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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转向下的剥削理论规范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文本空白的研究前提下,许多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力图重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规范原则。因此,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树立一种明晰的、有吸引力的规范原则是在道德上谴责资本主义剥削的关键。布坎南认为,马克思剥削理论的核心规范原则是康德式的“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诉诸自由的剥削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剥削之所以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涉及强迫性的劳动,它损害了自由的价值,侵犯了人们的权

政治哲学转向下的剥削理论规范

正如布坎南所说:“尽管剥削概念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细致的文本解读表明,马克思的著作对这一概念没有作系统的说明。”[19]的确,尽管马克思似乎常以一种道德谴责的方式使用“剥削”这一术语,但它究竟隐含着何种道德意义却并不明确。在这种文本空白的研究前提下,许多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力图重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规范原则。在他们看来,只有回答了剥削理论的规范原则是什么,才能回答剥削为何是不正义的。因此,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树立一种明晰的、有吸引力的规范原则是在道德上谴责资本主义剥削的关键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在重建剥削理论的规范原则时存在两种基本思路:一种思路认为,经典马克思主义剥削概念只是一种描述性概念,它缺乏规范性力量,无法完成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因此需要从新的角度诠释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规范原则,这一思路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默;而另一种思路则认为,马克思使用的剥削概念并不缺乏道德内容,它本身已暗示剥削含有道德错误,只是需要对其进行清晰的澄明和重构,莱曼、布坎南、埃尔斯特、佩弗都持这种观点。从根本上看,这种分歧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剥削概念究竟是纯粹描述性的还是带有评价性的问题。持第一种思路的人认为,基于剩余价值的经典剥削概念(剥削即资本家从工人的劳动中榨取的价值超过了对工人劳动力的报酬)只具有实证的意义而不具有道德的意义,剩余价值只解释了经济利润是如何可能的,这种描述性事实并不包含剩余价值转移是错误的道德评价。持第二种思路的人则认为,剥削本身就是一个评价性概念。佩弗对这种分歧作了很好的概括,他说:“在理解马克思经济剥削概念时需要作出一种选择。可选项之一是将剥削看作在根本上是技术性的、非评价性的概念,然后在判断剥削是否在道德上是错的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是错的时,再引入合适的价值。可选项之二是将剥削看作一个评价性术语,然后再引出这一概念所已经包含的价值。”[20]

无论持何种思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目的都在于恢复或重建剥削概念所蕴含的道德内容,他们从马克思的文本出发,经过精细分析,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规范原则来谴责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性。布坎南认为,马克思剥削理论的核心规范原则是康德式的“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他基于文本分析重建了一种宽泛的剥削概念,它包含三个元素:第一,剥削某人就是将他或她利用为工具或自然资源;第二,这种利用对于被利用者来说是有害的;第三,这种利用的目的在于某人的自身利益。[21]这一概念并不仅仅指资产者在雇佣劳动关系中剥削工人,重点在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人的关系在总体上是剥削性质的,这不仅包括资产者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包括资产者与其他资产者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剥削发生在一切出于个人利益而将人们有害地利用为工具的地方”[22]。布坎南认为,马克思的这一剥削定义显然具有道德含义,它将社会关系描述为剥削性的,正是暗示剥削在道德上是恶的或错的。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错误在于,资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一个人仅仅当作手段,或是将人当作非人的东西来利用。布坎南进一步指出,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正是对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仅仅被当作物对待的现象的解释,重建后的剥削概念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与其异化理论紧密相系起来,有助于增强剥削理论的解释力和道德力量。[23]

科恩和胡萨米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剥削是一种盗窃,它的道德错误就在于不公正地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马克思经常将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说成是“抢劫”“掠夺”“盗窃”,把剩余产品称作“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称作从工人那里掠夺来的赃物,还指出即便资本家以“十足的价格来购买”劳动力,也只是“用从被征服者那里掠夺来的货币去购买被征服者的商品”。[24]他还提到每年的剩余产品是“从英国工人那里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25],是“从工人那里掠夺来的赃物”[26],他把未来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废除称作“剥夺少数掠夺者”[27],他还指出,资本主义所生产的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28]科恩认为,剥削作为一种盗窃,这一论断本身即蕴含了强烈的道德谴责,因为“一般而言,盗窃是指错误地获取权利上属于他人的东西,因此,盗窃就是一件不正义的事情,那么建立在盗窃上的制度(即资本主义)就等于建立在不正义之上”[29]。

卢克斯则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是复杂而多视角的,并将剥削的道德错误总结为四个方面:第一,从等价交换原则来看,剥削是一种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但在这种形式中,从“现象”层面上看,劳动力似乎是“自愿地”与工资进行交换的。第二,从自由的角度来看,剥削是通过剥削者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支持)来实现的,它基于一种被迫的劳动,在这种劳动中,在“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下,[30]劳动者首先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尽管不是出卖给某个既定的资本家),然后,在监督和控制下被迫进入劳动过程。前一种强迫与马克思所说的“形式上的自由”(比如为谁工作和购买什么的自由)是一致的;后一种强迫则存在于资本家对劳动过程——基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合法控制之中。第三,当用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原则来衡量时,剩余价值就表现为不公平或不正义地从劳动者身上榨取的东西。所以马克思说“逐年都在增长的剩余产品的一大部分”是“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31]而工人对不可避免的榨取与不公平的回报的接受,源于被资本家和工人所内化的普遍的资本主义精神。马克思所说的剥削只有在违背按照分配原则提供的、外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时才是不正义的。最后,从人类解放的角度来看,剥削包含着劳资关系本身——以及商品交换关系——的无情性,即一种计算的、工具的性质。这种性质建立在各方相互冲突的利益追求上,而各方对待彼此及对待他们自己的方式与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人的关系是相矛盾的。[32](www.xing528.com)

