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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平装法案:实施效果评估及废止标准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烟草平装措施为例,澳大利亚于2011年11月颁布《烟草平装法案》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付诸实施,在法案实施一年后,即已经有政府部门、市场调查机构和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该法案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另外,如果法律文件及其政策措施具备足够的有效性,在经过长时期的实施过程后通过效果评估发现预设的政策目标已经得到充分实现,则应当对该法律文件予以废止。

烟草平装法案:实施效果评估及废止标准研究

对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立法后评估主要是为了准确把握其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发现立法或执法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立法后评估结果对商标使用限制立法的实施状态进行评估,以决定立法是否应当继续实施或者停止实施。

(一)继续实施

一般而言,立法后评估结果显示法律文件能够有效地促进各级政策目标的实现,法律文件在效果评估上呈现的是积极效应,则可以证明法律文件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也可以证明法律文件能够达到其预设目标,从而认定法律文件可以继续付诸实施。在本章主题上,通过立法后评估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如果在上文所述的评估指标上取得积极效应,即商标使用限制措施能够减少特定产品消费和降低相关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率,并且分别在几项具体监测指标上被证明为有效措施,则可以认为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实践中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既定作用。

烟草平装措施为例,澳大利亚于2011年11月颁布《烟草平装法案》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付诸实施,在法案实施一年后,即已经有政府部门、市场调查机构和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该法案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癌症委员会(Cancer Council of Victoria)于2013年7月发布了一份关于烟草平装法案实施影响的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主要目的在于探索烟草平装法案的实施对吸烟者所产生的即时效果(immediate effect)。研究针对536位居住于维多利亚州的吸烟者进行调查统计,调查显示:相比于吸食品牌包装香烟的吸烟者而言,吸食空白包装、且包装上具有大面积健康警示图片香烟的吸烟者更加以为“其目前吸食的香烟要比一年前(即平装法案实施前,笔者注)的香烟品质更低且满足感更差”,并更加愿意考虑放弃吸烟、更加支持烟草平装法案。[49]虽然该项研究被认为存在统计样本偏小、时机选择不佳(烟草平装法案刚刚实施)等问题,但仍然被视为是有关烟草平装法案能够发挥作用的有效证明,其也被英国公共卫生部门采纳、并被认为是英国引入烟草平装法案的一个强有力证据。[50]另外,公共卫生专家在2013年12月也发布了相关研究报告,称烟草平装措施和大面积健康警示图片能够有效地抑制青少年放弃尝试吸烟,并建议相关国家通过烟草平装立法。[51]有学者还对烟草平装法案实施后澳大利亚戒烟电话热线的拨打频次变化进行统计分析,研究表明,烟草平装法案引入后一年内澳大利亚戒烟电话热线的拨打数量增加了78%,烟草平装法案所引起的戒烟热线拨打数量上升效应和2006年澳大利亚颁布实施《图片健康警示法案》时的热线拨打数量上升具有同样的效应,而烟草平装法案的这种影响则显得更为持久。该研究结论声称,澳大利亚引入烟草平装法案后,戒烟热线拨打数量持续上升,且这种上升是只在烟草平装法案的影响下发生的,因为在这一上升时间范围内并没有相关的反对烟草广告行动(anti-tobacco advertising activity)、烟草价格行动(cigarette price increase)和其他明显原因(other identifiable causes),据此可以认定烟草空白包装是一项有效的综合性烟草控制措施。[52]

根据上述已有的评估资料和评估结论,可以发现对烟草产品上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主要体现为青少年放弃首次吸烟比例、戒烟意愿和戒烟率影响等几个主要方面,而对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评估方法也综合采用数据统计分析、问卷调查等多种评估方法获得与商标使用限制实施效果有关的评估信息;在评估结论上,根据上述评估报告,可以认定这一时期内烟草产品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主要评估指标上呈现积极效应,从而可以决定继续实施烟草商标限制措施。以此类推,在普遍适用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经过立法后评估后,如果上述主要评估指标结果能够证明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则可以继续推行立法实施。(www.xing528.com)

(二)停止实施

经过立法后评估发现法律文件并不能有效地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或者在实践中无法取得预设的实施效果(甚至相反的效果),则可以考虑对该法律文件停止实施或者直接废止;另外,如果通过立法后评估发现法律文件的总体政策目标已经实现、或者相关的具体政策目标已经达到了监管退出的标准,也应当及时决定对法律文件及其相关政策措施予以直接废止。

政策措施如果未能在一个合理时间范围内的通过具体实施以有效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则可以认定该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存在不足。在本章主题上,如果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并不能在几项执行目标和具体目标上呈现积极效应,例如在烟草产品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上,青少年首次吸烟比例并未降低、戒烟率没有上升、烟草消费数量并未下降、吸烟人口反而增加,[53]且并无其他合理解释,则可以认定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并不能实现降低烟草产品的吸引性、提升健康警示信息的效应和减少危害误导信息传播等几项具体执行目标,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并不具备实际有效性,如果商标使用限制措施还存在其他的负面效应,[54]其总体评估并不能顺利实现预设目标,则可以考虑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停止实施。

另外,如果法律文件及其政策措施具备足够的有效性,在经过长时期的实施过程后通过效果评估发现预设的政策目标已经得到充分实现,则应当对该法律文件予以废止。在本章主题上,由于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仍然属于一种公共健康政策,而公共健康政策则是一种具有时效性公共政策,如果公共健康目标顺利实现,则可以对公共健康规制措施予以废除。例如,在传染疾病爆发的情势下,实行人群隔离和强制接种的规制措施具备正当性,但如果该种传染疾病已经得到充分控制、公共健康风险业已消除,则应当立即解除人群隔离和强制接种等规制措施。据此推论,对非传染性疾病的规制措施也同样具备一定的时效性,虽然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周期较为漫长,但该种周期仍为一种时间维度,在规制措施充分有效的前提下,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目标依然可以完全实现。在本章主题下,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总体目标即是减少特定产品消费、降低相关疾病的发生率,若经过长时间的实施,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与其他的公共健康规制措施的有效执行使得相关疾病的发生率降至可承受范围内、公共健康风险亦不复存在,则应当对该些规制措施进行废止。以烟草控制为例,烟草产品上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总体目标即是烟草产品控制,世界各国在烟草控制上也设定了具体的政策目标,并预计通过长时间的政策实施来达成这些总体目标,若在某个时间节点上该些政策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则应该评估规制措施的继续执行必要性,若无适当理由,则应当考虑废止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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