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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结构模式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金融Originator信用中介平台模式主要是指这两类平台。目前互联网金融类资产结构化中,为了对有关债权进行确认,一般是到地方金融交易所进行登记。但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则于平台发行,投资者通过平台认购。(二)互联网金融Sponsor模式在Sponsor模式下,结构化项目的发起人不是原始权益人即贷款发放人,而是发起人通过收购其他原始权益人的贷款债权进行结构化,发起人往往通过过桥资金收购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债权进行结构化。

互联网金融的结构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Originator信用中介平台模式

互联网金融平台资产要么来自线上,要么来自线下。就信用中介模式来说,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业务建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资产产生于线上交易或称电子商务,我们不妨将其称为电商系平台;而传统金融介入互联网形成的平台如银行系网贷平台及小额贷款平台,由于其资产主要产生于线下金融机构或类似金融机构,我们不妨将其称为金融系平台。互联网金融Originator信用中介平台模式主要是指这两类平台。一般来说,结构化对于发起方的意义在于降低融资成本、多样化资金来源并改善风险管理的能力。无论是网贷平台还是电商平台,其进行结构化的动机大体上均来自这三个方面。

Originator信用中介平台模式的主要程序有如下几步。

(1)发起人构建基础资产池。把希望用来证券化的可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委托贷款资产、信贷资产或小贷资产等进行剥离,组成一个资产池。

(2)成立SPV,进行资产证券化。对于Originator信用中介平台模式来说,基本上是由平台或平台关联方担任类似的SPV直接销售给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结构化投资者所购买的证券资产,其风险与出售资产的平台及平台关联方的风险联系在一起,并没有做到使结构化后的资产出表,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当然我们可以认为这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

(3)证券登记、托管、发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登记托管机构主要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登)、全国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清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等。目前互联网金融类资产结构化中,为了对有关债权进行确认,一般是到地方金融交易所进行登记。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般是由承销商开展。但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则于平台发行,投资者通过平台认购。根据事先设计好的交易结构,平台或关联方依据SPV所组成的资产池采用公开或者私募等方式发行证券,发行所得用来支付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起人也即原始权益人。

(4)项目后续管理与结算。证券发行成功后,贷款服务机构——一般就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负责资产池存续期期间的管理,包括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的收取、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法律行政税务等其他相关事项。

总之,与我国资产证券化相比,网贷类资产证券化有所“变通”。在Originator信用中介平台模式下,发起人一般是需要融资的小贷公司或者是拥有委托贷款或信贷资产的主体,网贷平台或平台的关联公司充当了类SPV的职责,对这些小贷资产进行打包,通过在地方金融交易所登记挂牌进行增信(实际上这种增信并非是对投资者风险的降低,只是对债权资产进行登记,从某种程度上确认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唯一性),然后由有关联的公司摘牌买回资产,将资产或者收益权转让给平台进行发售。P2P网贷平台可能是唯一承销商,也可能代售部分产品。最后由小贷公司回购来实现投资收益,如果小贷公司无法兑付,则由担保公司兜底。

(二)互联网金融Sponsor模式

在Sponsor模式下,结构化项目的发起人不是原始权益人即贷款发放人,而是发起人通过收购其他原始权益人的贷款债权进行结构化,发起人往往通过过桥资金收购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债权进行结构化。(www.xing528.com)

1.Sponsor模式产生的原因

Sponsor模式的发起人进行结构化的动机显然不是为了降低融资成本、多样化资金来源或进行风险管理,其直接动因可以说是套利,当然Sponsor模式对于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也是有益的,因为可直接降低其成本。

一方面,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说,将进行结构化的基础资产转让给Sponsor模式发起人,从某种程度上可以更高效地回笼资金,不再主导或参与结构化的其他环节,以相对低的成本和较少的精力实现资金更加有效的利用,特别是对于基础资产规模不大的原始权益人来说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实现结构化也是有一定成本的。除了资产规模不大的原因,企业主营业务模式各异会导致募集能力不足、募集时间无法满足要求,现金流特点会导致期限错配,有时甚至需要借助SPV的过桥贷款满足流动性要求,以上情况在企业结构化中更为常见,这都导致了Sponsor模式有比较深厚的需求基础。

另一方面,对于Sponsor模式发起人来说,通过债权汇集来源不同的基础资产组成现金流,可以较好地实现风险和现金流的有效管理,从而在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之间实现资本和风险的再配置和再利用,“从管理中要效益”,实现其套利目的。

2.Sponsor模式的基本特征

Sponsor模式作为结构化的一种模式,自然符合结构化的一般特征,但也有其与众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导致不同的操作方法,这里我们主要分析资产池特征和增信结构设计两个方面。

1)资产池特征

一般而言,结构化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都是要求高度同质的,比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结构化、汽车抵押贷款结构化。但在Sponsor模式中,由于基础资产是收购不同主体的其他债权而来,如果要求其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现金流结构、违约风险、到期日结构和收益水平都一致,很难达到要求。因此在Sponsor模式下,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比较分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风险的分散性。

2)增信结构设计

一般而言,结构化的增信结构为水平和垂直的优先-次级结构。由于Sponsor模式下各资产的现金流特别是违约水平不一,在增信结构设计时可能还要考虑对资产池中不同基础资产的优先-次级进行划分。因此,不管是采用水平还是垂直结构,均要考虑不同的基础资产来源的不同风险,以保障优先级证券持有人的收益分配。在采用超额担保进行增信时,可能要对每种基础资产均进行适当比例的留存,以使风险水平保持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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