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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保密患者病情,如何维护权益?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可大体分为如下两种:第一种侵害患者隐私的表现形式是泄露患者隐私。对于第二种情况,则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对患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管理。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医疗机构将要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未保密患者病情,如何维护权益?

所谓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向外人披露的私人生活信息。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几乎都离不开医院,无论是健康查体还是生病就医,都要与医院发生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医务人员自然首先要知晓患者的病情与既往病史,要根据患者的陈述制作门诊或住院病历。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对患者的身体进行接触和观察,以便对疾病进行正确的治疗。正是基于诊疗活动本身的特点,医务人员在其执业活动中极易掌握患者的隐私。因此,对于其基于患者的信赖而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可大体分为如下两种:

第一种侵害患者隐私的表现形式是泄露患者隐私。泄露患者隐私,既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如对外散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的事实,导致患者隐私暴露,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也包括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人员的行为。

第二种侵害患者隐私的表现形式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患者在就诊过程中,一般均会配合医务人员的问询,披露自己的病情、病史、症状等一系列私人信息,以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同时,医务人员会根据患者的陈述,将该部分信息形成患者的病历资料等医学文书。这部分记载有患者隐私内容的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一旦被披露,不但引起患者内心的精神痛苦,往往还会导致患者社会评价的降低,比如患者的某种身体缺陷、曾患有伤风化的疾病等。(www.xing528.com)

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情况,也分为两种:一是出于医学会诊、医学教学或者传染性疾病防治的目的,公开患者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二是医疗机构本身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管理不善,向未取得患者授权的人公开,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情况,在考虑患者隐私保护的同时,还要兼顾医学本身的特点以及医疗行业公益性的需要。在该种情况下,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一个关键,就是看是否造成患者的损害。一般来说,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医学会诊、医学教学而公开患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过程中,如果能隐去带有能辨识患者个人信息的内容,如隐去患者的姓名或者用化名,再如对容易引起歧义的内容作适当掩饰,那么一般情况下,对患者就不至于造成损害,也不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

对于第二种情况,则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对患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管理。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医疗机构将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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