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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出路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孟松[1]摘要:为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法》提前预设了从宽处罚建议制度,该制度的适用情形与认罪认罚从宽和《刑法》中自首、坦白、重大立功、退赃等情节存在竞合,为从宽处罚建议在后续司法阶段的适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关键词:从宽处罚建议认罪认罚从宽职务犯罪案件程序衔接2018 年3 月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初步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从宽处罚建议制度。

《监察法》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出路

孟 松[1]

摘 要:为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法》提前预设了从宽处罚建议制度,该制度的适用情形与认罪认罚从宽和《刑法》中自首、坦白、重大立功、退赃等情节存在竞合,为从宽处罚建议在后续司法阶段的适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因该制度的实体适用情形不具体、审批程序烦琐、在后续司法阶段的效力不明确,以及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启动条件、权利保障机制、适用程序方面存在差异,造成实践中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率低甚至被虚置的适用困境。可行的优化路径是,在尊重现有立法的前提下,规范和细化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实体适用情形、简化审批程序、尊重从宽处罚建议在司法阶段的效力,合理吸收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以促进从宽处罚建议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序衔接。(www.xing528.com)

关键词:从宽处罚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 职务犯罪案件 程序衔接2018 年3 月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初步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从宽处罚建议制度。[2] 同年10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快速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给原本属于刑事司法领域的认罪认罚制度带来了程序衔接难题。如何在刑事案件侦查分为职务犯罪调查和非职务犯罪侦查“二元分野”的背景下,确保法律的规定能在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间融洽地“贯穿适用”,已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3] 然而,理论界当前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对该制度与监察程序中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如何衔接的研究,仍然比较缺乏,实践部门也因具体操作规范的缺位而“无所适从”。本文意在通过解析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厘清该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和差异,并结合实践分析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适用现状和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建议,以期实现监察程序中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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