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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及公众意见处理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对公众意见的处理①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国防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审查员必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审查的意见。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

国防知识产权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及公众意见处理

(一)审查的文本

审查员首次审查所针对的文本通常是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细则》规定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或者应国防专利局初步审查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件。

1.以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文本为准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国防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2.多次主动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3.不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一般不接受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应作为审查文本。

4.例外规定

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主动修改的时机,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二)全面审查

为节约程序,审查员通常应当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所有规定。

(三)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①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国防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

②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

③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四)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的意见和倾向性结论通知申请人。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审查员必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审查的意见。审查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使申请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其申请存在的问题。审查意见通知书需注意以下几点:

①为了使申请人尽快地做出符合要求的修改,必要时审查员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供申请人修改时参考。如果申请人接受审查员的建议,应当正式提交经过修改的文件,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提出的修改建议不能作为进一步审查的文本。

②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应当尽可能减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因此,除该申请因存在严重实质性缺陷而无授权前景或者审查员因申请缺乏单一性而暂缓继续审查之外,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写明审查员对申请的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全部意见。

③在审查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也可以针对审查文本之外的其他文本提出审查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④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

(五)继续审查

在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继续进行审查,考虑申请人陈述的意见和/或对申请文件做出的修改。(www.xing528.com)

如果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审查员首先应当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审查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修改是否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

在继续审查(包括复审后的审查)中,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进行补充检索。

答复一通之后的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2个月。

(六)会晤

在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审查员只要认为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反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

1.举行会晤的条件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①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②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2.会晤地点

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审查员不得在其他地点同申请人就有关申请的问题进行会晤。

3.参加会晤的人员

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

②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

③必要时,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可以同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或者在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受申请人的委托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

④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

4.会晤记录

会晤结束后,审查员应当填写会晤记录。会晤记录中应当写明讨论的问题、结论或者同意修改的内容。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

(七)电话讨论

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就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电话讨论,但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

(八)取证和现场调查

一般说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可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或者实物模型。例如,申请人提供有关发明的技术优点方面的资料,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创造性;又如,申请人提供实物模型进行演示,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实用性等。

如果某些申请中的问题,需要审查员到现场调查方能得到解决,则应当由申请人提出要求,经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实质审查部的部长批准后,审查员方可去现场调查。调查所需的费用由专利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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