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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相关线索与材料提供规则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阶段提供非法取证相关线索和材料的主体,只能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相关线索与材料的内容已有明确要求。在审判阶段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线索或材料的可以在庭审中提出。

刑事庭审相关线索与材料提供规则

(一)相关法条已明确的内容

对“相关线索与材料”的提出,现有规定已经明确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主体应当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阶段提供非法取证相关线索和材料的主体,只能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是,《2017严格排非规定》《排非规程》对排非申请主体的规定却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范围明显狭窄。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合法性角度还是从合理性的角度,司法解释对同一问题的规定都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为准。

(2)相关线索与材料的内容已有明确要求。该要求源于《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6条,即“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7条、《刑事诉讼规则》第72条、《2017严格排非规定》第20条相继沿用了上述内容要求,只不过将上述第6条中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改成了“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有利于扩大非法取证的信息来源,使其不受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条件的限制。《排非规程》第5条对“材料”的范围予以了丰富,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3)提供线索的时间与方式亦有操作性规定。在审判阶段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线索或材料的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在审判阶段的提出方式是书面方式,包括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

(4)如果没有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院原则上不作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此外,《高法实施意见》第22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在侦查终结前接受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不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可以驳回申请。”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二)相关法条主要问题:重复适用(www.xing528.com)

首先是审前阶段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与审判阶段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重复适用问题,这是现有规定未明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相关线索和材料,此时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在审前阶段提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没有走审前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程序,直接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被告人又在审判阶段提出申请的,此时法院应当接受辩方的申请资料及相关线索证据予以审查。如果对审前证供收集合法性存在疑问,法院将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二种情况,如果在审前阶段没有提出排非申请,而是在审判阶段提出,根据《高法实施意见》第22条的规定,只要检察院没有对侦查阶段的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或者经过核查询问但是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材料证明,那么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非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法院应当接受申请并进行审查。

以上这两种情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比较麻烦的是第三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提出排非申请,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不存在非法证据取证的情形,此时被告人是否可以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非申请?

笔者认为,鉴于非法证据的检察院调查核实和法院调查的不同法律属性以及司法公正效率的不同位阶,[5]应当赋予辩方在审判阶段重新申请排非的权利,以便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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