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庭审中示意证据概念的厘清

刑事庭审中示意证据概念的厘清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详言之,示意证据是指为解说原证据或者案件情况而出示的可视材料。示意证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由于示意证据并非案发后的遗留物,而是“说明证据的证据”,所以必须以其他证据的存在为前提。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证言以及书证是最需要被示意的几种证据,因为在当事人表达不清、书证内容冗杂、专家意见过于生僻时,使用示意证据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官作出判断。还应注意,示意证据与补强证据不是同义概念。

刑事庭审中示意证据概念的厘清

详言之,示意证据是指为解说原证据或者案件情况而出示的可视材料。一般而言,示意证据是对言词证据和某些复杂的实物证据(比如,无法当庭出示的物证、冗长的书证)的直观展示。“示意”即展示、解释或者说明,虽然有“解释”“说明”的功能,但应理解为客观地说明,不带有主观的个人理解。此外,单纯地摘录、摘抄、复制并非示意,所形成的材料只是原证据的简化版,如从冗长的财务报表中节录的数据。

示意证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示意证据仅用于解说在案的其他证据,包括单一证据、多个证据以及全案证据体系,为法官理解其他证据提供“视觉帮助”[32],包括图表、图片、照片、录像、实验或者任何能够帮助裁判者认定事实的有形物。[33]广义示意证据还包括替代原证据而出示的复制材料以及记录、展示案件当时情况的视听材料,即“复制或描绘的与本案引起诉讼的事件有关的人物、物体或场景的展示性材料”。[34]后一种情况,原证据可能并不在案,甚至已经灭失。[35]具体而言,示意证据有以下特点:

(1)直观性。庭审中,各方以言词方式表达观点是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语言表达能力因人而异,面对同样的证据,有人说得清楚,有人则越说越乱。这对受过专业出庭训练的检察官律师如此,对普通证人更是如此。况且,在一些案件中,如果案情复杂、证据繁多,举证方单纯通过语言并不能有效表达意思,也不容易吸引法官的注意力和兴趣。示意证据以示意图、表格、动画、模型等形式生动地向法官展示证据信息,使隐含在证据中的庞杂信息一目了然,让语言表达能力差的证人所试图证明的事实,或者由于当时环境复杂没有办法完全用语言来进行描述的证据,以准确、清晰、生动的方式得到呈现。[36](www.xing528.com)

(2)依附性。由于示意证据并非案发后的遗留物,而是“说明证据的证据”,所以必须以其他证据的存在为前提。在有原证据的前提下,示意证据随原证据的出示而出示,它本身不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归为原证据。例如,证人使用图表澄清自己的证言,该图表的证明力属于证言的一部分。[37]具体而言,示意证据对原证据的依附性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控辩双方制作的示意证据一般不具有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价值,只是对在案证据的展示;其二,示意证据对原证据有澄清、阐明的作用,但本身一般不被作为定案根据;其三,示意证据一般不得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独出示,比如为了让证人更好地描述其所见场景,可以允许他将看到的东西以图示、绘画等方式表达出来,但若证人不出庭或者该证言被排除,基于证言产生的示意证据亦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其四,在证明对象方面,示意证据可以增强原证据的生动性、直观性,可以指出一些在查阅文字和听口头陈述时容易被忽视或者理解有偏差的信息,但不能附加原证据的信息量。

(3)辅助性。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证言以及书证是最需要被示意的几种证据,因为在当事人表达不清、书证内容冗杂、专家意见过于生僻时,使用示意证据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官作出判断。尽管示意证据在名称上以“证据”冠之,但其实并非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证据,其价值不在于通过它本身去认定案件事实,而是在于通过它去更好地理解原本用来认定事实的那个或者某些证据。如在“艾丽案”中,口语说的用3D头骨模型“证明”艾丽的伤情,但实际上它是在帮助法官“理解”法医报告。还应注意,示意证据与补强证据不是同义概念。补强证据是对其他证据证明力有增强、担保作用的证据。[38]尽管补强证据与示意证据表面上都是对其他证据证明力的加强,但前者是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诉讼证据,而后者的信息只能源于原证据,而且并非独立的诉讼证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