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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规范行为,负责任创新实践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者指科研人员敷衍地遵守规则,跟日常实验室行为是脱节的;“参与实践”时才将相关制度有意义地结合到日常工作中,在实验室里参与分析和探讨这些规章制度所蕴含的意义。一些受访的科研人员表示出了对既有规范的不满或者质疑,但是却没有能够更进一步地促成改变现状的行动。她将对这些问题的考虑反映给了访谈者,表示希望访谈者能够去跟“上级”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认为自己没有反映这个问题的渠道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研究中规范行为,负责任创新实践

(一)对于规章制度的被动遵守

当谈到科研规范或者伦理规范,不少科研人员会强调自己对规章制度的严格遵守,以此来表明自己照章办事、规规矩矩的态度和立场。但是他们并未见得认同这些规范所代表的意义,仅仅是被动遵守,应付了事。例如,不少受访者提到实验室操作中的一些着装穿戴的要求,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操作”,平时也没有按照规范严格要求。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涉及动物实验的项目,很多生命科学研究的机构都有伦理委员会的审批机制,项目申请书和在国际多数期刊上发表文章都需要有伦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是审批的程序却未必都是认真严谨的。受访者19谈到关于伦理委员会的审批手续时说:“按道理讲是这样,(但实际的执行)国内没有这么严……比如我们报课题,提交个证明就可以了,一页纸就可以,我把它写好之后……给伦理委员会主任一看,没有问题,他签个字就完了……没有很重大的东西就不需要(会议讨论)。”受访者23提到他所在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虽然人员组成上比较规范,包括机构内外的人员,每年定期开两次会,但平时需要审批的研究申请和实验项目,都是“攒一批”到半年一次的会议上统一审批。

这种非反思的遵守规范的行为,虽然比起不遵守规范要好,但是也只能算是履行了第二章中所谓的回溯性的责任,缺乏伦理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在规范缺乏的时候——尤其是当研究过程中出现新颖的事物或行动的时候,这种被动遵守的态度就有可能转变为随心所欲的行动。这种不具备前瞻性责任的态度,正是缺乏伦理实践意识的比较典型的表现。美国学者史密斯-多尔等人(Smith-Doerr et al.,2015)通过调研材料揭示了关于伦理制度在执行中的“形式主义(formalism)”和“参与实践(engaged practice)”两种对立的情形。前者指科研人员敷衍地遵守规则,跟日常实验室行为是脱节的;“参与实践”时才将相关制度有意义地结合到日常工作中,在实验室里参与分析和探讨这些规章制度所蕴含的意义。

(二)面对规范不足,诉说无效果

科研过程中已有的一些安全防护和操作处理的规范,都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已知的情况来制定的。科研是探索未知的活动,创新是面向新生事物,尤其是在纳米科技、合成生物学等新兴科技领域,研究活动中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面临以往规范所覆盖不到的情况,因而潜藏着未知的风险。科研人员发现或者意识到这些规范上的不足的时候,能否主动承担起修改、完善甚至更新规范的责任,也是科研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伦理参与能力的重要表现。一些受访的科研人员表示出了对既有规范的不满或者质疑,但是却没有能够更进一步地促成改变现状的行动。

受访者7是一位从事纳米生物医疗方向研究的人员。她在访谈中主动地提出了自己对于操作当中的安全问题的担忧。她表示“觉得不安全”,对所接触的研究对象可能对自己健康的影响很担心。虽然“按理说”实验用的手套都是一次性的,但是一直以来的惯例却是要重复使用两三次,一不小心戴到反面就接触到皮肤,如果手上有伤口就可能产生威胁健康的风险。她希望能够跟她的上级领导讨论这个问题,却一直没敢去说。应对这种实验中的安全防护的隐患,她提到一个有效的途径是她所在的机构给研究人员提供年度体检,可以排查健康问题,但是她所属的群体(联合培养研究生)并不在机构体检的覆盖范围之内,这个群体人数众多,并且往往是在实验室内直接接触各种研究对象的主要成员。她将对这些问题的考虑反映给了访谈者,表示希望访谈者能够去跟“上级”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认为自己没有反映这个问题的渠道和解决问题的能力。(www.xing528.com)

受访者18提到她所在实验室的一个重大的安全隐患:某项操作中要使用到酒精,是易燃物,按规定是要杜绝明火。但是由于研究的对象是污水,会滋生出大量的蚊虫,于是操作人员就在实验室里点蚊香。对于这种非常不安全的做法,她多次劝说却没有效果。因为实际情况是“实验室的蚊子能把人抬走”,所以规范和警告都不起作用。对于这种矛盾的情况她也试图向学校反应,但是领导不重视,问题无法解决。她也说了这样一句话:“那你帮我们反应上去,应该可以。”

