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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本质、种类、功能与特点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样一来,“法”,特别是制定法就与“道”联系起来,它渊源于“道”,特别是人之“道”的“义”,是实现这种“道”的特殊方式。“当故不改曰法”。这种“法”的叫法比较多,如令或政令、律、法律、法制、宪、刑等。他指出这种法的特点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用赏罚两种办法规制人们的行为,对违反者“杀僇禁诛”。他认为法的功能是给人们提供行为准则,用以决疑而明是非和兴功惧暴。

先秦法家:本质、种类、功能与特点

1.“法本乎道”。首先,他继承了传统的“道法”的观念[1],在对“道”进行系统深刻论述的基础上,明确地阐述了“法本乎道”的观念,揭示了法与道的内在关系。指出法基于人的社会生活之道——“义”,是“义”的衍化物——“礼”,即用以规制和统一人们的外在行为,使之合于“义”的行为的仪表礼节。不同的是,“法”是一种特殊的“礼”,是由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君主制定的“礼”。因而“法”从根本上渊源于“道”,是现实生活中最能体现“道”的东西,是君主治理国家的最高的“道”。因而他在《管子·任法》中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在《管子·枢言》中说:“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他还在在《管子·心术上》中论述了“法”与“道”的内在逻辑关系,说:“天之道,虚其无形。虚则不屈,无形则无所位迕(抵触),无所位迕,故偏(遍)流万物而不变。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不别也。间之理者,谓其所以舍也。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这就是说,“道”产生了“德”和“理”,而人类社会的“德”和“理”就是“义”,而“礼”是外化为行为标准的“义”,“法”则是以权力为后盾的权威性的行为标准。所以他得出结论,法渊源于道,是治理社会中最高的道。这样一来,“法”,特别是制定法就与“道”联系起来,它渊源于“道”,特别是人之“道”的“义”,是实现这种“道”的特殊方式。

2.“法”的种类和特点。他把法分为两种:(1)一种是客观法,即客观事物固有的法则或准则,是事物运动中相对稳定不变的部分。如在《管子·正篇》中曰:“如四时之不貣(忒),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日月之明,曰法。”“当故不改曰法”。《管子·明法解》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七法》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2)另一种是主观法,即君主或执政者所制定的用于规制和约束人们的制度和法令。他在《管子·任法》中曰:“法者所以一民使天下也。”在《管子·法禁》中曰:“君壹置则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这种“法”的叫法比较多,如令或政令、律、法律、法制、宪、刑等。他指出这种法的特点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用赏罚两种办法规制人们的行为,对违反者“杀僇禁诛”。所以他在《管子·心术上》中说:“简物、小未,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www.xing528.com)

3.法的功能。他认为法的功能是给人们提供行为准则,用以决疑而明是非和兴功惧暴。他在《管子·禁藏》中曰:“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在《管子·七臣七主》中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吏民规矩绳墨也。”另外,也是更重要的,“法者所以一民使天下也”。也就是说,法是执政者的君主用以治国理政,统一人们的行动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即治国之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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