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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准入机制指南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视听节目在发展初期,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标准并不统一。从事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视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准入机制指南

在实行“谁办网谁负责”的播出平台自审自播制度的大前提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准入及审查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尤为重要。

互联网视听节目在发展初期,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标准并不统一。随着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种类、数量及观看人数的增加,国家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及内容审核要求渐趋严格,相关有权机关及行业自律组织相继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通过互联网传播音视频节目的行为及内容予以规范。

从事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视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目前仅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可以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虽有轻微违规行为但能及时整改且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无再犯的,亦可以申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继续从业。(www.xing528.com)

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的业务分为4个类别。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为第一类;采购、收集、编排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电影)、手机剧(电影)、动画片等节目,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以及采访、主持、访谈等节目形式,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领域的事件进行报道、评论,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属于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聚合网上视听节目服务及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服务为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及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服务为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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