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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剥削对平等价值的损害及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转向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默和阿内森从分配或财产关系的角度重构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目的在于以平等为价值基础来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性。因此,工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遭到了剥削,并且这种剥削是不公正的。罗默也认为,资本主义剥削应受谴责的根由在于它基于不平等的财产关系之上。罗默进一步指出,从根本上来看,资本主义剥削在道德上的错误更明显地从初始分配的不公正手段上体现出来。

资本主义剥削对平等价值的损害及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转向

罗默和阿内森从分配或财产关系的角度重构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目的在于以平等为价值基础来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性。在他们看来,虽然传统剥削概念无法有效证明剥削的不正义之处,但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根本道德判断却仍然是正确无误的,即“如果一种收入分配源于对私有财产的不平等的初始分配,我们就认为它是非正义的”[87]。以平等主义的分配目标为尺度,他们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病症作出如下诊断,“当剥削是一种不公正时,这不是因为剥削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而是因为在一个剥削的环境中所花费的劳动和所得到的收入是不公正的财产初始分配的结果。剥削性分配的不正义取决于初始分配的不公正”[88]。

阿内森指出,马克思剥削思想的规范内容起源于一种理想的合作经济模式的设想,在这种经济模式下,每个人对于经济产品都应得一份平等的份额,并且有意愿为经济作出平等的贡献。[89]以这种观点来看,人们如果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公平份额,就遭到了剥削,并且这种剥削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人们应当公平地拥有种种参与经济贡献的条件,而不受这种贡献行为结果的影响,因为行为结果常常是由一些道德上任意的偶然性所决定的。只有在公平分配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才能拥有平等的参与经济贡献的机会,如果缺乏公平的环境,由此让经济上处劣势者承担不幸的结果,而将高回报提供给经济上的优势者将是不公正的。资本主义社会根据市场信号来对参与者进行回报就属于这种不公正,因为这种分配受到了道德上任意因素的影响,比如私有制本身就是一种最明显的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因此,工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遭到了剥削,并且这种剥削是不公正的。

罗默也认为,资本主义剥削应受谴责的根由在于它基于不平等的财产关系之上。他还指出,所有种类的剥削都源于某种不平等的财产权。比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剥削与对他人的劳动权利的不平等分配有关;而资本主义剥削则与可让渡的生产性资产的不平等分配有关,即生产和分配资源的不平等所有。为了清晰地揭示各种剥削形式与不平等的财产权之间的联系,以突显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错误,罗默提出了一种“撤离原则”,并对基于财产分配的剥削定义作了一种“博弈论”的解释。他指出,一个行为者的团体S在社会中受到了剥削,当且仅当:

(1)如果S带着其社会可转让的财富的资产份额(即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商品),并带着自身的劳动和技能撤离该社会,那么S(在收入和闲暇方面)的境况会比在目前的团体中更好;

(2)如果S的互补团体S′在同样的条件下撤离社会,那么S′(在收入和闲暇方面)的境况会比在目前的团体中更差;

(3)如果S带着自己的资产份额撤离社会,那么S′的境况会比目前更差。[90]

罗默解释道,如果一个团体(或一个群体)S带着它自身的生产性资源,即它的生产技能(及家族份地)撤离一种经济方式反而会改善它的命运,而其互补团体S′的境况会更糟的话,那么这个团体就受到了封建剥削。按照对封建剥削的这种分析,在现实的封建社会中,如果遵循撤离原则,很明显封建领主及其随从的境况将会变糟。同理,如果一个阶级群体带着它的社会人均可让渡生产性资产撤离这一经济方式,它的命运会得到改善,而其余阶级的境况会变糟的话,那么它就遭到了资本主义剥削。罗默指出,新古典经济学家以无产阶级可以自由地选择和交易为由否认工人在资本主义下遭到剥削的做法,正是犯了混淆不同种类剥削的错误,他们把封建剥削当作剥削的范例,所以才不承认马克思主义对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下受剥削的谴责。无产阶级的确没有受到封建剥削,他们是自身劳动力的唯一所有者,因此不会因对适用于封建剥削的财产权(即劳动权利)再分配而受益。自由主义理论之所以与马克思主义在对待剥削的道德判断上存在分歧,原因在于前者“把可转让资产的私有权看作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而且断定一个人在经济上被不公正地利用仅是因为他无法利用他的财产应当给他带来的那些机会”[91]。而马克思主义却将资本主义剥削看作是“对可转让生产资料的不平等所有权导致的机会的不平等”[92]。

