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变革的实质如此,怎样表述变革后的这一对象呢?
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我以为应当立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确立新哲学的研究对象时对上述要求是充分自觉的,而不是不自觉的这一点上。在他们从研究对象方面为这一新哲学所下的定义中,已经体现了上面所谈到的那些变革的内容。所以,在这一问题上,首先应当以他们的论述为基础。
我认为,恩格斯多次讲到、后来为列宁多次引用过的这段话,即“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或“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2],应当看作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这一定义显然是不完全的,而且也不能完全排除理解上的歧义,但这是任何“定义”不可避免地都会具有的缺点。所以虽然需要其他定义作为补充,也需要对它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基本定义的地位和性质。恩格斯这一定义原是用来说明辩证法对象的,由于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也就是认识论和逻辑,从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统一的观点去看,把辩证法的定义看作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定义也是合适的。
这里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去正确理解定义的实质的问题。恩格斯把自然和人类社会包括在定义之中,似乎是从客观规律的意义上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规定为世界的整体,即以整个世界的运动规律去与实证科学的局部规律相区别的。现在的许多书就是这样理解和解释的。可是恩格斯自己又反复强调,自然与历史领域已经归入“实证科学中去了”,给哲学留下的只有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恩格斯还明确地说过,各门实证科学都应该研究它们在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3]都是多余的。看来,这不是很矛盾吗?所以,过去我们往往是引用前面的话,对后者就只好弃置不顾,强调后面的思想,又不能不抛弃前面的定义。我自己的思想也曾经历过这样一个反复的过程。
我觉得统一这一矛盾正是打开局面的症结所在。经过思考以后我认为,这两种说法不但不互相抵牾,恰恰是相互规定、相互补充的。只有把二者统一起来,从前者去理解后者,从后者去理解前者,才能把握住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研究对象上与旧哲学的真正区别、与实证科学的本质区别。
按照认识发展规律,在近代知识体系分工中,哲学的任务是为各门实证科学提供理论思维的观点和方法,而不是为人们提供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现成知识。据此而言,哲学当然应该属于理论思维的科学,而非实证性质的科学。这就是科学为哲学留下的是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的含义。这是哲学与一切实证科学的区别所在。理论思维的观点和方法应当取自何处?很明显,它不能来自哲学自身的思辨。如果这种思维观点和方法是科学的,它就只能取之于理论思维的内容。而理论思维的内容就是自然和社会(包括思维活动自身),即各门实证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只有与思维内容相结合的思维范畴,与外部世界运动规律相一致的思维规律,才能指导人们按照客观世界的本来面貌去认识客观世界,即成为科学的思维观点和方法。这种与外部世界相一致的思维规律,也就是支配自然、社会和思维运动的普遍的规律。这一方面又表现了哲学与实证科学的统一联系。哲学只有从总结各门科学认识的成果中才能认识这样的普遍规律,只有来自于科学才能对科学起到哲学的指导作用。正是在哲学与科学的这种联系中,表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的根本区别。旧哲学研究思维规律,或者把它变成脱离了客观内容的纯粹形式(如康德),或者仅仅从思维中引申出来然后强加于自然和社会(如黑格尔),都未能正确地解决外部世界的运动规律和思维运动的规律的统一性问题,因而使哲学陷入了非科学的纯思辨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出外部世界运动和思维运动的普遍规律,从此才把理论思维奠立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提供了进行理论思维的科学的观点和方法。
我们必须从普遍规律去理解理论思维科学,同样地,也必须从理论思维科学去理解普遍规律。这样去理解或不这样去理解,所认识的“普遍规律”有很大不同。离开了理论思维科学这一前提,哲学在性质上同实证科学无异,它们的区别就变成不过是所研究的规律的普遍性大一点和小一点而已。从实证的观点去理解哲学的普遍规律,所谓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的普遍规律,只能是世界整体的运动规律;哲学研究这样的规律,当然也就意味着要从汇总科学成果中为整个世界建立一个统一体系,为世界的运动、发展勾划出完整的图景。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同包罗万象的旧哲学也就没有什么根本区别了。从理论思维科学的观点去理解则不同。理论思维解决的不是有关世界整体的知识性问题,而是如何去正确认识世界的观点和方法问题,即如何对待和处理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的问题。从这一观点去理解,所谓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的普遍规律,就不仅仅是比科学规律普遍性更大的规律,主要是指思维与自然、社会共同遵循的那种规律,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相统一的规律,使我们的认识与外部世界达到一致的规律,也就是思维反映存在的运动的规律。(www.xing528.com)
进一步分析,什么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一切领域、一切对象的规律?究其实质,它不过是关于规律的规律。这种规律所揭示的只能是一切科学规律的普遍内容和实质,这种规律的意义也只在于为一切科学认识提供把握其规律的观点和方法。从这一意义说,最普遍的规律也就是思维(思维的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的)规律。反过来说,思维规律也一定是最普遍的规律。因为只有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对象,即适用于思维的一切内容的那种规律,对人的思维活动才具有普遍有效性。从这一意义甚至可以说,唯有思维规律,才能够是真正意义的最普遍的规律。我们这样的理解,就从对象和性质上不仅把哲学与实证科学区别开来,也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区别开来了。
对普遍规律必须这样去理解,这不是我们望文生义和主观的引申。恩格斯自己就是这样说明和解释的。
恩格斯关于普遍规律有两种提法,一是相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关系而言的,一是相对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关系而言的(引文见前)。这两种分项法的本质内容是一样的。但有了前一种提法,在另外地方又使用了后一种提法,我认为这不是纯粹偶然的。在两种提法中,后一种提法以哲学基本问题为核心内容,更能体现哲学理论的本质,只有从后者去理解前者,才能把握普遍规律的真正本质。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后者是对前者本质的补充说明。后来在列宁的著作中,对恩格斯的两种提法虽然都引用过,但他自己则比较多的使用二分法,如“世界和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4]。三分法也有其特殊意义,因为自然运动与社会运动也有重大差别,以致在历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人们能够承认自然规律,却不承认社会运动同样有规律。标出社会运动,突出三个领域的运动规律在根本性质上的一致性,在特定场合是很必要的。但从理论思维的角度进一步去探究,人们为什么不能把自然和社会看作统一的呢?这不是因为别的,主要还是因为社会运动牵连到人的活动,而人的活动又同意识、思维的作用分不开。归根到底,矛盾还是集中在意识与存在二者的关系问题上。
恩格斯在阐明辩证法规律的实质时,就明确讲到了这一点。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5]按照恩格斯的说明,很清楚,辩证法理论揭示普遍规律的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了使人们能够自觉地依据这一规律,实现和保证理论思维的这一前提。
哲学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和知识体系中的一个特殊部门,它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包括的内容也很复杂。为了全面把握它的内容,应当区分出不同的层次。按照通常的理解,哲学史属于哲学学科,美学、逻辑学、伦理学等也属于哲学学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还包括许多具有哲学性质的问题,这些也包括在哲学之中。此外,在认识发展过程中总要不断生长出一些新兴的学科,其中不能归属于任何已有学科而又暂时不能独立的学科,往往也附属在哲学之中。我认为不把哲学的范围理解得很死,是很必要的。这正表明哲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与其他各种意识形态和各个知识部门都具有密切联系,它们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并在相互促进中不断发展。上面所讲的对象,只是指哲学中最高层次的基础理论部分的研究对象。哲学基础理论的性质,规定着整个哲学学科的性质。我们明确了基础理论的对象,才能了解其他分支学科是在什么意义上被包括在哲学学科之中的,在什么意义上又应当把它们看作是独立的学科。关于这一问题,这里不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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