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庭审证据调查原则简介

庭审证据调查原则简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解决上述难题,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有关示意证据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示意证据的依附性决定了原则上法官不为示意证据单独组织质证。由于示意证据是辅助性的,法庭调查的重要任务即是判断其是否有助于法官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其二,考虑到庭审效率,如果另一方对示意证据有异议,法官应当当庭审查,在要求举证方对异议作出回应的同时,必要时要限制控辩双方围绕示意证据的辩论。

庭审证据调查原则简介

为解决上述难题,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有关示意证据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

(1)直接调查原则。举证方出示示意证据的内在逻辑在于让法官通过对示意证据的观察和体验来直接“看到”案件事实——“眼见为实”。[52]法庭调查首先基于示意证据的直观性,要求举证方当庭演示并介绍、说明该示意证据的特征和内容。法官应当接触并观察示意证据,如亲自体验VR环境下的现场模拟场景。如果是模型或者模具类的示意证据,即使法庭上有多媒体设备,也不宜再通过多媒体设备展示,而宜以“拿在手上”的方式观察。易言之,审查示意证据不仅得看得见,也得摸得着。另外,应当限制举证方对示意证据的过度解读,通过示意证据解说原证据的,无须再对示意证据展开长篇大论。当然,除了视觉观察之外,法官还可以通过听觉、触觉、嗅觉等方式直接感知。

(2)附带调查原则。示意证据虽有特定的物质形态和出示方式,但它依附于原证据而存在,不独自证明案件事实,有时还是综合其他证据之后形成的可视材料。因此,出示原证据与出示示意证据在时间和逻辑上有一定的先后顺序。示意证据的依附性决定了原则上法官不为示意证据单独组织质证。原证据当庭出示的,举证方应首先出示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原证据,陈述证据内容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系,之后出示示意证据,结合示意证据向法庭解说之前原证据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一证一示”,也可以在所有的原证据出示完后再展示示意证据。在特殊情况下,原证据确实无法出示并且示意证据不对定罪量刑产生实质影响的,该示意证据可以单独出示,比如单独展示场景摹状品或者场景模拟品。相应的,由于示意证据解说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如果质证方提出异议或者法官有疑问,该异议的否定性评价归于原证据。(www.xing528.com)

(3)形式调查原则。由于示意证据是辅助性的,法庭调查的重要任务即是判断其是否有助于法官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其一,法官应将示意证据与原证据的关系列为重点调查对象,判断示意证据是否能在形式上简化、还原或者解说原证据的某些复杂信息。其二,考虑到庭审效率,如果另一方对示意证据有异议,法官应当当庭审查,在要求举证方对异议作出回应的同时,必要时要限制控辩双方围绕示意证据的辩论。因为对示意证据的过度关注可能会使证据调查的重心偏移,从而忽视原证据的证明力,甚至误将某些质证后的示意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