罗默进一步指出,从根本上来看,资本主义剥削在道德上的错误更明显地从初始分配的不公正手段上体现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的“所谓原始积累”这一节中讲述了通过圈地运动和其他抢劫方式集聚财富的历史。他写道:“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原始积累的方法绝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93]由于初始资产的不平等分配在一开始便通过不公正途径实现,剥削又因不平等的分配而产生,所以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性更加彻底地被揭露出来。

但是,一些新古典经济学家却为资本主义辩护说,资本的不平等分配也可以通过道德上无可指摘的方式产生,比如通过人们不同的时间偏好率、不同的冒险倾向、不同的企业家的才能和无法预期的运气等而产生。甚至阿内森也承认,对原始积累的道德谴责似乎无法应对如下挑战:假设存在一种资本主义经济,它起源于公平的初始财富分配。但在市场行为中,通过人们不同的天赋才能、勤奋及果敢的程度、运气等因素,一部分人同样能掌控比旁人多许多的资源。更富裕的人便可通过购买那些渐渐失去资源而只剩劳动力的人的劳力来生存,于是同样会形成资本家和工人两种阶级。那么,这种“出身干净”的资本主义就很难被指责有道德上的错误。[94]但是罗默认为,这些为资本主义剥削和不平等的财产权所进行的辩护都是不成立的,并对其一一予以了驳斥。

有些新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即便初始分配是平等的,如果人们有着不同的时间偏好率,即有些人偏好通过当下勤奋积累以换得将来持久的闲暇(将满足延迟),而有些人则偏好眼前的闲暇(即时满足),剥削同样会产生。前一种人往往在初期的勤奋和积累中越来越富裕,成为雇佣阶级;而后一种人则因当初偏好眼前的闲暇而逐渐成为受雇佣阶级。[95]乍闻之下,这种因人们偏好不同所产生的资本主义剥削似乎并不存在可谴责之处。但是罗默指出,要判定这样产生的剥削是否是不公正,必须先析清人们不同时间偏好率的成因。罗默分析道,不同的时间偏好率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由社会建构的,这种差异性源于先前不平等和压迫的历史。不同的出身和社会背景造成人们不同的倾向,“倾向节俭的态度是由文化造成的,文化又是由其居民面对的客观条件形成的”[96],一些人在资本主义企业中的不同成就是过去对资本主义体验的结果。新古典经济学家将时间偏好率看作个人本质的一方面,并认为个人因此应对其负责任并承担后果,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不应将不同的时间偏好率归结为人们自主选择的结果,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时间偏好率是社会形成的,当人们表现出具有阶级特征的行为模式时,必须寻找其社会根源。罗默指出,新古典经济学家妄图诉诸不同的时间偏好率来为资本主义剥削辩护是徒劳的。首先,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同所有权最初都是通过盗窃和野蛮力量而确立的。其次,人们的确具有不同的时间偏好率,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之间不同的时间偏好率主要反映的是不平等和压迫性的财产初始分配的结果。如果不同的时间偏好率的发生是由于先前不平等的历史造成的,那么它就无法为当前不平等的财产权提供正当理由。再次,即便不同的时间偏好率的形成有自然因素起作用,带有遗传或天生的差异,人们也不应当为此而受益或受损,也就是说,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异不具有道德相关性,不应成为不平等财产权的理由。罗默认为利用时间偏好率为资本主义所作的辩护实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主张。

还有一种对资本主义的辩护是这样论证的:不平等的财产源于对“稀缺要素”的报酬,企业家能力就是这样一种稀缺要素,资本家所得的利润是对他们企业家能力的一种回报。具有企业家能力的人发现了其他人没能发现的生产方式和劳动组织形式,他们应该因这种能力得到适当的报酬,因而他们得到更多的收入是公正的。罗默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反驳。他指出,首先,企业家能力并不是一种必定稀缺的要素,事实上,它显现出的稀缺性在更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多数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没有机会发展他们的企业家才能。其次,即便企业家能力是稀缺的,允许拥有它的人随着资本的积累得到巨额回报也是不恰当的。罗默认为,企业家既不需要也没有权利对高额利润提出要求。就需要而言,即便不提供给企业家巨额的利润回报,他们也将继续运用他们的才能。举例来说,日本大企业的经理的收入远低于他们的美国同侪,因此,付给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的报酬只需要满足使他们发挥其才能所需便可。就权利而言,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并没有权利对高额利润提出要求。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企业家的才能往往与其阶级背景和家庭成长环境相关。如果一个资本家具有企业家的才能是因为其家庭环境允许他接触这方面的实践,而一个无产阶级的成员却无此运气,那么,前者的优势就是由机会不等造成的结果,是一种由社会造成的不公平的结果。有人提出,如果企业家的才能不是在成长中学来的,而是生而具有的,或者,有些人天生具有学习这种才能的能力而其他人却不具有,这意味着企业家有权获得利润回报。罗默反驳道,这种观点是以一种自我所有原则为前提的,这种原则主张应当给予一个人对因生而具有的特征所获得的收入的所有权,但这一原则应当受到质疑。首先,这种由自然或遗传因素造成的特征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机会,人们不应默认不平等。其次,即便承认自我所有原则,也无法必然地推出企业家才能应当使一个人得到巨额利润回报,因为他的这种才能也许通过其他形式得到了补偿,比如,通过人们对他的这种稀缺才能的赞美。概言之,一个人才能的形成和施展与其出身及背景有直接关系,而人们在家庭社会背景上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与财富和阶级地位的差异直接相关,所以个人所具有的企业家能力同样也是最初不平等分配的结果。[97]

