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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解析:法官心证基本类型展开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通过庭前阅卷所形成的心证属于庭审外心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心证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法官在阅卷、开庭审理、合议庭之间的交流与独立思考过程中逐步加深主观认知的过程。(四)独任制法官的心证与合议制法官的心证所谓独任制法官的心证,是指在实行独任制条件下按照诉讼程序由一名法官主持庭审活动并制作裁判文书所产生的心证。独任制法官的心证的形成过程由该独任法官自主决定,无须与他人协商。

分类解析:法官心证基本类型展开

类型化的研究有助于对于研究的对象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以便观察、认识和把握有关事物在不同情况下的特征、属性和规律。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官的心证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临时性心证与终局性心证

以心证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所呈现的状态与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将法官的心证分为临时性心证与终局性心证。所谓临时性心证,是指法官自介入案件审理伊始至庭审结束时就审判上的有关事项所产生的心证。在诉讼上,法官产生临时心证的节点一般在庭审前的阅卷之后,疑难案件会在庭审过程中的证据调查(尤其是在经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之后)阶段形成。所谓终局性的心证,是指法官在庭审结束之后以及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就审判上的有关事项所产生的心证。法官终局性的心证是法官制作裁判结果的最终依据。

从发展阶段上来看,临时性心证是某一特定心证的起点和持续过程的一部分,而终局性心证则是该心证的终点与末端。与终局性的心证相比较,法官的临时心证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可塑性。所谓心证的可塑性是指,法官的心证在诉讼过程中对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内心确信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不确定状态系受到来自于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持续不断施压影响所产生的结果的反映。第二,过程性。心证的形成过程可以被理解为临时心证的产生、发展、变化、固定的过程,系临时心证逐渐成熟并走向终局性心证的过程。

对某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表现为心证的程度,究竟对某一待证事实需要何种证据以及何种数量的证据才能够达到其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在何种情况下,法官就此获得内心确信,在出现对方当事人的抗辩与反证或反驳性陈述之后,很可能致使法官就该待证事实原已形成的内心确信受到实质性的削弱。故此,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心证往往具有临时性质。

在原则上,任何审判上的事项都可能作为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对象。例如,就个案当中的特定待证事实而言,它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上的攻击与防御的机会,同时为法官心证的形成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使得法官的心证有可能进一步接近于案件真实的发现,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意义上的事实真相。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其诉讼利益,其所投入的时间、精力及其他成本的努力并非是无限的,而是相对有限的。只要法官能为双方提供攻击与防御的机会,除非其中一方无能为继下去,否则法官只能以此为终点,旋将其临时性心证转换为终局性的心证。正是在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法官的临时性心证不断进行交流、互动的过程当中,随着诉讼的终结那一时刻的到来,法官的临时性心证也就随即被定格在终局性心证的节点之上。由此而决定了终局性的心证在转换为裁判结果的过程当中,系在双方当事人均对此已有所预期的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自然的表象。

(二) 庭审上的心证与庭审外的心证

所谓庭审中的心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就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等所形成的心证。庭审上形成的心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庭审上所形成的心证是对庭审外特别是庭审前所形成心证的核实、印证和补救;第二,由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法官心证的形成(有可能)是在双方当事人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进行充分攻击与防御条件下所形成的,因此这种心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第三,为了防止和排除因当事人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出的主张、陈述的事实、发表的辩论意见或抗辩意见等存在错误、遗漏、偏失或因就有关问题产生的误解对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产生的不良影响,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官可以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其心证。在听取有关当事人的解释、说明、补救的基础上,法官对其原有的心证加以调整、改进、补充和完善。因此,在庭审上系将法官的心证作为当事人辩论的议题,或者说,法官以适当方式将其心证作为与当事人进行交流、讨论的议题。

