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线索及材料审查规则

刑事线索及材料审查规则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对“线索和材料”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召开庭前会议要求“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要求“材料”是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相关材料。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审查排非申请及相关线索和材料,对不能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够归纳争点,不能够进行实质性处理,应在正式庭审中启动调查程序。

刑事线索及材料审查规则

(一)相关法条已经明确的内容

对于辩方提供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及“相关线索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审查。对于法院审查,相关法条已经明确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赋予庭前会议审查排非申请的功能,但对于是否作为必备程序却存在不同的规定。《2017严格排非规定》第25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排非申请和所提供的“相关线索与材料”,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规定,由过去的“可以”变为现在的“应当”,同时取消了“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主观标准,对于辩方符合条件的排非申请和线索材料,均应当通过庭前会议对线索材料进行审查。上述规定出台后,司法实践中一度确立了庭前会议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中的重要地位。然而,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却将召开庭前会议从“应当”改为“可以”,导致庭前会议的召开不再是必备程序。

(2)召开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达成共识、消除争议,即庭前会议的初步审查功能。如果达成一致意见,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或者撤回排非申请。依《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1条、《排非规程》第14条之规定,上述撤回的行为对双方的庭审行为都具有约束力,即没有新理由或新线索不得再次提出,即便提出法院也可不再审查。依据《排非规程》第15条之规定,如果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达成一致意见,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审查。《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3条对前述正当理由进一步明确,即“新的线索或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依据《排非规程》第12条第1款第4项、第15条第2款之规定,如果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审判人员归纳争议焦点”,“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

(3)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3条、《排非规程》第17条之规定,法院在庭审中也可以审查排非申请和“相关线索和材料”,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且启动调查程序的前提是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相关法条可能存在的问题(www.xing528.com)

(1)审查标准统一的问题。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对“线索和材料”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召开庭前会议要求“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要求“材料”是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相关材料。在庭审阶段作实质审查,要求提供的“线索和材料”能使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笔者认为,如果“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有证据材料能够反映非法取证情形,法院一定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从法理上讲,“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的标准是一个多元的、有弹性的主观标准,法院可能会以此作为借口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要切实保障辩方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应当统一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的审查标准,只要辩方提出排非申请,有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就应当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2)审查程序安排问题。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审查排非申请及相关线索和材料,对不能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够归纳争点,不能够进行实质性处理,应在正式庭审中启动调查程序。易言之,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庭前会议只具有形式功能而没有实质功能。这是一个学界争议已久的问题。

笔者认为,一方面,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调查实际上只存在调查方法的区别,在举证方法、质证方法、证据合法性收集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没有明显的不同。并且,对于庭前会议中的调查方法也处于不断丰富的过程中,从最开始的“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到现在的检察院“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下文中笔者还将探讨庭前会议调查方法的进一步丰富。因此,庭前会议的非法证据调查从外在形式方法上来说完全可以替代庭审中非法证据调查。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本身即属于程序性问题,而庭前会议的本质功能是在庭前解决程序性问题,比如管辖、回避等。如果仅仅是对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调查程序放在庭审阶段,那么庭前会议实际上并未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处理,反而会增加程序负担。因此,法院有条件也有义务在庭前会议中解决排非问题,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强庭前会议功能的必然要求。

(3)审查方法问题。目前,在庭前会议中,法院的审查方式基本属于“听审”式,即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说明,法院只负责居中听取意见,现有对于庭前会议中公诉人的举证方式、法院的调查方式的规定并不统一。《2017严格排非规定》规定的公诉人举证方式是“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并未对法院依职权调查进行规定。《排非规程》增加了控辩双方申请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专门对庭前会议的审查方法进行改动,增加了公诉人“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的规定,但未将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方法规定吸收进司法解释,这将使在庭前会议是否可以播放讯问录音录像产生分歧。笔者认为,法院在庭前会议的非法证据排除审查中可以更富有主动性,有利于聚焦争点、查清事实。因此,可以增加控辩双方申请调查、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方式多样性,明确控辩双方有权申请或法院可以依职权在庭前会议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