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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适用-《保险法基础与实务》成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财产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现实利益和期待利益。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保险期限内该房屋因火灾灭失,虽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在损失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已经丧失了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适用-《保险法基础与实务》成果

(一)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法律适用

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财产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现实利益和期待利益。现实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确实具有的已经存在的利益。常见的现实利益包括: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保险利益,例如汽车的所有人对其投保的汽车具有保险利益;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或出质的财产具有的保险利益,例如银行对于抵押贷款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的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例如公司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的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例如存储仓库的保管人对仓库内存放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尚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基于其现实权利将来可以获取的相关利益。期待利益以现实利益为基础,没有现实利益的存在,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例如运营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在运营期间的经济损失。

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表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均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由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决定的,除了考虑保险金额等因素外,保险赔偿最终由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决定。例如甲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损失险,保险期限为1年。后甲将房屋卖给乙,甲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同时乙也没有为该房屋另行投保任何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房屋因火灾灭失,虽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在损失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已经丧失了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www.xing528.com)

(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法律适用

1.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认。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就要求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则不问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人身保险利益的时效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利益,主要是由人身保险的储蓄性决定的。人身保险的缴费期限一般较长,保单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法获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获得的保险赔偿,对保单持有人显失公平。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并非必要因素。例如,甲与乙是夫妻,生有一个女儿丙。甲为妻子乙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甲自己,保险期限为1年。后甲与乙离婚,女儿丙归乙抚养。在保险期限内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虽然甲与乙已经离婚,但由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问甲对乙的生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甲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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