所谓庭审外的心证,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外,法官就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等所形成的心证。所谓开庭审理之外,其范围既包括开庭审理之前的审前准备阶段,也包括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开庭审理之间的期间,还包括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之后至裁判文书作出之前的阶段。在审判实践中,基于庭前阅卷,经由就事实及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分析提炼,使得大部分承办法官已经就案件的主要问题形成了初步心证,庭审提纲能够体现法官形成初步心证的基本思路。对庭审提纲进行充分解读有助于发现法官心证在哪些问题上还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询问。可见,法官通过庭前阅卷所形成的心证是法官心证初步形成的摇篮。法官通过庭前阅卷所形成的心证属于庭审外心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庭审外的心证还包括合议庭成员在庭前或开庭审理之外其他时间段内就案件进行评议时所产生的心证,这种心证的形态主要是合议庭成员就案件主要问题达成一致认识所形成的心证以及产生分歧之后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所产生的心证。(www.xing528.com)

(三)确定性的心证与不确定性的心证

法官在诉讼上对于特定的事项已经产生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心证,均可被称为确定性的心证。反之,法官在诉讼上对于特定的事项既不能产生肯定性的心证,也无法产生否定性的心证,这两种情形均可被称为不确定性的心证。[47]

确定性的心证与不确定性的心证,既可发生在临时性心证当中,也可发生在终局性心证当中。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心证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法官在阅卷、开庭审理、合议庭之间的交流与独立思考过程中逐步加深主观认知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官对于有关证据问题、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等,会存在摇摆不定的状态,在主观上不能按照相关的证明标准产生某种确信度。法官在审判上产生不确定性的心证,往往会对发动某一诉讼攻击或提出某种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无法得出确定性的心证,在此会被认定为具有消极的否定性效果。

(四)独任制法官的心证与合议制法官的心证

所谓独任制法官的心证,是指在实行独任制条件下按照诉讼程序由一名法官主持庭审活动并制作裁判文书所产生的心证。独任制法官的心证的形成过程由该独任法官自主决定,无须与他人协商。所谓合议制法官的心证,是指在实行合议制条件下由3名或者3名以上(奇数)法官(含陪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在共同审理案件并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所产生的心证。合议制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较为复杂,在许多情况下取决于合议制成员相互协商、妥协的结果,尤其是庭审终结之后,为了达成终局性心证,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当法官之间就有关审判事项难以达成共识时甚至会动用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决定终局性的心证。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某些重要事项在合议庭成员之间产生严重分歧如确定争点范围、确定专业鉴定的范围、在某一诉讼阶段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48]、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诉讼当事人等,也不排除采用这种表决的形式。在采用表决形式决定合议庭心证时,如遇有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不能形成简单多数,原则上,合议庭的心证取决于审判长的心证。另外,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合议庭对外的一致性,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不可能对任何事项都采用休庭协商来决定形成何种心证,而是通常随机由审判长代表合议庭统一形成心证,当然也不排除在合议庭成员相互之间配合默契的条件下,由审判长以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以合议庭的名义在庭审上公开心证。

(五)一审法官的心证与上诉审法官的心证

所谓一审法官的心证,是指法官在一审程序中就审判上有关事项所形成的心证。所谓上诉审法官的心证,是指上诉审法官于上诉审程序过程中所产生的心证。上诉审法官的心证与一审法官的心证之间具有独立性,并且这种独立性又具有某种相对的承受性以及不同程度的否定性。所谓具有独立性是指,上诉审法官心证是在上诉审程序中所独立形成的心证,与原一审程序存在客观时空上的不同,故此这种上诉审程序不是对原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所谓具有某种相对的承受性是指,上诉审法官的心证是上诉审法官按照上诉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原一审法官的心证进行审查、核实、研判的基础上产生的,这种承受可分为概括性的承受和选择性的承受,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维持一审判决或部分改判中所体现的法官心证。所谓不同程度的否定性,主要分为全部否定、部分否定和概括性否定,在审判实践中相应体现在二审法院作出全部改判、部分改判和发回重审中所体现的法官心证。

“在大多数案件中,初审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有着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一种在上诉时上诉法院很少干预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对‘事实的自由裁量’几乎是没有限制的。”[49]故上诉审法官心证的形成难以重复或复制一审法官那样所基于一审程序的全面性、完整性基础与环境体系,使得上诉审法官的心证不得不建立在形成一审法官心证资料的基础之上。例如,凡一审程序已经就有关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等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的调查询问,二审法院不必重复进行,只需查阅一审时的庭审笔录,但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查询问。上诉审法官心证的形成,系将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当中提出的主张、事实陈述或有关证据材料、一审法官的心证等一并作为审查判断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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