为资本主义辩护的人还论证说,利润是对风险的回报,现实的投资是带有风险的,资本家应当因这种风险而得到报偿。这种论证提出,假定存在两种人,愿意冒险的人和不愿承担风险的人。在愿意冒险的人中间,只有一些人成为资本家,其他许多人则没有成功或破产。无产阶级就是由那些不愿冒险或曾冒险失败的人构成的。他们被资本家占有的剩余劳动,或者说利润,是一种他们应当支付给资本家的替他们冒险的保险费。换言之,由于资本家的冒险精神,工人可以得到稳定的工资,每天安枕无忧,所以工人应当向资本家替他们进行的赌博支付费用。在罗默看来,这种说法是荒唐的。他指出,许多工人也乐意成为资本家,他们也乐意冒风险,他们却无法这么做,要么是因为他们缺乏进入资本市场的机会,要么是因为他们缺少做企业家的某些条件(比如良好的社会关系)。而且,工人生活中所包含的风险根本不比资本家小,他们面临着职业病、失业和退休后生活贫困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是资本家和企业家们不曾遇到过的。

还有人这样为资本主义辩护,人们通过运气获得财产是合理的,而由运气产生的极端不平等的资本初始分配是正当的。罗默同样也反驳了这种观点,他指出,人最大的运气莫过于继承权,继承权使人们可以获得对有形资本的不平等所有权。从赠予者的角度来看继承权,如果他的财富是通过自身的劳动、技能、时间偏好率和冒险倾向而合法取得的,那么他有权按自己的意志处置这些财产。但从继承者的角度来看,继承权则构成了对潜在继承群体的明显的机会不平等。罗默认为,以机会平等为据,可以反对将运气作为获得合法财产的手段,除此之外,还可以这样论证,因运气而产生的财产应当属于所有人,而不应属于那些运气碰巧降临在其头上的人,因为这些人并没有做过任何有资格获得运气回报的事。[98]至此,罗默证明了,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那些以所谓的道德上无可指摘的方式所得到的不平等财产,实际上都与人们的社会出身、阶级背景紧密相关,即都与初始资财的不平等分配紧密相关,仍要归因于数代人之前的不公正的掠夺和抢劫,因而新古典经济学家为资本主义剥削所作的辩护站不住脚。

罗默指出,剥削产生的根源在于财产的初始分配,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这种制度允许财产分配被累积为代代相传的巨大不平等。阿内森也认为,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即便某种改良的资本主义对于资源的初始分配是公正的,也仍然是剥削性的,因为它允许天赋或运气这些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参与造成最终的不平等结果,而这与马克思的平等主义公平观是相悖的。他认为这一点可以从《哥达纲领批判》中找到论据。马克思在这一文本中阐述了适用于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阶段的两种分配原则,即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和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原则。虽然按劳分配原则实现了人人平等享有资源的权利(以每个人的贡献为统一标准),但马克思仍对这一原则表示担忧。他认为这一原则“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因为这一原则仍然默认劳动者的不平等的个人天赋和不平等的工作能力这些天然特权。[99]因此,对马克思而言,个人天赋等自然因素也是道德上任意的,不应当成为一些人因此而获得更多资源的理由。马克思所赞同的“按需原则”表明了他对平等主义分配的理解,每个人得到公平的份额,意味着“不应当允许道德上任意的因素造成经济益处分配中的不平等”[100]。罗默也指出:“从对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的替代性分配方式——平等主义分配——这一角度出发来描述资本主义剥削,这准确地把握了马克思主义的剥削含义。”[101]在罗默等人看来,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是剥削问题的核心,研究剥削的目的在于推翻生产资料私有制在道德上的合理性,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马克思主义者才找到了废除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的道德依据,即由它所产生的劳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公正的剥削关系,因此,只有废除私有财产权才能够保障正义。

