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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的制定与修改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监察部从1994年初着手进行《行政监察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行政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察法的制定与修改

按照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监察部从1994年初着手进行《行政监察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行政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在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管辖、职责、权限、程序以及法律责任,是监察机关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制定行政监察法规、规章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行政监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行政监察法规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特别是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的发展,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职责、权限,监察的内容、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举报制度、派出的监察机构管理体制等需要充实完善,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www.xing528.com)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将原来以身份划分监察对象的标准改为以是否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明确了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的内容和方式;增加了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査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的职责;完善了举报制度,鼓励实名举报,并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立了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制度,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增加了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明确了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等等。上述修改充分吸收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施行十三年来行政监察工作的创新成果,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职责、权限,监察的内容、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举报制度、派出的监察机构管理制度等进行充实和完善。将作为行政监察工作基本原则之一的“监督检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修改为“监督检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反腐倡廉制度基础,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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