除上述观点之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在批判剥削时还诉诸两种重要的规范价值,它们也是最有说服力、最典型的两种政治哲学价值,即自由与平等。诉诸自由的剥削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剥削之所以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涉及强迫性的劳动,它损害了自由的价值,侵犯了人们的权利,这种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莱曼、佩弗、霍姆斯特姆、埃尔斯特等;诉诸平等的剥削理论则认为,当工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受到剥削时,分配正义的原则或社会公平的原则被破坏了,这种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罗默、阿内森、科恩等。基于自由的剥削理论从劳动环节或生产环节入手,认为剥削产生于劳动(生产)过程;而基于平等的剥削理论则从分配环节入手,认为剥削产生于初始资源的分配。从具体的规范内容来看,基于自由的剥削理论认为:一是剥削的不公正最终可被归结为社会关系的非正义性,即一种非生产者压迫生产者的社会关系;二是就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而言,强迫性是剥削的实质要素;三是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剥削只能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它是某种现行的生产制度的必然产物,而非偶然造成的结果。而基于平等的剥削理论则认为:一是剥削的不公正在根本上源于分配中的不公正,它体现在财产的不平等分配上;二是剥削并不一定包含强迫性,即便人们有自由选择的可能,也会产生剥削;三是剥削不一定发生于生产过程中,它也会在交换过程中产生。[33]这两种理论观点鲜明、针锋相对,各方的代表人物进行了多回合的论战,我们可以先从双方的论辩中来了解这两种理论的具体观点。[34]

莱曼认为,从分配角度来理解剥削的不正义之处的观点不够深刻。他指出,在物与物或人与物的关系背后,隐藏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进一步说,隐藏的是“阶级与阶级的关系”[35]。也就是说,分配不公的本质问题在于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隶属,或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控制。莱曼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如果采纳基于分配不平等的剥削定义,将付出很大的代价:第一,如果将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不平等的初始资财分配,将使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变得无力。有产者拥有生产资料与无产者没有生产资料之间的差别的确构成了一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并没有无产者受到有产者的奴役这一规范内容来得强烈。关键问题并不在于财产初始分配的一般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可能是拥有的较多与拥有的较少之间的差别),而在于一种特殊的不平等:一方拥有,另一方一无所有。这种不平等的关键也不在于它导致了不平等的劳动交换,而在于它使得一方完全受制于另一方,必须依赖于另一方才能生存,即奴役。因此,从分配方面来理解剥削将弱化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力量。第二,从分配的不平等来理解剥削,将混淆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时所使用的阶级关系这一重要概念。如果以分配不等来定义剥削,那么剥削也可以发生在拥有较多资本者与拥有较少资本者之间(他们都是有产者),这样一来,阶级与剥削之间的联系就成为一种偶然的联系。但是对于马克思来说,阶级关系是剥削展开的主轴,剥削是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关系。因分配产生的穷人与富人并不是问题的重点,这些只是经济概念,而不属于阶级范畴,因此以平等分配作为规范基础的剥削定义无法承载对资本主义的批判。

主张从平等的角度来定义剥削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则提出了相反的论证。科恩指出,认为剥削的错误在于强迫工人提供雇佣劳动,这实际是对自我所有权的隐含强调,而自我所有权同样也是自由至上主义的出发点,这将使马克思主义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36]因此,这种基于自由价值的论证不具有说服力,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工人是否被迫接受雇佣劳动,而在于带有不平等的资源分配特征的雇佣制度是否是不公平的。罗默也提出,强迫既不是剥削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剥削的必要条件。如果存在不公平的资源分配,即便在自愿的情形下也会产生剥削。[37]从强迫的角度去理解剥削的缺陷还表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失业者并没有被迫为资本家提供劳动,如果根据基于自由的剥削定义,那么他们就没有受到剥削。而且,如果国家向雇佣工人征税为这些失业者提供救济金,失业者反而成为剥削者。但事实上失业者的境况显然要比受雇佣者的境况还要糟糕,可见基于自由的剥削定义缺乏解释力。相反,如果根据基于平等的剥削定义,只要剩余价值的转移没有受到不平等分配的污染,甚至是有助于纠正不平等,那么它就是正当的。这就解释了为福利措施而征税的正当性,对失业者的救济不是强化剥削而是削减剥削,因为这种做法有利于纠正由最初的不平等分配造成的后果。[38]因此,对罗默等人而言,剥削理论的“道德律令”不是消灭强迫性的剩余价值转移,而应当是“废除生产资料的不平等所有权”。[39]

综上可见,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重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规范内容时,他们往往诉诸不同的价值和原则,而其中最典型的两种规范价值便是自由和平等。它们是政治哲学中最普遍最根本的价值。从它们出发所建构的剥削理论最具道德力量,因此也最能有效地实现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下面对这两种批判思路分别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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