受访者19从事的是生物医疗方面的研究,他提到关于实验废料处理方面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他曾经呼吁参照国外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但是得不到回应,于是也就只能作罢。他说“我在(国外某高校)的时候是这样,每个实验室,所有用过的东西,比如说养细胞、养细菌的器皿,都是一次性的,所有用过的器皿都不是随便丢掉,每个实验室都有一个很大的箱子,所有用完的东西都必须丢到这个纸箱子里。纸箱子满了以后把它封好,封好之后在纸箱子上写上哪个实验室,然后把这个纸箱子丢到走道上,就有专门的人把这个纸箱子收走,收走之后作为特殊的垃圾去处理,是要经过处理才丢的。……在国内基本上能这么做的没有,很少。大家都是随便丢,都和普通垃圾一样,所以现在打扫卫生的就很麻烦,一般的东西无所谓,有些垃圾是对环境有害的。所以我们年轻老师在院里也呼吁过好多次,但是没有办法。在国外要处理像这样的一箱垃圾你是要给钱的,为什么要写上实验室的名字,因为这个要从你的经费里面扣钱的,你处理一箱垃圾是要扣钱的。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样的单位专门去处理这种特殊垃圾……从国外回来的这些年轻人,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看到很着急,对环境污染很厉害,我们呼吁也没有办法。……我们呼吁也没有地方呼吁,我们最多开教代会的时候说一下,领导也没有办法……领导说我们向上反映,这个东西不是某一个领导可以拍板。”

(三)强调责任意识,推进规范建设

受访者16从事的是水生植物的生理机制的理论研究。尽管她认为这属于基础研究,但是在访谈中介绍的时候,她将研究的意义与全球环境变化的大背景联系起来。她提到自己研究的是外界条件的变化对藻类的光化学反应的影响这个比较专门的方面,但是环境变化对生物生长的影响,“间接地对我们人类生存各个方面环境都会产生影响”。她的实验研究主要对象是藻类,对于做完实验之后的废液,即不用的藻类,她要求自己实验室的研究人员要先将这些水藻用乙酸杀死,然后再倒掉。据她说,不少的实验室都是直接倒到下水道里面。尽管实验中用的藻类是来源于自然水体中的品种,流入自然环境应该不会有多大害处,但是她说道:“藻类说它很脆弱也很脆弱,说它强大也是很强大的,个别藻类会发生一些遗传变异,或者怎么样,然后在水体里面,你很难保证它不会大量地繁殖或者有其他的影响。因为有些藻类你对它的特性掌握不准,这个很难预测,最好不要这样。不管什么样的藻类都先把(它)杀死。这个倒到下水道里面,下水道里面有很多,长期的藻类就这样进化过来的,就担心出现问题。”由于这个处理方式并没有现成的规则,而她也是在国外实验室做研究期间学习而来的,当访谈人问道,没有上级规定,也没有人来监督,她为什么认为需要在自己的研究团队里执行这样的步骤。她说:“很简单的一种意识,就是要保护环境这么一种概念,也没有想太多。有的藻种生命力非常强的那种,不管怎么样产生适应性也好,变异也好,大量繁殖对水体污染很麻烦的。或许可能性很小,但是还要尽量地这样做。很简单的想法……自己觉得应该这样做一下。”

2011年11月,由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主办的“2011科技伦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科学院多位院士和相关领域的科学家,科技伦理、科技政策、科技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家各部委和科协的有关领导都参加了会议,围绕着“纳米技术伦理问题”和“转基因技术伦理问题”两项主题,深入研讨了技术发展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可能出现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科学家在推进技术良性发展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科学家应遵循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经过讨论,与会代表建议由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组织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纳米、转基因技术研究行为规范,用于指导科学家的研究活动,体现科学共同体负责任的科学研究态度,推进技术良性发展,保障环境、社会和国家安全。(张思光,2011)随后,在2013年4月,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发布了《关于负责任的转基因技术研发行为的倡议》(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2013),提出从事转基因技术研发的科学家要“关注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和社会效果,自觉维护健康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安全”“遵守伦理规范,保障安全,缓解资源约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对技术伦理的敏感性,自觉思考技术开发和应用可能带来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以及进行决策咨询、科学传播,以及伦理教育等相关方面的原则、责任范围和行动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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