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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维护制度与精神和平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的隐私侵权案件都涉及同一个利益即维护人格尊严和人的个性。这种侵权将吸收殴打、诽谤、侵害隐私,并融合其他未命名的侵权,成为一个单一并且完整的保护制度,这个制度保护原告精神的平和并对抗被告任何企图打扰它的行动。所谓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不过是侵权法上的人格法益,它们的内容与范围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早已让它们失去了成为法定权利的资格。

个人权益维护制度与精神和平

沃伦和布伦迪斯认为,“法律的发展无法避免。文明的进步带来了日益强烈的智力和情感生活,同时使得人的感觉变得更为敏锐。这使人们意识到,生活的痛苦、快乐和利益只部分依赖于物质。思想、情感和感觉也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同……”,由此展开了著名的 《隐私权》一文。整篇文章反复强调,法律不应只保护财产利益,还应保护精神利益。19世纪的大陆法系也逐渐认识到,法律不应只保护钱包的利益,而不保护精神性的价值。由此,人类开始了精神性人格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在后续的发展中,一个奇怪的现象在人格权实践中产生了:法律与学说不知基于何种标准将精神利益划分为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并且这种划分并未得到普遍认同,例如德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接受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不接受肖像权英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接受隐私权。将精神利益分拆为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进行分别保护似乎是长期以来法律实践和学术积淀的成果。然而,这样的一种精神性人格权体系真的合理吗?真的足以为精神利益提供充分且全面的保护吗?

布鲁斯丁 (Bloustein) 指出,在阐释一个问题时,一个普遍的单一原则比分离规则的聚合物更受欢迎。所有的隐私侵权案件都涉及同一个利益即维护人格尊严和人的个性。一个人在失去隐私的情况下所感受到的情感伤害是尊严受到侵犯的必然结果。情感痛苦只是衡量赔偿的方法,但是侵犯人的尊严却是一个人受到法定伤害的基础。[104]当人们基于莫名原因制造出各个有名精神性人格权并乐此不疲时,人们似乎忘记了姓名、肖像、隐私、名誉、荣誉的背后是我们每个人不可分割的一元化精神利益,一元化的精神利益只能因不同个人而不同,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某种外在的标示其某方面人格特征的 “标签” 而不同。姓名、肖像、隐私、名誉、荣誉不过是精神利益的表现形式,而其内容仍然是那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精神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只有两种最根本的价值,即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它们才是法律真正需要保护的。如果我们没有忘记一般人格权是从德国基本法的 “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 价值中推导出来的,如果我们没有忘记隐私权是作为保护人的精神利益的统一原则被提出来的,我们是否仍有必要坚持把那些在人类历史上因为某些偶然因素而被突然重视的精神利益逐一地规定为精神性人格权?(www.xing528.com)

韦德 (Wade) 认为,隐私法背后的原则比隐私本身更加宽泛,整个隐私法将演变成 “精神利益故意侵权” 这个范围更广的法律的一个部分。这种侵权将吸收殴打、诽谤、侵害隐私,并融合其他未命名的侵权,成为一个单一并且完整的保护制度,这个制度保护原告精神的平和并对抗被告任何企图打扰它的行动。[105]这一预言已为我们指明了研究方向,而且大陆法系的法律实践也一致是这样做的。不论是采用一般人格权理论也好,还是采用人格法益理论也罢,我们都只是通过侵权法来保护精神利益,而不是把它权利化。所谓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不过是侵权法上的人格法益,它们的内容与范围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早已让它们失去了成为法定权利的资格。我们现在需要做的不是把精神利益演变为一个个精神性人格权,扩充人格权法的内容,而是要研究如何才能让精神利益在侵权法上获得更好的保护。德国一般侵权的三种类型才是我们迫切需要移植的,利益权衡的方法才是我们亟待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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