在这一章中,我们主要考察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以正义为核心,以平等和自由为两翼展开的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批判,这构成了他们转向政治哲学研究的第一条基本路径。下面,我们来考察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转向的第二条基本路径,即对当代自由主义正义学说的驳斥。

[1]Richard J.Arneson,“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vol.91,no.2,1981,p.202.

[2]关于西方学者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具体观点,可参见Marc Blaug,Economic Theory in Retrospect,Richard D.Irwin,Inc.,1968,Chapter 7;M.C.Howard and J.E.King,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Marx,Longman,1975.

[3]Jon Elster,An Introduction to Karl Mar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192;还可参见Jon Elster,Making Sense of Mar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127-141.

[4]参见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8,footnote 7.

[5]参见G.A.Cohen,History,Labor and Freedom,Oxford University Press,p.214.

[6]洛克认为劳动创造了人们所享用的事物的几乎全部价值,于是他通过一种“劳动渗入说”论证了对无主世界的不平等的初始占有权。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7节;〔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四章;〔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197页。

[7]参见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

[8]这三个均衡模型的具体内容,参见〔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3页。

[9]〔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10]参见〔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章。

[11]John E.Roemer,Value,Exploitation and Class,Harwood Academic Publishers,1986,p.67.

[12]John Roemer,“New Directions in Marxian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Politics and Society,vol.11,no.3,1982,p.286.

[13]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p.6-7.

[14]Robert Ware,Kai Nielsen eds.,Analyzing Marxism:New Essays on Analytical Marxism,University of Calgary Press,1989,p.311.

[15]参见R.G.Peffer,Marxism,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43.

[16]Jon Elster,Making Sense of Mar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202.

[17]参见R.G.Peffer,Marxism,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38.

[18]Richard J.Arneson,“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vol.91,no.2,1981,pp.208-209.

[19]Allen E.Buchanan,“Marx,Morality and History:An Assessment of Recent Analytical Work on Marx,”Ethics,vol.98,1987,p.128.

[20]R.G.Peffer,Marxism,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42.

[21]参见Allen E.Buchanan,Marx and Justice: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Methuen,1982,p.38.

[22]Allen E.Buchanan,Marx and Justice: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Methuen,1982,p.44.

[23]详见Allen E.Buchanan,“Marx,Morality and History:An Assessment of Recent Analytical Work on Marx,”Ethics,vol.98,1987,p.131.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8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71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4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8页。

[29]G.A.Cohen,“Review of Karl Marx by Allen W.Wood,”Mind,XCII,no.367,1983,p.443.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6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71页。

[32]参见Steven Lukes,Marxism and Morali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p.60-62.

[33]参见Robert Ware,Kai Nielsen eds.,Analyzing Marxism:New Essays on Analytical Marxism,University of Calgary Press,1989,p.303.

[34]莱曼与罗默在此问题上以论文的形式进行过公开交锋,并且双方在论争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了各自的理论,可参考John Roemer,“What’s Exploitation?Reply to Jeffrey Reima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8,1989;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佩弗也在其著作《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一书中提出过对罗默的异议,参见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Chapter 3。

[35]〔加〕罗伯特·韦尔等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36]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6章。

[37]罗默在《什么叫剥削——对杰弗里·赖曼的回应》一文中设计了一个案例,证明不涉及强迫也能产生剥削:在初始资源分配中,阿瑟拥有一台大机器,鲍勃拥有一台小机器。鲍勃用自己的小机器可以生产出足够自己生活的物品,但阿瑟雇佣鲍勃使用自己的大机器,那么鲍勃可以投入更少的劳力而赚得同样的生活物品,同时阿瑟也通过从鲍勃的劳动中获利以得到满足自己的生活物品。如此,鲍勃是自愿接受雇佣劳动,但却受到了阿瑟的剥削。参见John Roemer,“What’s Exploitation?Reply to Jeffrey Reima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8,no.1,1989,pp.94-95.

[38]John Roemer,Free to Lose:An Introduction to Marxist Economics Philosoph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8,pp.134-135.

