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网剧”的概念系由上海戏剧学院钱珏在其1999年发表的《“网剧”——网络与戏剧的联合》一文中最早在国内提出。钱珏指出,“Internet与戏剧的组合,姑且简称为‘网剧’,是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送,由PC终端机接收,实时、互动地进行戏剧演出的一种新的戏剧形式”。时隔近20年之后,大众普遍认可的网剧概念与之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网剧一般是指网络剧,也就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播放的网络连续剧。
网络剧与电视剧在制作流程和摄制技术上并无较大区别,其本质区别在于传播媒介不同。网络剧基于其互联网传播的特性,通常会采取较为开放的叙事结构,相较电视剧而言,观众能有更强的参与性和互动性,有些网络剧甚至会采取边拍边播的方式,以便通过观众的反馈及时设定剧情走向,契合观众的观看需求。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视频节目服务的种类及形式不断创新和丰富,包括网络剧在内的各种互联网视听节目亦随之兴起。2000年3月,我国第一部网络剧《原色》通过互联网播出,该剧讲述了两名高中同班男女同学在网络上成为知己的故事,该部剧的播出标志着我国网络剧的兴起;2009年,优酷出品的第一部网络剧《嘻哈四重奏》是我国观看量首次达到1亿次的网络剧,此后网络剧逐渐成为一种被大众所接受的艺术形式,网络剧数量开始呈现高速增长;2014年,网络剧出现井喷式增长,年产量达到205部;2015年,网络剧年产量首次超过了电视剧;2016年,网络剧的全网播放总量约为892亿次,其中点击播放量最高的《老九门》超过110余亿次。
一直以来,我国网络剧的数量及质量均呈现稳步提升的趋势,但是网络剧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在其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制作粗糙、格调低下、内容低俗、口碑普遍不高等问题,为此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加强了对网络剧的管理及规范。
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www.xing528.com)
2014年1月2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所有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均应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2016年11月4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包括网络剧在内的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由各视听节目网站在创作规划阶段通过“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备案。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主要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的网剧;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主页推广的网络电影;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或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微电影)等。未通过“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规划备案的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应在播出前由视听节目网站补提规划备案,否则无法播出。
除上述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制作的相关规定外,拍摄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节目,另需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网络剧,还应当遵守有关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题材的广播影视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