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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与制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95年6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第5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第6条规定:“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第7条规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第9条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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