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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没有中文标识是否违法?解答在此!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北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爱思梦公司将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冰淇淋出售给中恒公司,显然违反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广州中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外包装标识属于食品安全范畴,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属于违法。而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不论包装上是否有外文标签或说明,均应视作无标签。

食品包装没有中文标识是否违法?解答在此!

【典型案例1】青岛爱思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思梦公司)于2012年6月从俄罗斯进口一批冰淇淋,全部销售给青岛中恒易达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存放于中恒公司租赁的一处冷库中。该批冰淇淋销售时未加贴中文标签。2013年2月,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方分局在冷库中查获中恒公司尚未销售的俄罗斯进口预包装冰淇淋283箱(均未加贴中文标签)。

中恒公司承认该批冰淇淋是2012年6月从爱思梦公司购买的,进货时包括两种口味的冰淇淋共计1300箱(均未加贴中文标签)。工商四方分局于2013年3月对中恒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另案处理)。随后,根据上述案件中查获的线索,于2013年5月17日对爱思梦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冰淇淋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爱思梦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其的处罚决定。市北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爱思梦公司将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冰淇淋出售给中恒公司,显然违反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被告工商四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正确,驳回原告诉讼。后爱思梦公司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樊蓉,《未贴中文标识被罚30万企业状告工商被驱回》,载于《青岛早报》2015年10月24日第08版)

【典型案例2】2014年9月6日,谭先生在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处购买到4盒“阿根廷红虾”,一盒单价318元,4盒共花费1272元。买回家后,谭先生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谭先生认为,这4盒“阿根廷红虾”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随后,他将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告上法庭,要求华润万家太古汇店退还货款1272元,并要求超市依法10倍赔偿12720元。

庭上,华润万家辩称,超市售卖的“阿根廷红虾”是农产品而不是食品,因此不能套用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况且“阿根廷红虾”属于进口食品,已通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测。超市退款得和谭先生退还货物同时履行,这样才公平。

一审后,法院判决华润万家太古汇返还谭先生购物款1272元,并赔偿12720元给谭先生。华润万家公司不服原判,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双方对谭先生购买的“阿根廷红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生了争议。广州中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如果预包装食品上没有中文的标准、标识、说明书,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就要禁止进口、销售。谭先生购买的进口“阿根廷红虾”外包装盒上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商家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产品的外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以保障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同时也接受市场的监督,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属违法》,载于《法制时报》2015年8月26日第005版)

【典型案例分析】所谓进口食品,一般是指从别的国家、地区市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的食品。因此判断是否进口食品的标准应当是该食品是否从别的国家、地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而不是简单地查看包装标识上是否全是外文。而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我国时有着严格的要求。外包装标识属于食品安全范畴,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属于违法。

在食品安全标准中,比较容易判断的是对于人身、财产安全能产生实质影响的安全标准,比如食品成分、保质期、添加剂含量等。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的是对于食品外包装标识的安全性判断。《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外包装标识、标签有明确的要求,生产经营食品必须在其外包装上全面、准确披露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批号等重要内容,使消费者知悉食品的安全特性和质量情况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因此,食品外包装的标识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

进口食品的外包装未张贴中文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据此,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否则不得进口。既然未贴中文标签依法不得进口,则不存在销售的可能。而且,从立法主权的角度看,进口食品并非法外之地,当然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不论包装上是否有外文标签或说明,均应视作无标签。(www.xing528.com)

通过本案例提醒初次创业者:创业者不仅需要对产品本身质量重视,对于产品的外包装袋也需要格外关注,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损失巨额“学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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