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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础与实务:可保风险条件及评估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种最为普及的、使用最广泛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不能将各种风险通通予以承保,只有可保风险才可以采取保险的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可保风险只针对保险人所接受或可向其转移的风险。然而,在保险实践中,有些可保风险可能并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如洪水、地震等巨大灾难往往导致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以上五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确认可保风险时,必须五个条件综合考虑,全面评估,以免发生承保失误。

保险法基础与实务:可保风险条件及评估

作为一种最为普及的、使用最广泛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不能将各种风险通通予以承保,只有可保风险才可以采取保险的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可保风险是指可以保险的风险,即可以采取保险的方法进行经营的风险。可保风险只针对保险人(保险公司)所接受或可向其转移的风险。

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保险,对客观存在的大量的风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成为保险经营的风险。保险公司对其经营的特殊商品风险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业经过几百年的经营,各国保险人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经验,总结出一套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而不是投机性风险

纯风险与投机性风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它们造成的后果是不同的。就保险行业的承保技术和手段而言,保险公司只承担由纯风险发生导致的损失,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由于投机性风险的发生可能带来获利的机会,所以投机性风险不具有可保性。

(二)风险应当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相似的风险单位都面临的风险,这是由于保险不是赌博,也不是投机,它是以大数定律作为保险人建立稳固的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的,只有一个标的或少量标的所具有的风险,是不具备这种基础的。保险标的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此外,还有一个明显的道理,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一定要与他承担的赔偿责任相适应。保险费过高,被保险人承担不起;保险费过低,保险人无法经营。

(三)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风险的发生有导致重大的或比较大的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才会有保险的必要。如果可能的损失程度是轻微的,就没有参加保险的必要,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经济保障。此外,保险费不仅包含损失成本,而且包括保险人经营的费用成本。因而对被保险人来讲,将轻微的损失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人在经济上是非常不合算的,同时也与保险的本质相悖。(www.xing528.com)

(四)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则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就根本无法抵销损失。然而,在保险实践中,有些可保风险可能并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如洪水地震等巨大灾难往往导致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力求将风险单位分散,这不仅可以避免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而且可以保证预期的损失与实际的损失相一致,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在保险经营中,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嫁一部分风险责任,也能达到力求风险单位分散的目的。

(五)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如果风险发生及其所致的损失无法测定,保险人就无法制定可靠稳定的保险费率,也难以科学经营,这将使保险人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如果风险缺乏现实可测性,一般不能成为可保风险。

此外,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和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也就是对每一个具体的保险标的来说,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会发生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像自然损耗、折旧等必然发生的现象,保险人一般不承保,如果风险肯定不会发生,保险也就没有必要。意外的是指不是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这就是说,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不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非意外风险或属于不可保之列,或属于不赔偿范围。

以上五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确认可保风险时,必须五个条件综合考虑,全面评估,以免发生承保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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