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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完善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水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决定,推定水污染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时,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推定方法。这一理论在日本的骨痛病事件、水俣病事件等案件的诉讼中已为判决所确认。对于此类案件,在诉讼中,可仿效日本的间接反证法来作为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推定水污染侵权因果关系作为追究责任的前提,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标准。

我国水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完善

(一)立法上坚持保护受害人的原则

任何法律规定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和目的,水污染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例外。在水污染侵权危害中,同一危害后果可能不是由某个单一的加害行为引起的,污染物进入环境发生诸如毒理与病理转化、扩散、吸收等物理、化学或生物反应的过程相当复杂,甚至根据现有的科技水平也难以对有害物质的影响方式及其危害性有一个正确而全面的认识。由于水污染加害行为蕴含着复杂的专业知识,在对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进行取证时需要相关的科技知识和仪器设备,这往往是受害人所不具备的。另外,在水污染侵权中,加害人一般为具有一定经济、科技和信息实力的企业,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和抵抗能力的普通民众。加害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他们手里掌握了造成水污染损害的第一手资料,却通常会以企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向外界提供与污染和破坏有关的资料,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对因果关系取证的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水污染侵权方面,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这时,举证责任就应转移到被告一方,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损害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推定被告的侵害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水污染侵权类型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

由司法判例提出并经学者引申总结的各种因果关系理论是针对具体案件的适用而出现的。而从每一因果关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们都是针对特殊情况而产生的。所以,因果关系的推定因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而有所不同,每一因果关系理论所适用的案件范围也是有限的。由水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决定,推定水污染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时,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推定方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在明确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下,我国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对下级法院做示范指导方式,让进行具体案件审理的法院根据不同的背景、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1.疫学因果关系说的适用

疫学因果关系说从集体现象研究疾病的发生、扩散和消长,并就有关某种疾病发生的原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其疫学上可考虑的若干因子与某种疾病之间的关系,从中选出关联性较大的因子,对此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及判断。这一理论在日本的骨痛病事件、水俣病事件等案件的诉讼中已为判决所确认。我国的有关司法实践应当明确其适用,笔者认为,对于一定范围内居民因水环境导致多数人普遍发生身体损害侵权案件,应当采用疫学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www.xing528.com)

2.间接反证论的适用

间接反证论的好处在于,它根据部分举证事实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将该理论适用于环境污染事件,如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锁链中的部分事实,即可推定其余事实存在,并在该部分内由加害人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由于工、农业生产带来的大气污染或水污染,给一定范围内的农民渔民或牧民造成的损害,是一个长期的或潜伏的过程,而且工、农业生产的污染行为和农民、渔民或牧民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很长,如果要农民、渔民或牧民来举证这一长长的因果链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锁链中的部分事实,就可推定整个因果关系链条都成立,而被告若有异议,则应排除上述推定。否则被告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就大大缓解了原告在水污染事件上的举证困难。

鉴于我国农村的水污染侵权案件多是由工、农业生产所带来的水污染而导致农民、渔民和牧民的种植业养殖业生活损害,且大多为财产权益的损害。对于此类案件,在诉讼中,可仿效日本的间接反证法来作为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

3.综合推定法

公害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要求具有严密的科学因果关系的证明,很可能陷入科学裁判的泥沼之中,成为早期救济受害者的障碍。在民事诉讼中,使哪一方胜诉,或者使哪一方分担损失合理,这是中心问题。因此,推定因果关系,由双方提出证据进行比较,乃是一种相对性的判断。加上企业与公害的被害者比较,无论在技术上或在经济上,企业都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对于潜伏期较长、危害范围较广、历时久远、时过境迁而导致证据灭失以及对多数原因聚积、竞合而导致的环境损害赔偿,可以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并适当结合疫学因果关系说及间接反证说等方法来综合确定其因果关系。即受害者只需要证明如下两点:第一,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质,到达损害发生地区而发生了作用;第二,该地区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法院即可据此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在水污染侵权行为中,由于水环境污染损害机理复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对如何推定水污染侵权责任难以定决,致使受害者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在寻求对水资源保护的过程中,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追究水污染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已经成为我们需要研究的一大课题。推定水污染侵权因果关系作为追究责任的前提,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标准。而由于因果关系推定标准的非客观性,我们在完善理论的同时,更需要法官队伍自身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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