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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抽象管辖规则—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上述方案和司法解释,其在确定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时对所管辖的案件均采取了类型化的做法。实际上,由于目前互联网法院对涉网案件的管辖仅限于相应市的辖区内,因此正确的思路应当是先经由地域管辖法定连接点的判断规则确定案件是否归属于×市法院管辖范围内,再进一步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特定涉网案件。

三大抽象管辖规则—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

纵观上述方案和司法解释,其在确定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时对所管辖的案件均采取了类型化的做法。但从具体的类型划分来看,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案件并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法律规则所要求的抽象性、概括性,而只是围绕“涉网纠纷”展开,强调纠纷发生在互联网空间内。这种分类的好处在于强化了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的职能定位,但是,偏重事实描述的分类标准在抽象程度上明显不足,缺乏明确的法律概念增加了解释和适用的难度,可能导致法院在面对现实中出现的新型或疑难复杂案件时,无法准确地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范围。

首先应予明确,地域管辖的法定连接点仍然对互联网法院适用。有学者认为,随着网络时代来临,传统地域管辖连接点对于涉网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已不再恰当,而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主动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成果,对涉网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可以避免已经相对固化的、复杂耗时的管辖权争议过程,就当事人而言有助于节省诉讼经济和时间成本,对法院而言则可以避免在个案审理中重复审查管辖权问题。[16]此种观点俨然将“涉网”作为案件与互联网法院的连接点。然而,在目前没有专门的互联网法院诉讼法的情况下,基本的地域管辖连接点规则不能被破坏掉,连接点的确立或者法律的基本遵守对明确管辖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假如没有互联网法院,这些案件仍然涉及如何确定由北京或者杭州或者其他地方的法院来审理。我们可以解释什么叫作互联网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但是这些解释都应该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前提下展开,否则就无法在一个平台上对话。实际上,由于目前互联网法院对涉网案件的管辖仅限于相应市的辖区内,因此正确的思路应当是先经由地域管辖法定连接点的判断规则确定案件是否归属于×市法院管辖范围内,再进一步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特定涉网案件。

然而,即使按照前述正确思路,案件类型仍是进一步确定互联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依据。由此,目前偏重事实描述的受案类型将导致具体化的案由乃至诸多尚无明确法律概念的合同类型判断成为判断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先决问题,这不仅会增加立案法官分辨案件连接点的负担,而且也会导致在一些疑难案件的连接点确定上出现分歧。

既有的教训与经验首先来自民事诉讼法对作为连接点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相关规则变化。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解释》)出台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以案由为标准确定不同合同各自的合同履行地。为此,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了多个条文来规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来解释合同履行地问题。此种做法使合同性质认定成为判断合同履行地的先决问题,既为实践增加了很大的解释负担,又难免存在挂一漏万的嫌疑。[17]2015年《民诉解释》第18条完全摒弃了1992年《民诉规定》按照案由来划分连接点的规则,改为通过抽象明确的法律规则确定连接点,也即从争议标的的种类来确定,从而避免了前述问题。而在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既有方案和规则却“重走旧路”,仍是从具体案由上来判断是否构成与互联网法院的连接点。(www.xing528.com)

当然,由于“集中管辖”本身就是对特定类型案件进行统一管辖,必然涉及对案件类型的明确,但对比同样区分案件类型进行管辖的专门法院,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由于语义之模糊与范围之限制,所面临的前述问题更加突出。

一方面,相较于其他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均存在“等”或“相关”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管辖规则中对于民事纠纷排除了一切类似的范围性语词。此种做法或是为了限制尚非专门法院的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却使得法院必须首先对民事纠纷的案件类型作出明确判断。同时,可以预见到处于高速发展、不断变动中的互联网可能引发更多新型的发生于互联网空间却并不在既有规则范围内的纠纷,此时如何判断该类纠纷的管辖法院也将成为疑难问题。另一方面,尽管其他专门法院例如金融法院、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都包括特定类型合同纠纷,但基本规定为具有明确法律概念的合同类型,而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所确定的受案类型中,存在诸如“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服务合同”“小额借款合同”等非法律概念,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义,此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显得过于模糊。互联网本身是新生事物,互联网上所发生的纠纷也属于新型纠纷,现行民商法框架下尚无明确法律概念能够直接使用可以理解,但抽象法律概念的意义在于内涵的一致性与适用的广泛性,现在这种偏重事实描述、疏于抽象概括的规则很可能导致互联网法院与其他普通法院,以及互联网法院之间对于管辖范围的理解分歧,造成适用的困难,乃至引起法院“争管辖”或案件“无管辖”等问题。因此,提高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抽象化程度或尽快统一非法律概念之内涵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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