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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关系建立及财产独立性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维系信托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信托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固定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效力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有例外,委托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各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措施。

信托法律关系建立及财产独立性的重要性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共同构建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历史悠久,起源于英国“尤斯制”,发展成英国衡平法中的用益权制度。18世纪,信托制度传入美国,现代信托制度是19世纪在美国发展起来的,美国是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20世纪,信托制度陆续被大陆法系国家引进。信托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承认和确立,只是因为各国国情的差异,其发展呈现出不均衡的态势。

信托具有以下法律特点:①委托人将其财产交予受托人管理、处分,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财产;②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不是为受托人或第三人利益;③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委托人的财产,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④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书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⑤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⑥受托人应在约定的信托财产运作范围进行管理、处分,受托人在约定的范围内管理、处分财产,不承担信托财产亏损责任,受托人违反约定管理、处分财产,承担信托财产亏损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信托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兼具。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处于核心地位,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契约规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包括管理和处理财产所获得的收益。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维系信托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信托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固定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效力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有例外,委托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各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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