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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指南2021年第2辑》收录《暂行规定》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次制定《暂行规定》,取消了行政管理范围要素。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状所列被诉行政行为确定初步案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检法办案指南2021年第2辑》收录《暂行规定》

《印发通知》主要包括:案由的基本结构、适用范围、确定规则、几种特殊行政案件案由确定规则及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暂行规定》具体列举一级、二级和三级行政案件案由名称。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由的基本结构

案由的基本结构,是指组成行政案件案由的基本要素或核心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行政争议产生的源头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基本上是因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引发;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重心看,也是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展开。因此,行政案件案由一般由被诉的行政行为构成。将被诉行政行为作为案由的基本构成要素,能够较为准确地概括行政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

2004年《案由通知》除被诉行政行为之外,还将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要素。本次制定《暂行规定》,取消了行政管理范围要素。主要原因是,行政案件的行政管理范围可以通过被告来确定,将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一部分,会造成案件名称内容的重复,不符合简洁实用原则。

(二)案由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状所列被诉行政行为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裁判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可以重新确定案由。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中发现原审案由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案由。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当采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结案案由。

行政案件立案阶段确定的案由,属于初步案由。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案由予以调整。因此,在不同的审理阶段,同一案件的案由会出现变动。这种变化反映出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对象、案件性质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认识的发展轨迹。

(三)案由的确定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案件案由适用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此次制定的《暂行规定》确立三级案由体系。一级案由为“行政行为”;二级案由由种类化的行政行为构成;三级案由则是对二级案由的进一步细化。行政案件案由从三级案由开始适用;若无法找到对应的三级案由,则适用二级案由;仍然无法找到对应的二级案由,适用一级案由。例如,某市交管部门对甲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案件案由为“罚款”,适用三级案由。之所以要优先适用三级案由,主要考虑行政案件案由确定得越具体,越能够准确地反映行政案件的争议标的和审理对象,越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一些行政案件的被诉行政行为在三级案由中找不到对应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和归类,在二级案由中准确确定案由名称。若在二级案由中仍然无法找到对应的案由名称,则以一级案由行政行为确定案由名称。

此外,《印发通知》对确定行政案件案由的细节问题也作出规定,如被诉行政行为是2个或2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行为合并审理案件如何确定案由、起诉人未针对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形确定案由的方法等,通过对案由确定规则的明确和细化,加强对行政审判人员实际使用案由的指导,避免将案由写为“其他”或“其他行政行为”的情况出现。

(四)几种特殊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

《印发通知》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8类案件的案由作出专门规定。这8类案件与一般的行政案件案由确定规则稍有差异,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

上述特殊案件案由中,对于行政赔偿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案由,基本沿用2004年《案由通知》的相关规定。(www.xing528.com)

由于行政协议案件、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以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是《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新规定的案件类型,《印发通知》根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并结合近几年行政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新类型行政案件案由进行了明确规定。

1.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案由:“××(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这类案件基本上是遵循行政审判工作的现有写法,体现“双机关”和“双行为”的特点。

2.行政协议案件案由:行政协议案件主要分为2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仅起诉行政协议行为的案件,案由可按照基本结构确定,如起诉甲市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一案,案由为“单方解除××(行政协议)”。二是当事人在起诉行政协议行为的同时,还要求判令确认行政协议有效或无效,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行政协议,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等,如起诉甲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并要求判令其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一案,案由为“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及继续履行协议、行政赔偿”。

3.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案由: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前提条件是,原告要对行政机关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该类案件有两个审查对象,即被诉行政行为和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行为)及规范性文件审查”。

4.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由: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主要在于检察机关直接参与行政诉讼,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被诉行政行为之后加“公益诉讼”,如某人民检察院对某市环保局不履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由表述为“不履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职责公益诉讼”。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案由的确定,是根据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中的实际使用习惯加以归纳总结而来。

(五)行政案件三级案由列举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明确的分类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二级案由是在2004年《案由通知》列举的行政行为种类基础上,根据立法和行政审判、行政执法实践进行重新归纳和部分拓展作出的列举。三级案由是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赔偿法》、《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列举的行政行为名称,以及行政行为涉及的权利内容等进行划分。

目前列举的二级案由共计22个,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允诺、行政征缴、行政奖励、行政收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批复、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及不履行职责、公益诉讼。

二级案由按照作为类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类行政行为来列举。作为类行政行为又按照单方行政行为、其他行政行为(带有复审性质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协议,弥补性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的顺序进行排列。不作为案由只有“不履行××职责”一个,包括列举的所有作为类案由的反面。所以,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案由在案件中具体表述时,需写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颁发驾驶证行为,案由表述为“不履行颁发机动车驾驶证职责”。

《暂行规定》将行政审判工作中常见案件的案由名称予以固定,以规范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但该列举并不是封闭的,由于司法实践中被诉行政行为种类繁多,无法对其穷尽规定,因此,该规定具有开放性。对于《暂行规定》未列举案由的案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表述来确定案由。若尚无明确的法定表述,则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名称概括案由。

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件案由的确定,通常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列举的法定名称归纳表述。例如,具体可以表述为国防外交行为、发布决定命令行为、奖惩任免行为、最终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执行生效裁判行为、信访处理行为等。应当注意的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过程性行为”均是对行政行为性质的概括,在确定案件案由时还应根据被诉行为名称来确定。对于原告起诉事项不属于前述明确列举的不可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名称予以概括案由;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名称的,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的具体事项概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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