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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转向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8]佩弗强调,涉及这种强迫的、无酬的、剩余的劳动的剥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剥削概念,他将其称为严格剥削,并认为这是最符合马克思思想的剥削定义。至此,佩弗通过重构一种包含强迫的剥削定义,捍卫了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道德批判力量。这一理论挑战主要是由埃尔斯特和莱曼回应的,他们通过精致的语义分析使包含强迫的剥削概念更加严密。

分析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转向

马克思从未给剥削下过明确的定义,如何理解剥削概念的涵义直接关系着这一概念的规范内容。有些论者提出,马克思所说的剥削仅仅是指剩余劳动(剩余价值或产品)从一个团体或阶级的人们转移到另一个团体或阶级的人们手中,从其定义来说,它并不包含任何规范性的道德内容。[41]但在佩弗等人看来,这是对马克思剥削概念的误解。佩弗指出,要认识到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道德内容,必须作出几种区分。

首先,人们必须将马克思的剥削程度概念同他的剥削概念区分开来。在马克思的话语体系中,剥削程度是一个与剩余价值率(剩余劳动价值除以必要劳动价值)紧密相关的可以量化的概念,它源自马克思的这句话,“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42]。佩弗指出,这种与剩余价值率相关的剥削程度概念是一种纯描述性的概念,它的确不具有任何规范性内涵[43],但人们往往将这一技术的、非评价性的概念误认为是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因而得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缺乏规范性力量的结论,比如罗默就曾提出过应当抛弃“对剥削的技术性意义上的衡量,即以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剥削”的主张。[44]佩弗指出,克罗克很好地解释了这种错误机制,他说:“有时候,这些技术性问题的解说者给人造成这样一种印象: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核心要点是它是效率低下的……在这一说明下,马克思变成了一个革命的算术工程师,他致力于增加产量和达到平均主义分配,然而却对自由、民主、共同体以及一切无法数量化的东西缺乏敏感度。”[45]也就是说,马克思在研究剥削程度时对量化程度的关注,往往使人们误认为他是一个只关心效率而不关心道德价值的算术家,这种误解的原因在于将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混同为他的剥削程度概念。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呢?佩弗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必须进一步区分一组概念:简单剥削和严格剥削。一般认为,马克思所揭露的剥削事实具体表现为,在资本家与工人的雇佣劳动关系中,由于存在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工人在劳动中所生产的价值远远超出了资本家购买其劳动力的价值,而这超出的部分,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佩弗指出,这是那些过于简单地理解劳动剥削理论的人通常所关注的方面,他们所理解的剥削就是资本家对剩余劳动或价值的占有,或者说生产者无法获得其全部生产价值。但是,这种剥削定义只是一种简单剥削,事实上马克思的剥削概念远不止如此。如果仔细分析马克思对于被剥削劳动的描述,就能够发现一种更为严格的剥削定义。首先,马克思将被剥削劳动理解为强迫的。虽然马克思常常谈到无产者的劳动是“自由的”,但这仅仅是指无产者可自由地将其出卖给任何不同的买主,并不表示无产者在任何现实的层面上能够自由地不出卖自己的劳动,或是无产者能够真正掌控自己的劳动。其次,马克思将这种劳动理解为无酬的,即“未付等价物的”[46]。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屡次提到资本家所窃取的工人劳动是“未付等价物的”,并指出剩余价值一开始就没有一个价值原子不是由别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被剥削劳动的这两个特征集中体现于马克思在谈及资本在劳动过程中榨取工人时所说的一句话:“这种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同意的结果。”[47]所以,马克思所理解的被剥削的劳动是强迫的、无酬的、剩余的劳动。[48]佩弗强调,涉及这种强迫的、无酬的、剩余的劳动的剥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剥削概念,他将其称为严格剥削,并认为这是最符合马克思思想的剥削定义。

佩弗区分简单剥削和严格剥削,是为了突出“强迫”在剥削概念中的重要性,并以此捍卫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道德内容。他指出,罗默等人之所以认为经典马克思剥削概念缺乏道德内容,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将简单剥削与严格剥削区分开来。简单剥削,即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作为一种纯描述性的定义,确实不具有道德力量。这种定义的剥削甚至不能被认为具有道德上的初始错误,因为它可能是为了相互受益而公平协定的结果,例如一个行动者与他的代理人之间互利的协定。[49]但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严格剥削——显然是具有道德内容的,它带有否定性的评价意义。因为当人们说到强迫的、未付等价物的劳动时,就能直接推出剥削的不正当,而且涉及这种强迫劳动的剥削也恰恰对应了马克思大量使用的“奴役”“窃取”“抢劫”“偷盗”“掠夺”等富含道德语气的字眼。佩弗认为,很多论者正是由于看不到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中包含强迫因素而否认经典剥削理论的道德力量,比如罗默曾论证,根据马克思的经典剥削概念,可以设计出一种穷人剥削富人的情形,使剩余价值发生相反方向的转移。假定富人和穷人拥有不同的偏好,富人偏好积累财富,而穷人偏好闲暇。富人在利用完自己的生产性资产之后出于攒钱的目的还想受雇于他人,这正符合穷人宁愿少挣钱只要闲适的偏好。于是富人为穷人干活,受到穷人的剥削。[50]罗默因此认为马克思的经典剥削概念无法正确地判定谁是不公正的受害者,因而无法成为有效的道德批判工具。佩弗指出,如果人们明白马克思的剥削定义是包含强迫在内的,就不会得出这种矛盾结论。在上述情形中,拥有富足生产资料的富人并没有被强迫为穷人劳动,所以他并没有受到穷人的剥削,因而罗默对经典剥削理论的否认是不成立的。至此,佩弗通过重构一种包含强迫的剥削定义,捍卫了马克思剥削概念的道德批判力量。[51]

