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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期经贸法律评论:股份转让与交易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票二级市场的出现也意味着股份炒作的开始,人们追逐股份转手过程增值收益的热情远甚于利用合股公司从事贸易或工商业活动。股票经纪人一度被认为是股份炒作的罪魁祸首。[38]不过,英国对股票经纪的管制措施并没有完全遏制股票交易的狂热,南海公司泡沫标志着围绕合股公司的股份炒作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2020年第1期经贸法律评论:股份转让与交易

如前所述,虽然合股公司因缺乏资本维持的观念而在很长时间内被理解为大型合伙,但它与合伙有一个根本性的差异,即合股公司的股份从一开始就是可以转让的。历史上,股份可转让的观念在西欧中世纪商业活动中就已存在,如13世纪时西欧与中欧一些地区的矿山,以及南德意志的科隆、图卢埃等地的一些纺织厂。[36]当然,股份可以转让并不意味着合股公司的股东能够顺利地找到第三人而将股份转让出去。仅在16世纪末的阿姆斯特丹以及17世纪的伦敦出现了股票的流通市场后,合股公司的股份转让才变得方便了,这也极大地促进了当时的人们对公司股份的投资。这些早期的市场不仅有股份本身的交易,还出现了股份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等衍生交易。

股票二级市场的出现也意味着股份炒作的开始,人们追逐股份转手过程增值收益的热情远甚于利用合股公司从事贸易或工商业活动。股票经纪人一度被认为是股份炒作的罪魁祸首。英格兰贸易管理委员会在1696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近来股票经纪之恶性投机,已经完全扭曲了为初始发起人之私人利益而介入或从事制造业公司以及法人之目标与设计。最初之取得者和认股人所获得之权利,除了以赢利为诱饵向无知者再次出手外,通常并无他用。他们用名声、虚假地夸大并狡诈地散布他们之股票如何有赚头来招揽顾客。因此,首批进入者将其股份以远远高于真正价值之价格卖给那些被巨额利润之迷雾所蛊惑的人,从而脱离公司。交易和股票之管理落在了生手身上,以至于试图凭借所授予之特权而获得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而得以提升之制造业,从最初的充满前景逐渐衰退至低谷,甚至比没有这类法律或特许证之扶持而任其完全自由发展之状态还要坏。纸张和亚麻制造业便是我们应该谨慎思考之一个例证。我们遗憾地感受到了股票经纪操控之效应,如果不是落入这种灾难,这些制造业可能会获得原本更为兴旺之条件。”[37]1697年,英格兰议会通过了一部管制股票经纪的法案,要求经纪商必须获得执照;不得自我交易或为自己谋利;交易股票的合同订立后3日内必须在登记册上登记,若非3日内履行,则溢价转让股票的合同无效;经纪人收取的佣金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等等。[38]

不过,英国对股票经纪的管制措施并没有完全遏制股票交易的狂热,南海公司泡沫标志着围绕合股公司的股份炒作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从1720年1月至6月底,南海公司的股票价格从128英镑上涨到1 050英镑,日间波动可高达200多英镑;到9月底股票价格跌至175英镑,投资者损失惨重。南海公司本身也卷入了自家股份的炒作当中,并采取了不少措施来刺激股票价格上涨,如大肆宣扬公司在南海(指大西洋南部)地区从事贸易的盈利前景;对新发行的股份采取分期缴付认购款的方式,认购人仅须支付10%的保证金,余款在若干月内分期支付;接受公司股票作为质押以便对认购者发放贷款;等等。[39](www.xing528.com)

当然,抛开其中的欺诈、违规或者公众的投机狂热等因素外,南海公司的股价泡沫也与一种被称为“信用安排基金”(the fund of credit arrangement)的债务转换机制有关。这是当时英国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达成的公共债务转移协议,政府公债的持有人将其对政府的债权转让给合股公司,以换取后者的股份;而政府则授予合股公司某些方面的独家经营权,从而使得公司有资源来承担并经营这些政府债务。这种金融安排一方面降低了政府债务管理的成本,另一方面为合股公司提供了一种质量有保障的资产——它每年可获得由政府关税担保的利息收入——其“双赢性”最早在英格兰银行的债务转换实践中得到验证。南海公司成立于1710年,初衷是为了解决当时英格兰政府拖欠的海军粮食储备款以及运输债券的迟延偿付问题,后来政府又进一步将长期债券以及长期年金等公共债务转移到南海公司中。南海公司千方百计刺激股价上涨,也跟这种债务转换安排有关,因为当时议会特别授权南海公司按公司股票的市价而非面值与债务进行转换。换言之,当股价高出面值(如一倍)时,公司仅需要发行给转换者1/2的股份,余下的1/2的股份可用于抛售到市场中获利,或者用于日后派发股息。[40]

合股公司股票交易的狂热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动荡最终导致英国在1720年通过了《泡沫法案》,禁止新设合股公司。[41]《泡沫法案》详细描述了在贸易、商业或其他事业中有损公共利益的各种企业和项目,并列举了被视为规制对象的几种实务,包括:(1)开立公众认购账户;(2)假装以公司之身份经营;(3)假装股票是可自由转让的;(4)假装有特许但实际上特许已经过期。“所有以上描述之公司,所有其他在贸易、商业等合法事业中有损公共利益之公开公司,尤其是上面列举之四种做法,都是违法的,且被视为妨害公众利益之做法,应受到罚款之惩处。买卖这些公司股份之经纪商要受到处罚。”[42]《泡沫法案》下的禁令持续了一百多年,直到1825年才得以解除。不过,在英国之外的其他一些地区,如美国以及西欧大陆,合股公司依然以特许公司的方式继续存在并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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