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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与批评的区别-蓟门法学第8辑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仍存在不成功的回应,即认为干涉与批评的区别在于干涉除了同意否定性的道德评价,还必须施行主动的行动。某甲的女朋友因此批评他,指出他这种生活方式有损身体健康,应该改正。批评如果要成为一种干涉,那么批评者必须具有相对于行为人的规范性地位,这种地位使得行为人对批评者负有责任,即应当听从其指令的责任。

干涉与批评的区别-蓟门法学第8辑

如果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批评就是被允许的,那么批评和干涉在概念上有区别吗?如果没有概念上的区别,说明面对道德错误的行为,干涉也是被允许的,那么主张权就无法成立了。因为如前所述,主张权的概念在逻辑上要成立,就必须证明道德错误不能正当化干涉的行为。

一个不成功的回应是,“对行为性质的道德评价,与是否应该对某些行动进行干涉,并不完全是一回事”。[19]这个回应忽略了“表达否定性评价(批评)”的存在,而是直接讨论道德错误和干涉的关系。然而如前所述,首先应该要讨论的是,道德错误与该道德判断应不应当被表达的问题。我们已经证明了二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而该回应会引起一个反驳:虽然我们对某些行动进行干涉要考虑后果,但这只是关系到“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干涉才是正当的”,而非“干涉与道德评价是否相关”。

因而我们需要直接处理批评和干涉的区别。对此仍存在不成功的回应,即认为干涉与批评的区别在于干涉除了同意否定性的道德评价,还必须施行主动的行动。[20]在回应者看来,干涉会产生阻止该行动的效果,而除非施行某些主动行动,就不能产生阻止的效果,所以“主动施行某些行动”就成了干涉区别于批评的因素。如果真是如此,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下述情形是可能的,即批评他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同时不得干涉之(对方可以主张其行为不受干涉)。然而有时候批评也可以造成“阻止行动”的效果。[21]因为批评本身会带来一种外在压力,促使行为人反思自己的行为,更加审慎地进行行动选择,这种压力还有可能直接导致行为人出于意志薄弱或不自信等原因改变或克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并非只有“施加主动行动才能产生阻止效果”。这种回应并不能成功区分批评与干涉。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到,虽然批评也会产生阻止的效果,但是不同场合下,批评所产生的“阻止效果”是明显不同的,请比较以下两个例子:

例1:某甲最近痴迷于一种游戏,因而经常通宵玩,导致白天精神萎靡。某甲的女朋友因此批评他,指出他这种生活方式有损身体健康,应该改正。某甲不想让女朋友生气,因此而改正了熬夜的行为。

例2:某小孩从他的妹妹手里抢来了一个玩具,从而把他的妹妹弄哭了,父亲见到这一情景,斥责该小孩不应该欺负他的妹妹,并要求他将玩具让给妹妹玩。该小孩听从了他父亲的话。(www.xing528.com)

显然,这两个例子中,女朋友和父亲的批评都产生了阻止的效果,然而我们会发现这两种效果是不一样的,某甲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其女朋友的批评,这种接受不以其女朋友的意志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他的女朋友希望给某甲造成压力,促使他克制自己,但要不要听从女朋友的建议完全由甲自己决定,甲也可以选择不接受。然而,在第二个例子中,当父亲斥责该小孩时,父亲的批评就产生了一种力量,这种力量使得小孩不得不把玩具让给他的妹妹。当然,实际上,小孩有可能不听从他父亲的意见,但这时候我们会评价说小孩的行为是“错的”“不应当的”。

仔细分析这两个案例,我们会发现女朋友和父亲的角色是不一样的。我们会说“小孩子应当听他父亲的话”,却不会说“某甲应当听他女朋友的话”。换句话说,出于角色的原因,父亲拥有了一种规范性力量,可以阻止小孩做出某些行为,而该小孩应当听从他父亲的话,因而,父亲的批评实际上就构成了一种干涉,而女朋友的批评虽然也能产生阻止的效果,但是由于这种阻止的效果并不是产生自她的意志,而仅凭某甲自己的判断,所以并不能被认为是干涉,她的批评仅相当于建议。[22]

换句话说,干涉的特殊之处并不在于是否产生阻止的效果,更不在于是否有主动的行动,而是实施干涉行动的人具有规范性地位。正如霍菲尔德关于主张权的分析一样,与主张权相关的是他人的义务。主张他人不得干涉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他人负有不干涉的义务,因而他人的批评缺乏了一种规范性力量,即使他人意图通过批评等手段对行为人施加压力,但是行为人并不一定要顺从这种压力,尽管行为人可能实际上会这么做,此时的批评在行为人看来只不过是一种语词激烈的建议。如果批评者采取强制性力量强制行为人改正,我们会说这是不正当的干涉。批评如果要成为一种干涉,那么批评者必须具有相对于行为人的规范性地位,这种地位使得行为人对批评者负有责任,即应当听从其指令的责任。

道德错误虽然会使得批评在道德上受到许可,但不会使得批评者具备这种地位。因为道德错误仅仅指向行为人行为之对错,但并不会对他人的规范性地位产生任何影响。[23]因而,我们就可以在干涉和受道德错误所保护的批评之间作出清晰的区分。主张权作为权利的标准概念,在逻辑上是可以成立的。借助这部分的讨论,我们可以进一步清晰地解释主张权的含义:存在做某事权利不必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道德错误时,会引来他人的批评;存在做某事的权利仅仅意味着,他人有义务不得干涉其行为,这又意味着我们对他人并不负有听从其指令的责任;此时他人的批评并不是一种干涉,而仅仅是一种语词激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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