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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调查规则实践与制度完善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规定赋予了之前的“检查报告”以证据能力。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仅表明在新规定出台之后“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具有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能力,但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仍需进一步调查。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专门性问题报告进行质证。

刑事庭审调查规则实践与制度完善研究

现实中涉案的鉴定事项纷繁多样,受我国鉴定体制机制所限,一些待鉴定的事项尚无对应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为此,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鉴定机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即除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之外的鉴定事项,如文物价值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正如邹明理教授所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尚未纳入依法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上述涉案专门性问题经过鉴定,只能出具‘检验报告’,不能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不能与前述法定鉴定主体(含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相并列。于是在诉讼实践中就有两种‘检验报告’。前者属‘法定检验报告’,如尸体检验报告、枪弹射击残留物检验报告、毒物毒品检验报告等;后者因是非法定鉴定主体出具的‘检验报告’,常称为‘法外检验报告’,以示两者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差别。”[26]

在操作层面,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新规定赋予了之前的“检查报告”以证据能力。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仅表明在新规定出台之后“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具有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能力,但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仍需进一步调查。具体而言,可以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检验人可以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出庭,或者依法院的通知出庭。

(2)经人民法院通知,报告制作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3)检验人不必要出庭或者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公诉人应当庭宣读检验报告的内容;检验人也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出庭。

(4)检验人出庭的,法庭应当当庭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审查检验人的专业资质,告知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检验人应当向法庭保证如实陈述检验报告,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5)检验人出庭后,可以先向法庭陈述检验报告内容;先由申请方发问,再由对方发问,审判人员也可发问。

(6)检验人出庭的,可以不再朗读检验报告或说明检验报告的重点问题,直接进入询问。

(7)向检验人发问的内容应与本案有关;不得采用诱导方式。

(8)检验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9)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专门性问题报告进行质证。

[1]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70~71页。

[2]王跃:《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9页;孙长永、闫召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2015)”,载孙长永主编:《刑事司法论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498页。

[3]王沛、郝银钟:“司法鉴定制度完善论——以国际刑事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特点为视角”,载《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5期。

[4][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5][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266页。

[6][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7][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第3版),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24~725页。

[8][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第3版),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21页。(www.xing528.com)

[9]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10]宁红:“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率为何低”,载《江苏法制报》2008年3月20日。

[11]施晓玲:“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载《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3期。

[12]引自乔瑞锋、闫青山:“关于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统计分析”,载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10936.htm 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8日。

[13]参见[2016]豫15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

[14]参见[2016]晋04刑终420号刑事裁定书。

[15]参见[2015]佛中法审监刑再字第2号判决书

[16]参见[2016]黔02刑终338号刑事裁定书。

[17]王跃:《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0页。

[18]王俊民:“论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的立法定位”,载《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2期。

[19]引自林咏:“省内首例鉴定人‘视频出庭质证’”,载http://www.zjfzol.com.cn/index.php/cms/item-view-id-1262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8日;汤宏英、李菲卉:“余干法院 首试鉴定人远程视频作证”,载《上饶日报》2017年7月27日;熊琳:“北京法院:鉴定人可远程视频‘出庭’”,载《新华每日电讯》2018年3月27日。

[20]叶俊尧、王均平:“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之建议”,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21]王跃:《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60~164页。

[22]刘静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原理·规范·实例》,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73页。

[23]龙宗智、夏黎阳主编:《中国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以刑事证据的“两个规定”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402页。

[24]高涵:“鉴定意见的证据评价方法体系”,载《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25]类似地,也有研究建议:“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其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可以出面答复当事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质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68页。

[26]邹明理:“论非典型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鉴定咨询意见’、‘鉴定检验报告’、‘技术证据审核意见’的证据能力问题亟需依法统一认识”,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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