人、被害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也不能违背其本意而记录成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7.证人如与案件没有特殊的关系,其提供的证言一般是比较客观的。而被害人特别是伤害、强奸、抢劫等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会因激动、愤怒、恐惧、羞涩等心理而影响其证言的真实程度。对此,记录人要心中有数,不仅要准确记录其陈述的情况,而且要如实反映其在询问过程中的表现,必要时记下他们的体态语,以便事后审查其证言的可信度。

8.记录人还要熟悉其他有关询问事项:①根据有关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也应当个别进行,不能同时对两个以上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以防止相互影响,确保证言的客观真实性。②如前所述,为了保证询问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不同的身份、不同的文化程度、不同的性格等),讲究问话的方法和技巧,以免激化矛盾。③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及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④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诱导或变相诱导)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切忌对证人、被害人有倾向性的提问。⑤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上注明其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被害人,也应当配备翻译人员。⑥证人、被害人请求自行书写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请其亲笔书写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⑦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⑧在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9.侦查终结时,询问笔录作为重要证据之一,应当存入诉讼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