然而,将剥削定义为强迫工人进行无酬的剩余劳动,固然能恢复剥削这一语词的批判向度,但可以想见,资本主义的辩护者必然会提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拥有彻底的人身自由,并没有任何外在强迫力量使他们必须接受雇佣关系,雇佣合同完全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所以包含强迫的剥削概念并不适用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这一理论挑战主要是由埃尔斯特和莱曼回应的,他们通过精致的语义分析使包含强迫的剥削概念更加严密。埃尔斯特提出,人们应当在强制(coercion)与强迫(force)之间作出区分。虽然强制和强迫都意味着对于人们选择权的某种限制,即只允许人们有一个选项,但这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差别。他说:“强制暗示着[一个]有意的行为者或强制者,而强迫则仅仅暗示存在着某种限制,它没有为选择留下余地。如果我不能在外地找到工作的话,那么我就是被强迫居住在老家;但如果我试图逃跑而被逮捕的话,那我就是被强制居住在那儿。”[52]也就是说,强制意味着存在某种有意施加于被强制者身上的直接的外力,而强迫只是表示存在某种难以言明的限制。他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论证道,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无产者,不像资本家或地主那样可以从投资或地产中获得收入,也不像小资产者那样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存在某种不明的限制使得无产者只拥有一个选项,那就是出卖劳动力。按照强制和强迫的定义来看,虽然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无产者并不是如同奴隶社会中的奴隶一样是被强制进行劳动的(出卖其劳动力的),但他们却是被强迫的。(www.xing528.com)

莱曼则指出,剥削的强迫性之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易被发觉,主要原因在于资本家并不像奴隶主那样使用强力或暴力迫使工人为其工作。马克思时代的工人为避免挨饿,或者现代社会中的工人为避免仅靠救济在生存线挣扎而为资本家工作,这种现象被当作一种道德中立的事实,如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人们必须挣钱吃饭的事实一样。这种误解的原因在于,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中,外在的强迫被一种植根于所有制结构中的以及由这种所有制结构决定的阶级结构中的强迫所替代。具体而言,由于一小部分人掌握着生产资料,所以没有生产资料的人就被迫为这部分人工作以获得生存,这种被强迫的力量并不外显出来,也并不由拥有生产资料的人直接来实施。[53]莱曼认为,要揭露资本主义剥削所带有的强迫性,就必须在强迫的标准案例与结构性强迫(structural force)之间作出区分。

莱曼对结构性强迫是这样描述的:“不像平常那些高压政策总是挑选特定的个体们作为其对象,这种强迫力量通过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比如作为某一阶级的成员)而作用于人们身上,它或多或少地‘以统计学的方式’影响着个体。这种强迫力量将一系列宿命强加给某个团体,却不管这个团体中的特殊个体们在这一系列宿命中如何将自身归类。”[54]标准强迫与结构性强迫的区别在于:一是在标准案例中,强迫的对象对其命运没有选择权,这要么是因为在他所有的可选项中只有一种能被接受,要么因为他根本没有其他可选项。相形之下,在结构性强迫中,还有一些行动的空间。结构性强迫在发挥作用时,是将一个团体局限于一系列境况之中,然后让团体中的个人或其他因素来决定他们在这些境况中如何被分配。二是在标准案例中,强迫是带有目的地人为实施的,而结构性强迫却是一种由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造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强迫的标准案例中,强迫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体人群,并且这些对象的选择权被严格限制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往往只有一种可选项。而在结构性强迫案例中,强迫力量是通过社会结构以统计学的方式作用于某个团体(比如无产阶级),而强迫的对象并不是只有一种可选项,表面上他们还有一些选择的自由,但实际上这种结构性强迫已经规定了他们的一系列宿命,只是不明确地将每种宿命具体地分配到这个团体中的每个人身上。

在结构性强迫下,剥削本身也是通过社会结构而得以实现。剥削表现在劳动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其无酬劳动被资本家阶级榨取,而不是任一单个工人的无酬劳动都被单个资本家所占有。即使一些工人相比其付出得到较高的收入,但仍然可以说工人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被剥削的。莱曼指出,作出这种区分后,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看似自由的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仍然是被强迫出卖劳动力的。虽然他们表面上拥有一些选择的空间,可以争取各种机遇,似乎不存在某种对于他们行为及宿命的明确限制,然而无产阶级这一团体的系列命运却早已被这种作用于社会结构的强迫力量规定好了。所以,只要这个团体是被局限的,以至于它的成员最终必须被分配到由这一结构所决定的一系列境况之中,那么所有个体就是被“强迫进入”他们最终所属的那种特殊境况的,即使他们在途中作了某些选择。“简言之,结构性强迫可以通过自由选择来起作用。”[55]因此,从结构性强迫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剥削仍然是强迫性的。

莱曼认为,剥削理论如果仅仅关注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交换是不够的,重点在于这种不平等是被强迫的。“对‘强迫’的关注恰恰是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政治经济学而非单纯的经济学的原因。”[56]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应当采纳包含强迫的剥削定义,以赋予马克思主义“最锋利的刀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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