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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辅助范围及应用探讨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观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适用范围,其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在具体实践中的适用还应当确立权限设置和应用范围。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该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和紧要。法官利用人工智能检索和查询被设置权限的信息应当全程留痕,并对获取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综上三点,人工智能在提升司法审判质量、实现司法价值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工智能辅助范围及应用探讨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扮演者“辅助者”的角色,也可以将其界定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12],只是在不同审判级别和不同案件类型中所发挥的辅助作用有所不同,这是核心的价值定位。综观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适用范围,其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在具体实践中的适用还应当确立权限设置和应用范围。

第一,集中体现在可公开法律文书和司法信息的检索、分类和整合上。人工智能所具有的庞大且持续更新的数据库和不断优化升级的计算规则为法官类案检索和信息筛查提供了极大便利。在推进同案同判以及类案检索制度等司法制度改革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事物普遍具有双面性,在享受科技带来便捷的同时还要警惕司法的信息安全问题。司法信息关乎涉案自然人和法人的切身权益,尤其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处分案件,保护司法的信息安全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表现之一。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该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和紧要。因此,在选择司法信息入库前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和种类分等级、分层次、分情况地输入,对不同司法信息的查询条件应当根据查询者身份设置不同的权限限制。法官利用人工智能检索和查询被设置权限的信息应当全程留痕,并对获取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还体现在利用数据库质料和算法规则进行推理和预测。人工智能的思维一般分为五步:①利用设计者嵌入的语言处理能力理解“问题”所涉及的语法和文本,找出问题本身和解决的关键;②接下来,人工智能针对识别出来的“问题”评估其可能涉及的各种含义(内涵及边界);③根据算法规则推理出可能的解决方案,或者从数据库中检索出可能的解决方案;④对所有的可能性方案进行评估和甄选;⑤根据适用规则进行排名,根据顺序选定可能的最优解决方案。[13] 在推理和预测方面,人工智能确实有着一般人脑难以企及的全面和高效。但是,工具理性的推理与人的理性判断之间还存在诸多差异。如对语言实质内涵和语义射程的理解、关于法律解释的模拟以及启发式程序的研究,等等。由此导致人工智能推理判断的结果和提供的备选方案可能与承办法官的认知存在些许偏差,故人工智能的工具理性应当仅为司法审判提供方法论意义上的启示和思想实验的方法[14],而非替代人的理性思维判断和预测。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观点和裁判文书的制作还应当以法官的认知和判断为准,尤其是审级越高的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越应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引导/指引司法裁判的基本方向和价值取向。人工智能的工具理性始终应当服务于司法理性和人的理性,这是人工智能旨在增强人类而非替代人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逻辑前提。[15](www.xing528.com)

第三,在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减轻法官办案压力方面施展优势。不可否认,司法审判中人工智能的引入和深度参与极大缓解了诉讼爆炸所引发的“案多人少”的顽疾,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人工智能的过度参与可能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逐渐形成对智能科技的依赖从而抑制司法人员技艺的发挥和提升。[16] 长此以往,司法人员对智能科技的依赖可能会滋生惰性,从而降低司法裁判的专业性和靶向性。人本应当是机器的操控者,可人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捷和高效时会潜移默化地形成技术依赖,滋生惰性,成为实质上的被操纵者。故人工智能的适用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人的本性在司法规律中的体现,才能增强司法审判能力,才能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需求。[17] 因此,人工智能在横向扩展和纵向深入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协调人机之间的工作分工和责任划分。

综上三点,人工智能在提升司法审判质量、实现司法价值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科技是把双刃剑”,尤其在司法审判领域中适用更应当对其保持高度的警觉。英国著名物理学家斯蒂芬·霍金曾说过:“人工智能的成功可能是人类文明史上最大的事件。但是人工智能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史的终结,除非我们学会如何避免危险。”[18] 因此,制定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适用规则将成为司法避免危险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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