[39]John Roemer,“Property Relations vs.Surplus Value in Marxian Exploit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1,no.4,1982,p.305.

[40]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一观点的具体论证可参见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3;Nancy Holmstrom,“Exploitation,”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7,no.2,1977,p.358;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Chapter 3.

[41]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罗默和理阿内森持这种观点,本书下一节对此有具体论述。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4页。

[43]佩弗补充说明道,如果说“剥削程度”这一概念可以具有某种规范性的道德内容的话,除非认为马克思持一种功利主义道德论的立场。在功利主义的语境中,剥削程度概念如果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某种效用缺失,就能起到道德批判的作用。但马克思决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这一点佩弗在其著作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的第二章中作了详细论证),所以在马克思这里,“剥削程度”这一概念不具有规范性内容。

[44]〔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www.xing528.com)

[45]Lawrence Crocker.“Marx’s Concept of Exploitation,”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vol.2,no.2,1972,pp.202-203.

[46]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44.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5页。

[48]这一观点最早由南希·霍姆斯特姆提出,再经由佩弗补充和发挥,霍姆斯特姆的观点可参见Nancy Holmstoom,“Exploitation,”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7,no.2,1977.

[49]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46.

[50]参见John E.Roemer,“Should Marxists be Interested in Exploit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4,no.1,1985.

[51]参见李旸:《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道德内容——R.G.佩弗对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重构》,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52]Jon Elster,Making Sense of Mar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211-212.

[53]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12.

[54]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12.

[55]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15.

[56]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21.

[5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5页。

[58]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20.另可参见Robert Ware,Kai Nielsen eds.,Analyzing Marxism:New Essays on Analytical Marxism,University of Calgary Press,1989,pp.308-309.

[5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4页。

[60]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16.

[61]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17.

[6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1页。

[6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8页。

[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62页。

[6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48页。

[6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12页。

[67]〔美〕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94—201页。

[68]Karl 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Harper & Row,1962,p.199;也可参见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66.

[69]佩弗从马克思的著作中引证了丰富的文本依据来重构马克思的自由原则,具体论证可参见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Chapter 3.

[70]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50.

[7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

[72]〔加〕罗伯特·韦尔等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页。

[73]美国的Horatio Alger奖得名于美国知名作家、“美国梦”的积极倡导者Horatio Alger,专门奖励那些在逆境中不断努力并最终获得成功的美国公民。

[74]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50.

[75]必须指出的是,科恩并不是对资本主义的正当性妥协,他只是不认为强迫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必要特征。他也指出,由于通向小资产阶级、资本家和地主阶级的道路是有限的,因而无产者作为一个阶级在集体上又是不自由的。科恩的详细论证参见G.A.Cohen,“The Structure of Proletarian Unfreedom,”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2,no.1,1983.

[76]R.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p.151-152.

[77]参见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18.

[78]〔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79]John Roemer,“Property Relations vs.Surplus Value in Marxian Exploit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1,no.4,1982,p.305;“New Directions in the Marxian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Politics and Society,vol.11,p.280.

[80]关于这一情境设计的更为具体的细节,可参见〔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章和第9章。

[81]帕累托原则,是以提出者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 Pareto)的名字命名,其宗旨是,在配置社会资源以改善人们的境况时应达到最优化。如果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已不可能再使哪怕一个人的处境变好,这种资源分配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

[82]参见〔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页;段忠桥:《约翰·罗默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载《马克思主义哲学》,2006年第3期。

[83]〔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84]〔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85]Richard J.Arneson,“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vol.91,no.2,1981,p.203.

[86]Richard J.Arneson,“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vol.91,no.2,1981,p.212.

[87]〔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88]〔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89]Richard J.Arneson,“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vol.91,no.2,1981,pp.212-213.

[90]John Roemer,“Property Relations vs.Surplus Value in Marxian Exploit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1,no.4,1982,p.285.

[91]〔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92]〔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9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82页。

[94]参 见Richard J.Arneson,“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vol.91,no.2,1981,pp.204-205.

[95]罗默设计了一个案例将这一点解释得十分清楚,详见〔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4页。

[96]〔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97]〔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73页。另可参见段忠桥:《约翰·罗默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载《马克思主义哲学》,2006年第3期。

[98]〔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75页。另可参见段忠桥:《约翰·罗默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载《马克思主义哲学》,2006年第3期。

[9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305页。

[100]Richard J.Arneson,“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vol.91,no.2,1981,pp.215-216.

[101]John Roemer,“New Directions in the Marxian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Politics and Society,vol.11,no.3,1982,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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