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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的理论移植与扬弃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库归国家所有是各国通行做法和普遍主张,“如果没有最近亲属,依照普遍的法律规则,财产归属于国家或国王或者市镇或其他的公共团体”。先占权理论以英国、法国为代表,主张无人继承财产等同无主物,国家以先占权取得遗产。有学者从罗马法中的“继承人时效”制度间接论证国家以继承权理论继承遗产。占有者管理财产期限超过一年,占有即受法律的保护。

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的理论移植与扬弃

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库归国家所有是各国通行做法和普遍主张,“如果没有最近亲属,依照普遍的法律规则,财产归属于国家或国王或者市镇或其他的公共团体”。[96]无人继承财产国家以何种名义或资格取得,各国在理论和立法上有分歧:

第一,先占权理论。先占权理论以英国、法国为代表,主张无人继承财产等同无主物,国家以先占权取得遗产。法国学者魏斯(Weiss)认为,对无人继承财产,为防止个人先占引起社会混乱而危及公益,国家应根据领土主权以取得先占权,由遗产所在国的国库取得该项绝产。[97]英国1925年《遗产管理法》、1952年《未立遗嘱人遗产法》都规定,没有任何人对遗产提出要求时,遗产应归属于国家,国家以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法国民法典》第539条规定:“一切无主或无继承人的财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均归国家所有”,这些规定为先占权理论提供了法律基础。除英国、法国外,美国、奥地利、土耳其、秘鲁、日本等国家采用这种理论。

第二,继承权理论。继承权理论以德国为代表,主张国家作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国家和地方团体可以被假定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98]从而依继承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德国民法典》第1936条规定,“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既无血亲又无配偶者,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属邦之国库为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如果不属于任何邦之德国国民,则以德国国库为其法定继承人”,德国立法同样为继承权理论提供了法律基础。除德国外,还有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国家采用这种理论。(www.xing528.com)

先占权理论和继承权理论移入我国后在学界并未引起多大反响,其原因一是无人继承财产的案例凤毛麟角,理论研究价值有限;二是出现的无人继承财产争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等部门协商,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答复的方式解决,理论研究空间有限。尽管如此,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以先占权理论还是以继承权理论继承,我国学者还是有所探讨,有不同的理论观点,总体来看多数学者倾向于国家依继承权理论继承。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财产成为无主财产,无主财产归属何人、由何人继承,应由立法或者政策决定。[99]该观点采取了中庸立场,未从正面回答无人继承财产归属国家的理论依据。有学者从罗马法中的“继承人时效”制度间接论证国家以继承权理论继承遗产。“继承人时效”制度主张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无当然继承人或必然继承人,在任意继承人继承遗产前,遗产为无主物,任何市民均可以继承人的身份“先占”管理。占有者管理财产期限超过一年,占有即受法律的保护。盖尤斯对此进行解释: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促进任意继承人及时继承遗产,避免死者家祀中断和债务拖延不清。随着宗法观念的淡薄和代祭家祀的淡出,以及清偿债务可以直接拍卖死者遗产,“继承人时效”制度失去了存在的理由,[100]先占权理论失去了事实基础。有学者尖锐地批判了遗产为无主财产的观点,间接批判了先占权理论。先占权理论的基础是无主财产说,该学说在避免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支配无序状态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该理论将遗产视同普通无主财产,剥离了继承制度产生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基础。各国普遍规定了无人继承财产的继承制度,但并没有将遗产作为无主财产按照先占规则来处理,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取得无人继受的遗产,而是要经过法定公示程序,在无人主张财产权利或主张财产权利被驳回之后才可以由国家取得,因此无主财产说在立法和理论上几无存在空间。[101]

国际社会解释无人继承财产国家继承只有先占权理论和继承权理论,先占权理论受到否定,显然我国多数学者是以国家继承权理论作为国家继承无人继承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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