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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学: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丧葬费丧葬费,是指侵权人一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用的金钱赔偿。

国家赔偿法学: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标准

所谓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意志和利益而不受约束、控制、妨碍进行行动和思维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有悠久的历史,在各国的民事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早在古罗马时期,自由权就与市民权等权利构成人格权利的基本内容。在现代立法中,自由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权,已经得到理论界司法部门的重视和认同。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自由权的现象仍时有所见。对此,国家应该坚决纠正,严加惩处,并给当事人以适当的赔偿。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赔偿立法看,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一般采用金钱赔偿方式进行赔偿。在确定数额时,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以受害人被羁押的时间计算赔偿数额,但具体做法各异,其中主要有:规定每日赔偿金的固定标准;规定每日赔偿金的选择范围,并规定选择时的考虑因素;只是规定每日赔偿金的范围。[10]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其一,《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限额或固定的标准。其二,赔偿数额对所有人一律平等,无论受害人在失去人身自由期间实际损失如何,也无论受害人的身份、职业或其他情况如何。其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计算标准,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样便于操作。在计算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时要注意将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日和释放当日计算在内。其四,国家上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的方法计算。所以,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标准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公式计算得出:

公式一: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公式二: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全年法定工作日数

实践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发文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11]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公式中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简单地理解就是“作出决定”的上年度,要么是原决定要么是复议机关或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因为经过复议机关或赔偿委员会,一旦改变即为有了新的决定,而一旦维持则仍按原决定的上年度。比如,陈某与黄某打架,黄某把陈某打成轻伤。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黄某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黄某由于没钱交保证金,15天的治安拘留被执行。黄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黄某紧接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被确认违法,所以黄某被拘留15天的损失应当获赔。所以黄某被违法拘留15天的赔偿金数额总额应当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15天计算。[12]

2.生命权损害赔偿标准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不管自然人是否自己意识到,从出生之时,生命权就随之产生,人的生命与生命权相伴而生,不可分离。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是其他人身权存在的基础。自然人的生命是人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自然人生命的维系,是人的权利得以确认和保护的基本前提。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侵犯公民生命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慎重处理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侵害生命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的法理依据何在?在我国存在“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加害人赔偿义务说”“同一人格代位说”“间隙取得请求权说”“双重受害人说”等。[13]本书依据“双重受害人说”解释,即在侵害生命权的场合,存在双重受害人,一是丧失生命权的人;二是因救治、丧葬受害人而受到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近亲属。因此,死者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通过继承;二是受侵害的事实。

从赔偿角度看,其标准应以受害人生命如果存续下去所能获得的合理预期利益为依据,以死者的年龄、健康、能力、收入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所以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其赔偿范围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伤害所需赔偿范围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生前的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1)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侵权人一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用的金钱赔偿。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其死亡的,死者的近亲属要对死者进行安葬,这就产生了丧葬费的支出。这些费用一般包括安排同事、亲朋遗体告别租用场地、进行组织的费用,为死者整容化妆、运尸、冷藏、骨灰寄存等费用;土葬的地方,为死者购买墓地、棺木以及安葬死者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的认识,我国经历了由“精神抚慰”到“物质损害赔偿”的转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余命”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3)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计算方式与“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相同。即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另外,《国家赔偿法》对于生命权损害赔偿标准并没有规定医疗费。实践中,不少死者并不是因国家的侵权行为导致立刻死亡,而是经过医院救治后死亡。这样,生命权损害案件时常会发生医疗费。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和第34条具体规定的内在联系,我们认为,如果发生了医疗费,生命权损害赔偿标准应该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和医疗费。[14]

3.健康权损害赔偿标准

健康是指人的各项人体器官发育正常、功能良好、心理健全的状态。追求健康,享有健康,是人们所追求的生存目标。健康是人类适应生存竞争的重要保证,也是享受生活的一个重要理想,如果没有健康,生活的幸福感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影响一些人对生命价值的判断。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生理功能健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生命和损害公民的健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非法侵犯他人身体及心理机能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侵害后果可能是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也可能是当时受到伤害,经过医治后康复。如果侵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则属于侵害生命权的范畴。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的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造成公民身体的伤害;二是造成公民身体残疾。因此,健康权损害赔偿包括身体伤害赔偿和残疾损害赔偿。(www.xing528.com)

(1)身体伤害赔偿

一般伤害,指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因受到伤害,通过治疗可以康复的侵害。人身一般损害的赔偿,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尚未达到被侵权人伤残、死亡后果的一般损害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侵权行为法》第16条规定:“对于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当然,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并不仅仅限于这些典型的赔偿项目,只要是为了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例如营养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以及侵害身体权所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等。当然,这些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否则既会增加侵权人不应支出的经济负担,也会助长被侵权人的不当请求行为,有失公正。

①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医药费和治疗费,是指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所必须支出的各种费用。医疗费一般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15]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医疗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康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当然,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在将来必然发生的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计算和赔偿。

②护理费。护理费是指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被侵权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生活能够自理,无须支出这种费用。在遭受损害后,不得不支付此等费用,因此该笔费用的发生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费用的承担通常需要医疗单位或法医的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护理费一般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予以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原则上参照因其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雇佣专门护工的,原则上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另外,护理期限原则上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误工费。误工费,即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赔偿责任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被侵权人从遭受伤害到治愈或者定残,或者从侵权之日至死亡之日这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失去或减少的劳动收入费用。在民法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国家赔偿法没有区分不同情况,而是一律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④交通费。交通费是指被侵权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赔偿交通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支出确定,以正式交通费票据为准,票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于交通费的计算,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予以支付。[16]

⑤营养费。营养费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恢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之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的支出是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多次确认了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侵权人营养费的赔偿。通常而言,确定营养费的依据有两个:一是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

⑥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损害后,被侵权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侵权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样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残疾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造成残疾是指被侵权人身体遭受伤害,致使部分肌体丧失功能,不能再恢复,因而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根据上述规定,残疾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残疾增加的必要支出(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条件: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①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被侵权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器具主要包括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助听器、盲人阅读器、助听器、矫正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计算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一般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②护理费。加害人不仅需要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而且需支付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护理期限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其护理级别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③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致使公民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后,国家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残疾后所特有的一个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④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即受害人为恢复因国家侵权行为而减损的器官功能进行各种康复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康复费包括为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包括物理疗法、语言治疗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认知功能训练、手足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心理治疗、职业疗法所付出的费用不包括在康复费之内。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而需要心理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可以通过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得到补偿。继续治疗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遗留功能障碍包括:组织、器官缺损、坏死需要进行修补、再造或移植,损伤导致容貌和体形发生显著的改变,肌腱、神经损伤需要二期修复等。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应当根据实事求是原则和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加以确定。

⑤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残疾损害生活费的标准与生命权损害赔偿中抚养费的标准一样,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残疾损害赔偿还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其一,残疾损害是一种严重的身体伤害,以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为标志。受害人如果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则不适用该赔偿标准。其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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