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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经济法学》书籍推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产品的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公布。因此,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推行标准化制度是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工作方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主要是ISO9000系列。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为强制性认证,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经济法学》书籍推荐

(一) 产品许可证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自由贸易是基本的市场规则,但并非任何产品都能够自由地进入市场,对涉及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需要控制的其他产品,国家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以便于从源头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我国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产品的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公布。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经取得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定为无证产品,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监督管理包括:①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②对企业使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进行监管。

(二) 标准化制度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因此,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推行标准化制度是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工作方法。我国 《产品质量法》 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根据 《标准化法》 的规定,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三)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独立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质量管理能力所作的综合评定,它是由企业自愿申请,由独立的第三方社会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依法进行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主要是ISO9000系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制定的国际标准之一,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它包括6项标准:ISO8402 《质量——术语》 标准,ISO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2 《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3 《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将ISO9000系列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随后,各行业也将ISO9000系列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企业质量认证可以为普通消费者、社会提供可信赖的质量信息。而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则能因此获得消费者和社会的信任。

我国 《产品质量法》 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原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质量体系有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过程、资源五个方面组成,每个方面又包含着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要素,质量认证体系通过对这些要素进行评审,以证明这些要素是否符合保证能力的要求。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以企业为对象,反映企业的技术实力、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能力等在内的整体水平,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认证,并非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只能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而不能干预。

(四)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独立的认证机构确认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不产品质量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我国 《产品质量法》 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如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纯羊毛标志既是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同时又是证明商标。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作用

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诞生于1903年,由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首创了世界上第一个用于证明符合标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BS”,又称 “风筝标志”。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已经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做法。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即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是独立于生产者和经营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对产品质量的可信度做出一个客观的评价,由此才能体现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提高产品的信誉,对产品实行优胜劣汰。

3.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

按照认证的性质的不同,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产品认证根据内容的不同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为强制性认证,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1) 安全认证。凡根据安全标准进行认证或只对商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的,称为安全认证。它是对商品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人身安全与避免环境遭受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 《标准化法》 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强制认证一般涉及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我国按照WTO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依法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 “3C” 标志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认证)。我国强制认证产品的范围由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来确定、调整。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取得相关证书并加实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场所使用。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强制认证制度有利于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实施,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在提高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合格认证。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 《标准化法》 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产品的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或者其他相关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借助技术手段和方法,按照特定的标准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产品的规格、性能等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达到特定标准的制度。《产品质量法》 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检验主体的不同,产品质量检验由生产者检验、销售者检验、消费者检验、管理者检验等组成。(www.xing528.com)

1.生产者检验

生产者检验是指生产商为了达到保证产品质量的目的,针对产品及其原料的一项或多项质量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并将结果与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比较,以判断每项质量特性合格与否的一种活动,属于企业的自我监督。我国 《产品质量法》 明确规定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必须真实,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销售者检验

销售者检验是指经销商 (包括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 为了维护企业的经营,保证所经销商品符合产品质量的要求而进行的检验。

3.消费者检验

消费者检验是指在产品进入消费领域之后,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对商品所进行的检验。包括消费者个人委托专业的检验机构对所购商品进行的检验,也包括消费者组织等机构为消费者提供资讯所进行的商品检验。

4.管理者检验

管理者检验主要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对产品进行的检验。管理者检验属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我国 《产品质量法》 第15条第2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六)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危害风险的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66年美国的 《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规定了汽车召回制度,开创了现代产品召回制度的先河。此后各国相继普遍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2004年我国国家质检总局根据 《产品质量法》 等相关法律制定发布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现已失效),为2012年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所替代。之后,产品召回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汽车到儿童玩具药品、食品再到所有商品和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产品召回制度。

1.产品召回的目的

产品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在某类、某批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中的制造缺陷或设计缺陷,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产品召回的对象

产品召回的对象是已经投入流通的缺陷产品。而在食品召回中为不安全食品,即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可能或已经造成危害的食品。

何谓缺陷产品,国际上一般认为产品存在 “不合理的危险” 即属缺陷产品。例如,美国《消费品安全法》 规定,具有急迫危险的消费品即为缺陷产品,“具有急迫危险的消费品” 指具有可能导致死亡、严重疾病或者严重的个人伤害的急迫且不合理危险的消费品。

根据我国 《产品质量法》 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我国对产品缺陷的界定确立了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与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且强制性标准优先适用。[24]即企业进入流通的产品只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就不认为有缺陷。事实上,这些强制性标准不一定涵盖所有的安全性指标,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产品虽然符合强制性标准,但仍然具有不合理危险的情况。

3.召回的实施

(1) 召回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监管者、生产商和进口商、销售商和租赁商。①监管者。通常指政府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的机构,负责监督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当生产者不召回缺陷产品时指令生产者召回。根据我国产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商的产品召回义务为发现缺陷产品后自愿采取的产品召回措施,即主动召回,鼓励企业自己认定产品缺陷并实施召回。由于产品召回对企业而言利益影响甚大,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代价,有时生产者并不会主动召回,因此,监管者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②生产商和进口商。产品召回主要是针对生产商规定的义务,在生产与销售的环节中,生产商是设计、制造产品的人,是缺陷产品的源头,进口商虽然不是直接的生产者和设计者,但却是将缺陷产品引入本国市场的人,因此,二者有义务承担产品召回的责任。③销售商和租赁商。它们的地位处于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最后一个环节,与消费者之间一般均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在产品召回过程中,二者是协助者的角色,发现缺陷产品负责向政府报告,协助生产商和进口商实施缺陷产品警示和召回。

此外,参与产品召回的还包括公布产品召回信息的新闻媒体、对产品召回进行监督的消费者团体以及对缺陷产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构等。

(2) 召回的实施方式,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①主动召回。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主动召回的措施,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等措施,对召回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并承担召回的费用。②指令召回。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等措施,责令对召回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并承担召回的费用。

(七) 产品监督抽查制度

产品监督抽查制度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该制度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制度之一。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对产品进行检验。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对抽查的要求,《产品质量法》 规定:为检验的公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为防止增加企业的负担,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的企业收取,抽取样品的数量也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者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为避免重复抽查,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依法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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